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2〕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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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2〕21号 申请人:刘某权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某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温龙公(永)行罚决字〔2022〕00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多次询问被申请人对于情节严重的定义,经办人只是回答——现实赌博属于情节较轻,网络赌博比现实赌博严重,系情节严重。但是根据温州市公安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多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未受处罚的;(二)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三)赌博有诈骗性质或者结伙设局骗赌的;(四)参与赌博,个人输赢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六)在公共场所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七)为赌博提供条件抽取“头薪”在1000元以上的;(八)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九)以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形式进行赌博的;(十)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不存在以上情节严重的行为,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传唤,深刻认识到网络赌博的违法性质及危害,并保证不会再犯。同时,申请人现实表现良好,也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于法无据、认定错误、处罚不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永)行罚决字〔2022〕00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4月1日至今,申请人通过一款名为“NG28”赌博app进行赌博。经查证,申请人共充值7587元,提现4082元,共输3505元。后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取笔录、书证照片、前科查询记录、身份信息等证据为证。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下属永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本案,受案后立即依法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行政处罚告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及2021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属于情节较重,遂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永)行罚决字〔2022〕00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12时至2022年4月11日17时,在永中街道桥北新村附近,被申请人的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权涉嫌网络赌博。同日,被申请人下属永中派出所出具温龙公(永)行传字〔2022〕00374号《传唤证》。申请人于当日18时31分到案接受询问,其在谈话中承认多次通过一款名为“NG28”赌博app进行赌博,账号为1*********3,ID为UID-200453,昵称为特斯拉,以押数字大小和奇偶进行操作,充值金额7587元(提现4082元、输掉3505元)。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拍照形式提取申请人手机中云闪付app内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1日的交易记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温龙公(永)行罚决字〔2022〕00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直接送达申请人。根据《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办案和收押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温州市拘留所发函被申请人下属永中派出所建议对申请人暂缓执行,并出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2021年3月10日实施)中关于“赌博”的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一款名为“NG28”赌博app多次进行赌博,充值金额7587元(提现4082元、输掉3505元),其违法事实清楚,已经构成通过移动终端设备投注赌博,属于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应受到法律制裁。被申请人先后经过受理、传唤、调查询问、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等法定程序,在综合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情况下,作出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另外,《温州市公安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于2007年4月29日出台,被申请人适用《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2021年3月10日实施)确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以此为由认为被申请人于法无据、认定错误,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作出的温龙公(永)行罚决字〔2022〕00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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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2〕21号 申请人:刘某权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某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温龙公(永)行罚决字〔2022〕00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多次询问被申请人对于情节严重的定义,经办人只是回答——现实赌博属于情节较轻,网络赌博比现实赌博严重,系情节严重。但是根据温州市公安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与赌博活动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多次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未受处罚的;(二)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三)赌博有诈骗性质或者结伙设局骗赌的;(四)参与赌博,个人输赢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六)在公共场所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七)为赌博提供条件抽取“头薪”在1000元以上的;(八)通过计算机网络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九)以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形式进行赌博的;(十)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不存在以上情节严重的行为,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传唤,深刻认识到网络赌博的违法性质及危害,并保证不会再犯。同时,申请人现实表现良好,也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于法无据、认定错误、处罚不当,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永)行罚决字〔2022〕00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4月1日至今,申请人通过一款名为“NG28”赌博app进行赌博。经查证,申请人共充值7587元,提现4082元,共输3505元。后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取笔录、书证照片、前科查询记录、身份信息等证据为证。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下属永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本案,受案后立即依法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行政处罚告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及2021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属于情节较重,遂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永)行罚决字〔2022〕00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2年4月11日12时至2022年4月11日17时,在永中街道桥北新村附近,被申请人的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权涉嫌网络赌博。同日,被申请人下属永中派出所出具温龙公(永)行传字〔2022〕00374号《传唤证》。申请人于当日18时31分到案接受询问,其在谈话中承认多次通过一款名为“NG28”赌博app进行赌博,账号为1*********3,ID为UID-200453,昵称为特斯拉,以押数字大小和奇偶进行操作,充值金额7587元(提现4082元、输掉3505元)。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拍照形式提取申请人手机中云闪付app内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1日的交易记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温龙公(永)行罚决字〔2022〕00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直接送达申请人。根据《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办案和收押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温州市拘留所发函被申请人下属永中派出所建议对申请人暂缓执行,并出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2021年3月10日实施)中关于“赌博”的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一款名为“NG28”赌博app多次进行赌博,充值金额7587元(提现4082元、输掉3505元),其违法事实清楚,已经构成通过移动终端设备投注赌博,属于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应受到法律制裁。被申请人先后经过受理、传唤、调查询问、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等法定程序,在综合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情况下,作出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另外,《温州市公安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于2007年4月29日出台,被申请人适用《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2021年3月10日实施)确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以此为由认为被申请人于法无据、认定错误,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作出的温龙公(永)行罚决字〔2022〕00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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