温龙政复〔20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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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3号 申请人:吴某鸥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建设单位):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施工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在“浙里办”APP平台对上作出的回复(编号:WX2*************6K),于2023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1月12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温龙政复补〔2023〕2号),要求申请人规范复议请求。2023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其称不更改第3、4项复议请求。同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浙里办”APP上作出的回复,请求复议机关1.撤销该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3.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澜悦府地下室未经审批私自挖渠的偷工减料行为、明知地下室底板漏水长达半年不进行维修的不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立案处罚;4.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澜某府二标段(8-14栋)的负一楼地下室底板漏水问题督促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责任单位按照澜悦府一标段的修复方案修复,拍照留档回复申请人。 事实:申请人作为澜某府小区9栋业主,多次通过浙里办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小区地下室漏水问题,多次向被申请人质监站工作人员、向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客服反映漏水问题,均不理会。后申请人发现小区地下室地面出现大范围开裂渗漏以及塌陷等质量事故,害怕危及住宅地基结构安全。小区一标段(1-7)栋出现同样的地下室底板漏水问题,被业主举报后,被申请人邀请专家研究,要求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一标段施工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杜绝用地下室底板挖渠方式进行维修,要通过凿掉表层,在结构层注浆补漏的方式进行维修。2022年12月30日,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向被申请人反映,目前二标段因第三人偷工减料,采取表层挖渠排水的方式维修,导致到处漏水,要求被申请人督促房开按照澜悦府一标段专家论证过的方案维修。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 理由:被申请人的回复错误。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单位,应对辖区内的房屋质量进行监督。申请人早在2022年6月份开始,就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过小区地下室大范围漏水问题,被申请人当时默许第三人造假,对其在地下室底板挖渠开槽行为不进行监督,导致现在地下室底板大范围开裂漏水。现被申请人将质量问题推脱到五方责任主体单位身上,属于渎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防水部分属于地基与基础工程,澜某府地下室大面积漏水已不符合国家标准。第三人未对申请人反映的地下室漏水问题作出维修,已构成不履行保修义务,被申请人理应对该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管,已履行法定职责。澜某府二期二标段质量经五方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涉案工程于2022年8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果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因此,申请人若对竣备后工程质量有异议的,保修期限应当先行向出卖人提出,协商解决。被申请人已督促做好保修工作,如施工单位未按要求保修的,被申请人可依法处置。二、自收到本案提出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立即组织相关科室承办人员对案件所认定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先作出的答复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同申请人进行电话面商,听取其意见,申请人拒绝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商。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第三人依据相应要求提交案涉工程竣工备案的全部文件,案涉工程符合备案要求,申请人要求撤销竣备无法律依据。质检站核验时案涉项目符合相应要求,已经竣工验收,事后即使有小的瑕疵,属于保修问题,与竣工验收无关,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可以依据其与第三人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予以解决。被申请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职责,其对第三人开发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督促监管职能,对于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并具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撤销。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浙里办”APP平台收到申请人吴海鸥的来件,编号:WX2*************6K,主要内容为:“澜某府项目一期工程(8-14栋,二标段)于2022年8月中旬被某区住建局违规竣备,据说为了推脱责任,住建局质监站站长已经下课,目前澜某府(8-14栋)的地下室底板因为房开指使总包偷工减料,没有对筏板结构层进行注浆修补,使用表层挖渠排水,目前到处漏水。该方案已经被专家论证不可行(澜某府一标段使用不同的地下室修补方案)。要求某区住建局督促房开使用澜悦府一标段专家论证过的修补方案(打掉表层,在结构层上注浆修补,观察后再重新浇筑表层),地下防水属于地基分部,要求某区住建局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回复:“经核实,该项目于2022年8月12日竣工备案,工程质量已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共同评定为合格。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保修。经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已制定保修方案,下一步由原设计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后进行维修。”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回复,要求对第三人偷工减料行为和不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立案处罚,并督促第三人按照二期一标段维修方案对地下室漏水问题进行维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合同、澜某府二标段竣备信息、平台回复、一标段的地下室修复方案、8-14栋地下室负一层现状照片,申请人提供的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本机关依职权调取《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地下室底板渗漏处理专项方案(论证修改版)》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该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本案,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对龙湾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此法第九条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规定,“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申请人2022年12月30日反映问题为不满意第三人采用表层挖渠排水方式进行地下室漏水修复,要求被申请人督促第三人使用澜某府一标段专家论证过的修补方案进行修补。根据本机关向被申请人调取的2022年10月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地下室底板渗漏处理专项方案(论证修改版)》,该维修方案与澜悦府一标段维修方案基本一致,且被申请人已要求第三人按照方案进行维修。被申请人回复“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保修。经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已制定保修方案,下一步由原设计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后进行维修”,并无不当。另,本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书中提出的第三项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澜某府地下室未经审批私自挖渠的偷工减料行为、明知地下室底板漏水长达半年不进行维修的不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立案处罚”,因其在本次投诉件申请时(2022年12月30日),未向被申请人提出,与涉案回复行为无关,本机关不予审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的回复(编号:WX2*************6K)。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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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3〕3号 申请人:吴某鸥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建设单位):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施工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在“浙里办”APP平台对上作出的回复(编号:WX2*************6K),于2023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1月12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温龙政复补〔2023〕2号),要求申请人规范复议请求。2023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其称不更改第3、4项复议请求。同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浙里办”APP上作出的回复,请求复议机关1.撤销该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3.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澜悦府地下室未经审批私自挖渠的偷工减料行为、明知地下室底板漏水长达半年不进行维修的不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立案处罚;4.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澜某府二标段(8-14栋)的负一楼地下室底板漏水问题督促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责任单位按照澜悦府一标段的修复方案修复,拍照留档回复申请人。 事实:申请人作为澜某府小区9栋业主,多次通过浙里办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小区地下室漏水问题,多次向被申请人质监站工作人员、向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客服反映漏水问题,均不理会。后申请人发现小区地下室地面出现大范围开裂渗漏以及塌陷等质量事故,害怕危及住宅地基结构安全。小区一标段(1-7)栋出现同样的地下室底板漏水问题,被业主举报后,被申请人邀请专家研究,要求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一标段施工单位某集团有限公司杜绝用地下室底板挖渠方式进行维修,要通过凿掉表层,在结构层注浆补漏的方式进行维修。2022年12月30日,申请人通过“浙里办”APP向被申请人反映,目前二标段因第三人偷工减料,采取表层挖渠排水的方式维修,导致到处漏水,要求被申请人督促房开按照澜悦府一标段专家论证过的方案维修。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 理由:被申请人的回复错误。被申请人作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单位,应对辖区内的房屋质量进行监督。申请人早在2022年6月份开始,就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过小区地下室大范围漏水问题,被申请人当时默许第三人造假,对其在地下室底板挖渠开槽行为不进行监督,导致现在地下室底板大范围开裂漏水。现被申请人将质量问题推脱到五方责任主体单位身上,属于渎职。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地下防水部分属于地基与基础工程,澜某府地下室大面积漏水已不符合国家标准。第三人未对申请人反映的地下室漏水问题作出维修,已构成不履行保修义务,被申请人理应对该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工程进行监管,已履行法定职责。澜某府二期二标段质量经五方主体单位一致评定为合格。涉案工程于2022年8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果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因此,申请人若对竣备后工程质量有异议的,保修期限应当先行向出卖人提出,协商解决。被申请人已督促做好保修工作,如施工单位未按要求保修的,被申请人可依法处置。二、自收到本案提出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立即组织相关科室承办人员对案件所认定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先作出的答复正确。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同申请人进行电话面商,听取其意见,申请人拒绝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商。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称:第三人依据相应要求提交案涉工程竣工备案的全部文件,案涉工程符合备案要求,申请人要求撤销竣备无法律依据。质检站核验时案涉项目符合相应要求,已经竣工验收,事后即使有小的瑕疵,属于保修问题,与竣工验收无关,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可以依据其与第三人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予以解决。被申请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职责,其对第三人开发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督促监管职能,对于申请人的回复基于事实并具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撤销。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浙里办”APP平台收到申请人吴海鸥的来件,编号:WX2*************6K,主要内容为:“澜某府项目一期工程(8-14栋,二标段)于2022年8月中旬被某区住建局违规竣备,据说为了推脱责任,住建局质监站站长已经下课,目前澜某府(8-14栋)的地下室底板因为房开指使总包偷工减料,没有对筏板结构层进行注浆修补,使用表层挖渠排水,目前到处漏水。该方案已经被专家论证不可行(澜某府一标段使用不同的地下室修补方案)。要求某区住建局督促房开使用澜悦府一标段专家论证过的修补方案(打掉表层,在结构层上注浆修补,观察后再重新浇筑表层),地下防水属于地基分部,要求某区住建局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回复:“经核实,该项目于2022年8月12日竣工备案,工程质量已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共同评定为合格。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保修。经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已制定保修方案,下一步由原设计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后进行维修。”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回复,要求对第三人偷工减料行为和不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立案处罚,并督促第三人按照二期一标段维修方案对地下室漏水问题进行维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购房合同、澜某府二标段竣备信息、平台回复、一标段的地下室修复方案、8-14栋地下室负一层现状照片,申请人提供的平台信访系统登记、平台信访系统登记答复、基本情况登记表、竣工验收备案表,本机关依职权调取《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地下室底板渗漏处理专项方案(论证修改版)》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该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本案,被申请人温州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对龙湾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此法第九条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规定,“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申请人2022年12月30日反映问题为不满意第三人采用表层挖渠排水方式进行地下室漏水修复,要求被申请人督促第三人使用澜某府一标段专家论证过的修补方案进行修补。根据本机关向被申请人调取的2022年10月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温州市开发区西单元C-10b住宅地块(二期)二标段地下室底板渗漏处理专项方案(论证修改版)》,该维修方案与澜悦府一标段维修方案基本一致,且被申请人已要求第三人按照方案进行维修。被申请人回复“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进行保修。经督促,房开和施工单位已制定保修方案,下一步由原设计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后进行维修”,并无不当。另,本案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书中提出的第三项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澜某府地下室未经审批私自挖渠的偷工减料行为、明知地下室底板漏水长达半年不进行维修的不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立案处罚”,因其在本次投诉件申请时(2022年12月30日),未向被申请人提出,与涉案回复行为无关,本机关不予审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的回复(编号:WX2*************6K)。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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