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有刚违反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 ||||
|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44号 魏有刚: 你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对你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十三路庄泉工业园1栋一楼东侧检查时发现,你现场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改性EVA粉料,主要生产设备为密炼开炼流水线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噪声。你建设项目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属于“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47、其他”中类项目因笔误现更正为“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53、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5月10日开工建设,你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22年5月15日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2、2022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录像1份,证明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5月10日开工建设,你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22年5月15日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3、2022年6月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 4、2022年6月8日你负责人魏有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录像光盘1张,证明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5月10日开工建设,你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22年5月15日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报告1份,证明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6、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文件(文号:浙环发〔2020〕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开罚告〔2022〕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组织了听证会,会上听取了你委托代理人的听证意见,有以下三方面:1、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答辩;2、关于对拟处罚主体的认定;3、恳请我局从支持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予以从轻处罚。委托代理人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答辩和对拟处罚主体的认定的听证意见我局认为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从轻处罚的事宜,如果后续有提供整改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情形,我局将提交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开罚告〔2022〕10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听证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温环龙听通〔2022〕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6月8日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计算,综合你裁量起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鉴于你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 |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44号 魏有刚: 你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6月6日对你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十三路庄泉工业园1栋一楼东侧检查时发现,你现场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改性EVA粉料,主要生产设备为密炼开炼流水线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噪声。你建设项目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属于“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47、其他”中类项目因笔误现更正为“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53、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5月10日开工建设,你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22年5月15日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2、2022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录像1份,证明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5月10日开工建设,你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22年5月15日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3、2022年6月6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 4、2022年6月8日你负责人魏有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录像光盘1张,证明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5月10日开工建设,你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22年5月15日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5、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报告1份,证明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事实; 6、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文件(文号:浙环发〔2020〕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开罚告〔2022〕1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但你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组织了听证会,会上听取了你委托代理人的听证意见,有以下三方面:1、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答辩;2、关于对拟处罚主体的认定;3、恳请我局从支持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予以从轻处罚。委托代理人关于一事不再罚的答辩和对拟处罚主体的认定的听证意见我局认为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从轻处罚的事宜,如果后续有提供整改材料,符合从轻处罚的裁量情形,我局将提交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开罚告〔2022〕10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听证词、《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温环龙听通〔2022〕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等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6月8日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20〕10号)计算,综合你裁量起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鉴于你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