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2〕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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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2〕22号 申请人:廖某峰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第三人:邵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温龙公(蒲)不罚决字〔2022〕0005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第三人在近500人的某花园小区业主微信群,故意将申请人的合法行为(民事诉讼)戏弄、诋毁为钻牛屁股,损害申请人名誉、人格尊严,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的法定要件。第三人在得知申请人已就涉嫌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反映后,还再次在群里发了包含“钻扭屁股”、“千万不要钻牛屁股出不来”内容的微信截屏,具有情节加重的情形。第三人对申请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向申请人反映,杨言“胆子大了,敢向公安举报”“公投的话,你将是小区的罪#”等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至少具有公然侮辱他人属于情节加重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以“第三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作出温龙公(蒲)不罚决字〔2022〕0005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被申请人应给予第三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2月28日,第三人因小区业委会工作管理问题在某街道某花园小区业主微信群对申请人发表“千万莫钻牛屁股出不来”、“公投的话,你就是小区的罪#”等言论。经查,第三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手机截图,身份信息和前科查询等证据为证。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2年3月9日,蒲州派出所接报案,受案后立即依法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询问调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千万莫钻牛屁股出不来”、“公投的话,你就是小区的罪#”等言论不存在贬低他人人格、尊严,第三人侮辱他人的行为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温龙公(蒲)不罚决字〔2022〕0005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3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2月28日至3月9日期间,遭到第三人在某花园业主微信群言语侮辱。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称其系小区前业委会主任,就小区物业管理系列问题与业委会打民事官司,后诉讼得到法院支持,但是业委会、业委会成员并未予以整改。2022年2月28日晚,第三人(业委会成员之一)在微信群说申请人是钻牛屁股,千万莫钻牛屁股出不来。申请人认为受到侮辱,向被申请人反映。派出所民警电话第三人与申请人好好商量下,申请人心里也认为第三人向其道歉就算了。2022年3月3日晚,第三人在微信群里质问第三人,称有什么对不起第三人的,又把说申请人钻牛屁股的微信聊天截图发至群里,还提到“公投的话你就是小区的罪#了,干嘛这么做人”。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意思,就是说他是罪人,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当日,被申请人调取了业主微信群聊天截图。次日,被申请人予以受案。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第三人称申请人对小区业委会所有的决定都反对,比如消防供水、游泳馆改造、小区绿化等很多事情都反对并提起诉讼,影响了小区的正常进行。后来申请人家里着火了,因为三楼以上供水有问题又提起诉讼。2022年2月28日晚,第三人就在业主群里连着说了“没有说不守法呀,法也是人定的,不同时期不同时段,国家都有不同的定义,你是把家景宪法了”“今天是为了小区的共同利益,你如果还是钻牛屁股,你应该有切身感受”“人在社会中生存,必须靠众多的其他人支持,才能实现一个平衡,为了平衡,也许会损失了某个环节,宏观角度看,局部是可以让的”“千万莫钻进牛屁股出不来”。第三人表示其表达的意思是一般人是会钻牛角尖,不会钻牛屁股,也就是说申请人比钻牛角尖还偏执,小区每件事都较真,并没有侮辱对方的意思,只是觉得对方太偏执,就用了“牛屁股”词。后来申请人把第三人微信删除了,第三人才在群里说他打无意义的官司,干扰了小区的正常生活,“公投的话你就是小区的罪#”“你去派出所告我,我也说了,是为了整个小区的共同利益,话糙理不糙,你加我微信,我会慢慢告诉你”。申请人未予理会,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约双方进行调解,未达成和解。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询问了湖北籍人员,问在湖北本地语言中有无“钻牛屁股”的说法,被询问人回复:“有的,意思与钻牛角尖类似,一般这么说是劝别人不要钻牛角尖,不要太偏执或者一根筋,本身不是侮辱的词汇”。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以第三人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和次日分别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当事人询问笔录、案外人员询问笔录、调解记录、不予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群截图、身份信息、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不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可以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文字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案中,第三人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对申请人的维权行为颇有微词,其言语虽有失妥当,但贬低侮辱第三人和破坏第三人名誉的意图并不明显。纵观全案事实并根据现有证据(询问笔录、微信群聊天截图),并不能证明第三人构成侮辱他人的行为。鉴于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调解、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他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出发点均是为了维护小区的建设,为促进和谐社会,提倡文明用语,建议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适当教育。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作出的温龙公(蒲)不罚决字〔2022〕0005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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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2〕22号 申请人:廖某峰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 第三人:邵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作出的温龙公(蒲)不罚决字〔2022〕0005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第三人在近500人的某花园小区业主微信群,故意将申请人的合法行为(民事诉讼)戏弄、诋毁为钻牛屁股,损害申请人名誉、人格尊严,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的法定要件。第三人在得知申请人已就涉嫌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反映后,还再次在群里发了包含“钻扭屁股”、“千万不要钻牛屁股出不来”内容的微信截屏,具有情节加重的情形。第三人对申请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向申请人反映,杨言“胆子大了,敢向公安举报”“公投的话,你将是小区的罪#”等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至少具有公然侮辱他人属于情节加重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以“第三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作出温龙公(蒲)不罚决字〔2022〕0005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被申请人应给予第三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2月28日,第三人因小区业委会工作管理问题在某街道某花园小区业主微信群对申请人发表“千万莫钻牛屁股出不来”、“公投的话,你就是小区的罪#”等言论。经查,第三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手机截图,身份信息和前科查询等证据为证。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2年3月9日,蒲州派出所接报案,受案后立即依法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询问调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千万莫钻牛屁股出不来”、“公投的话,你就是小区的罪#”等言论不存在贬低他人人格、尊严,第三人侮辱他人的行为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温龙公(蒲)不罚决字〔2022〕0005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3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2月28日至3月9日期间,遭到第三人在某花园业主微信群言语侮辱。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称其系小区前业委会主任,就小区物业管理系列问题与业委会打民事官司,后诉讼得到法院支持,但是业委会、业委会成员并未予以整改。2022年2月28日晚,第三人(业委会成员之一)在微信群说申请人是钻牛屁股,千万莫钻牛屁股出不来。申请人认为受到侮辱,向被申请人反映。派出所民警电话第三人与申请人好好商量下,申请人心里也认为第三人向其道歉就算了。2022年3月3日晚,第三人在微信群里质问第三人,称有什么对不起第三人的,又把说申请人钻牛屁股的微信聊天截图发至群里,还提到“公投的话你就是小区的罪#了,干嘛这么做人”。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意思,就是说他是罪人,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当日,被申请人调取了业主微信群聊天截图。次日,被申请人予以受案。同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询问。第三人称申请人对小区业委会所有的决定都反对,比如消防供水、游泳馆改造、小区绿化等很多事情都反对并提起诉讼,影响了小区的正常进行。后来申请人家里着火了,因为三楼以上供水有问题又提起诉讼。2022年2月28日晚,第三人就在业主群里连着说了“没有说不守法呀,法也是人定的,不同时期不同时段,国家都有不同的定义,你是把家景宪法了”“今天是为了小区的共同利益,你如果还是钻牛屁股,你应该有切身感受”“人在社会中生存,必须靠众多的其他人支持,才能实现一个平衡,为了平衡,也许会损失了某个环节,宏观角度看,局部是可以让的”“千万莫钻进牛屁股出不来”。第三人表示其表达的意思是一般人是会钻牛角尖,不会钻牛屁股,也就是说申请人比钻牛角尖还偏执,小区每件事都较真,并没有侮辱对方的意思,只是觉得对方太偏执,就用了“牛屁股”词。后来申请人把第三人微信删除了,第三人才在群里说他打无意义的官司,干扰了小区的正常生活,“公投的话你就是小区的罪#”“你去派出所告我,我也说了,是为了整个小区的共同利益,话糙理不糙,你加我微信,我会慢慢告诉你”。申请人未予理会,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3月25日,被申请人约双方进行调解,未达成和解。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询问了湖北籍人员,问在湖北本地语言中有无“钻牛屁股”的说法,被询问人回复:“有的,意思与钻牛角尖类似,一般这么说是劝别人不要钻牛角尖,不要太偏执或者一根筋,本身不是侮辱的词汇”。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以第三人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和次日分别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当事人询问笔录、案外人员询问笔录、调解记录、不予处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群截图、身份信息、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不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可以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文字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案中,第三人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对申请人的维权行为颇有微词,其言语虽有失妥当,但贬低侮辱第三人和破坏第三人名誉的意图并不明显。纵观全案事实并根据现有证据(询问笔录、微信群聊天截图),并不能证明第三人构成侮辱他人的行为。鉴于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调解、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侮辱他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出发点均是为了维护小区的建设,为促进和谐社会,提倡文明用语,建议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进行适当教育。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作出的温龙公(蒲)不罚决字〔2022〕0005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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