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曝光4起网络直播营销典型违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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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网络直播行业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龙湾区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区纪委区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以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产品质量违法、价格违法、食品安全违法、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广告违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等类型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自今年5月份以来,已做出处罚决定的各类涉网络直播营销的案件25件,有效规范了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秩序。 龙湾区局紧扣当前网络直播营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浙江公平在线”“浙江外卖在线”“省融媒体广告智慧监管系统”等数字化应用系统,集中开展全网靶向监测,全面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同时加强线下检查,重点打击营销无底线、虚假宣传、流量造假等行为,以强化执法为规范手段,以长效监管为行动目的,全区上下协力做好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目前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 现龙湾区市场监管局特向社会公布查处的4件涉及网络直播营销的违法典型案例,望广大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切实加强自律审查,做到依法合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也希望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网络直播营销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全国12315平台举报投诉。 一、浙江天骑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龙湾分公司利用网络直播发布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虚假标注原价、合同违法案 当事人花费500元以浙江天骑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抖音平台认证了抖音号“温州天骑马术中心”,在该抖音号上发布了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女儿学马术的若干视频,并写有“一个因为女儿喜欢骑马,而开了马场的马场爸爸 2岁开始接触马儿豆芽……分享小豆芽学马术和小天天的生活日常,让孩子在马背上学会独当一面!从小养成勇敢、独立、担当、责任和爱心”、“浙江天骑等文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文字,下方写有“温州天骑马术中心(龙湾温德姆店)”字样,点击可以看到当事人的信息以及相关的课程,可以通过该链接购买相关课程。截至案发,该女孩未满4周岁。另查明,当事人制作了一张写有“学期卡24节 原单价/节 980元 原卡价格 23520元 客包折扣价18888元 限购80张”、“最终解释权归天骑马术学院所有”等字样的课程价目表,并于2022年5月1日开始营业并销售课程套餐,但该处未以原价销售过上述套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称“最终解释权归天骑马术学院所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1.对于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500元,上缴财政; 2.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6888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3.对于合同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二、温州市龙湾永中高达眼镜店利用网络直播发布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邀请顾客邹某某(时已满10周岁)担任广告代言人,在其店内制作拍摄作品介绍“之前的视力只有0.6,后来在龙湾高达眼镜训练了2个多月,现在我的视力已经达到了1.2”,作品背景为高达眼镜近视防控专家。当年4月27日,上述作品发布到温州龙湾万达高达眼镜(抖音号:63277645546);5月26日,发布到龙湾高达眼镜(抖音号:lwgaoda);5月28日,发布到高达眼镜龙湾万达店(抖音号:63277645546)。截至查获之日,上述广告作品共有评论20条,点赞41次。邹某某本人属于中度远视性弱视,经过训练,视力从0.6提升到1.2,但在当事人发布的作品中当事人声称自己是近视防控专家,通过广告代言人介绍自己从0.6到1.2,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近视可以康复。上述广告制作费用100元。 当事人发布抖音作品误导消费者近视可以康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300元,上缴财政。 三、浙江欣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直播发布涉嫌其他广告违法案 2021年5月份,当事人在天猫网店格丽缇旗舰店的直播间发布直播,推销鱼子精华生物纤维眼膜和多肽冻干粉+玻尿酸溶媒液套盒。2021年5月份,当事人上架的多肽冻干粉+玻尿酸溶媒液套盒的产品详情中描述为“两大国家级专业研发机构”的字样。截止案发止,当事人确认发布上述广告费1500元,上述“多肽冻干粉+玻尿酸溶媒液套盒”成功交易7606个订单。 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中含有“两大国家级专业研发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四、温州市龙湾海滨梵森希尓男装店利用网络直播发布涉嫌虚假宣传案 温州市龙湾海滨梵森希尓男装店在“抖音”平台上经营账号名称为“温州冰希男装(CX潮牌欧品)”(抖音号:Ssbaby_1009)的抖音账号和名称为“温州市龙湾海滨梵森希尓男装店”的抖音店铺,店铺主营男装。其账号名称中有“欧品”字样;名为“冰希CX.潮牌欧货2022夏季新款时尚潮流字母烫钻男士T恤百搭上衣”的商品名称中标有“欧货”字样;上述商品直播回放中,主播称“93%的欧棉”、“93%的欧棉要经过20天的丝光水洗处理”、“胸前图案使用双尖钻,这种双尖钻,在全国只有两个厂家才有,我们厂家的双尖钻,是给施华洛世奇的珠宝做代加工的”等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商品页面为当事人经营者自己制作发布,进行一场直播需要支付的费用是8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25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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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网络直播行业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龙湾区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区纪委区监委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以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产品质量违法、价格违法、食品安全违法、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广告违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等类型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自今年5月份以来,已做出处罚决定的各类涉网络直播营销的案件25件,有效规范了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秩序。 龙湾区局紧扣当前网络直播营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浙江公平在线”“浙江外卖在线”“省融媒体广告智慧监管系统”等数字化应用系统,集中开展全网靶向监测,全面开展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同时加强线下检查,重点打击营销无底线、虚假宣传、流量造假等行为,以强化执法为规范手段,以长效监管为行动目的,全区上下协力做好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目前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 现龙湾区市场监管局特向社会公布查处的4件涉及网络直播营销的违法典型案例,望广大网络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增强自律意识,切实加强自律审查,做到依法合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也希望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网络直播营销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全国12315平台举报投诉。 一、浙江天骑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龙湾分公司利用网络直播发布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虚假标注原价、合同违法案 当事人花费500元以浙江天骑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抖音平台认证了抖音号“温州天骑马术中心”,在该抖音号上发布了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女儿学马术的若干视频,并写有“一个因为女儿喜欢骑马,而开了马场的马场爸爸 2岁开始接触马儿豆芽……分享小豆芽学马术和小天天的生活日常,让孩子在马背上学会独当一面!从小养成勇敢、独立、担当、责任和爱心”、“浙江天骑等文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文字,下方写有“温州天骑马术中心(龙湾温德姆店)”字样,点击可以看到当事人的信息以及相关的课程,可以通过该链接购买相关课程。截至案发,该女孩未满4周岁。另查明,当事人制作了一张写有“学期卡24节 原单价/节 980元 原卡价格 23520元 客包折扣价18888元 限购80张”、“最终解释权归天骑马术学院所有”等字样的课程价目表,并于2022年5月1日开始营业并销售课程套餐,但该处未以原价销售过上述套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称“最终解释权归天骑马术学院所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1.对于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500元,上缴财政; 2.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6888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3.对于合同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二、温州市龙湾永中高达眼镜店利用网络直播发布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邀请顾客邹某某(时已满10周岁)担任广告代言人,在其店内制作拍摄作品介绍“之前的视力只有0.6,后来在龙湾高达眼镜训练了2个多月,现在我的视力已经达到了1.2”,作品背景为高达眼镜近视防控专家。当年4月27日,上述作品发布到温州龙湾万达高达眼镜(抖音号:63277645546);5月26日,发布到龙湾高达眼镜(抖音号:lwgaoda);5月28日,发布到高达眼镜龙湾万达店(抖音号:63277645546)。截至查获之日,上述广告作品共有评论20条,点赞41次。邹某某本人属于中度远视性弱视,经过训练,视力从0.6提升到1.2,但在当事人发布的作品中当事人声称自己是近视防控专家,通过广告代言人介绍自己从0.6到1.2,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近视可以康复。上述广告制作费用100元。 当事人发布抖音作品误导消费者近视可以康复,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300元,上缴财政。 三、浙江欣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直播发布涉嫌其他广告违法案 2021年5月份,当事人在天猫网店格丽缇旗舰店的直播间发布直播,推销鱼子精华生物纤维眼膜和多肽冻干粉+玻尿酸溶媒液套盒。2021年5月份,当事人上架的多肽冻干粉+玻尿酸溶媒液套盒的产品详情中描述为“两大国家级专业研发机构”的字样。截止案发止,当事人确认发布上述广告费1500元,上述“多肽冻干粉+玻尿酸溶媒液套盒”成功交易7606个订单。 当事人发布化妆品广告中含有“两大国家级专业研发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四、温州市龙湾海滨梵森希尓男装店利用网络直播发布涉嫌虚假宣传案 温州市龙湾海滨梵森希尓男装店在“抖音”平台上经营账号名称为“温州冰希男装(CX潮牌欧品)”(抖音号:Ssbaby_1009)的抖音账号和名称为“温州市龙湾海滨梵森希尓男装店”的抖音店铺,店铺主营男装。其账号名称中有“欧品”字样;名为“冰希CX.潮牌欧货2022夏季新款时尚潮流字母烫钻男士T恤百搭上衣”的商品名称中标有“欧货”字样;上述商品直播回放中,主播称“93%的欧棉”、“93%的欧棉要经过20天的丝光水洗处理”、“胸前图案使用双尖钻,这种双尖钻,在全国只有两个厂家才有,我们厂家的双尖钻,是给施华洛世奇的珠宝做代加工的”等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上述商品页面为当事人经营者自己制作发布,进行一场直播需要支付的费用是8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25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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