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2-4504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湾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22〕4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2-0003 |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理顺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任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做好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界定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我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特困、孤儿、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人员除外)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我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对象(特困人员除外)。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和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卫生健康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医疗保障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等不得重复享受;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及违法犯罪,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明确部门职责
区民政、区财政、区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建立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加大沟通协作力度,共同落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一)区民政局:履行牵头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浙江省大救助信息(浙江省民政厅救助业务)系统网上“两项补贴”对象的审定和系统管理等工作,每月根据街道上报“两项补贴”的对象,做好“一键达”平台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二)区财政局:做好“一键达”系统业务指导工作,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三)区残联:履行“两项补贴”的审核责任,负责对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结合残疾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每月20日前将新增、注销、变更的残疾人证信息反馈给区民政局及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街道办事处:履行“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责任,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初审及年度复核工作,比对调整“两项补贴”变动信息,每月根据区残联提供残疾人数据和“浙江省大救助信息(浙江省民政厅救助业务)系统及浙江省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动态比对低保、低边、特困、孤儿、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员名单,确定当月新增生活补贴人员;比对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及精神智力三、四级数据,确定当月新增护理补贴人员;每月做好两项补贴受理情况统计及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网上受理、初审等工作;同时在每月3日前及时向区民政局反馈新增、减员、变更等相关数据表格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三、规范业务流程
(一)强化源头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需自愿提交申请。对未主动申报的残疾人对象,特别是对新纳入低保、低边范围的残疾人以及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街道及残联部门要通过现场宣传、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开展主动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其申报流程、材料,动员其及时开展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不漏一人。对于已享受其他补贴政策的残疾人,街道征求残疾人本人意愿,签订自主选择或者放弃某政策的承诺书(附件1)。
(二)完善申报流程。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核对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附件2)。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3)。
2.受理。受理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街道。
3.初审。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区残联审核。
4.审核。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5.审定。区民政部门对接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街道对通过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
(三)落实动态监督。
1.强化信息共享。对两项补贴已发放对象进行比对认定,残联部门要在残疾人证年审、到期换发、注销、迁移等管理节点,按规定时间及时核查残疾人证信息变化情况,同时将人员变化信息反馈至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街道及时变更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2.强化定期复核。对于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复核1次,及时掌握残疾人身份变动、人员死亡、残疾人证状态、残疾等级变动等情况,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将复核结果上报区级民政部门。
3.强化个人报告。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的收入、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监护人等主动申报和系统预警,对残疾人死亡、失踪、户口迁移、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以及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政策进行复核。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区残联部门指导街道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复核,并对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4.强化定期更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到残疾人情况变化报告、举报或主动发现残疾人情况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及时报送区残联部门。区残联部门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及时更新该残疾人信息,属于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残疾人证过期失效的,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注销该残疾人的信息;属于残疾人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一年的,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标注该残疾人的信息为冻结状态;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更新信息,区残联部门并把信息及时共享给区民政部门。
5.强化数据一致。依托浙江省大救助信息平台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各街道要及时将低保、低边、特困供养、残疾人证等数据信息更新情况录入相应业务信息系统,并根据政策衔接要求做好信息比对工作。
6.强化补贴到人。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开展,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前,原则上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部分因特殊原因需要将两项补贴资金发放至监护人或者亲属的银行账号的残疾人,由各街道进行排查,签订《龙湾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至监护人(亲属)账户协议(示范文本)》(附件4),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监护人(亲属)双方及街道办事处保管及存档,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并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通过“资料补录”功能上传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护服务的托养机构。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是强化监督管理。区民政、区残联及各街道要把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切实落实到行动上,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同时要形成协作合力,做好各部门工作上的无缝对接,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精准发放,动态管理,确保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积极主动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工作。
二是抓好业务学习。各街道有关业务办理人员要及时学习,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具体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认真落实操作规程,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纪意识,提高街道、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积极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7月5日
附件1:
承诺书
街道 社区 村
申请人 | 残疾人身份证号 | 残疾等级及证号 | |||
监护人 | 监护人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承 诺 事 项 | 本人现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街道或社区工作人员详细讲解政策内容,在不能重复享受的补助政策中,做如下选择: 选择享受 , 自愿放弃 。 申请人最终选择 补贴政策,自愿放弃不可重复享受的补助政策,如后续出现补助重复发放或去世后家属/监护人未及时申报造成补助多发的,根据实际情况,无条件承诺退回多发款项。 申请人/监护人: 年 月 日 |
见证人1: 见证人:
附件2
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 名 | 残疾人证号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联系方式 | 多重残疾 类别等级 | |||||||||
户籍地址 | ||||||||||
居住地址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 | ||||||||||
经济状况 | □低保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 ||||||||||
生活自理状况 | □完全不能自理 □基本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其他重度 | |||||||||
是否集中托养 | □是 □否 | 是否同意补贴打入机构账户 | □是 □否 | |||||||
托养机构名称 | 机构开户名 | |||||||||
机构开户银行 | 机构银行账号 | |||||||||
申请人承诺 本人已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现郑重承诺:表格所填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停发情形,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监护人、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 本人及家庭成员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授权、承诺: 一、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本人家庭共同推荐的申请人和家庭状况核对具体申报经办人,本人的申请和经办行为代表家庭全体成员的意愿。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并愿意遵守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有关政策规定,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瞒报和伪造材料的,自愿接受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联合惩戒,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处罚。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查询核对,并自愿接受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等工作。 四、本承诺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署并摁指模印。 五、如经核对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则授权终止;如经核对认定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则授权在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期间内有效。若享受情况发生变化再次申请的,需要重新签署授权书。 本人及家庭成员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以上内容,现将同意查询本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承诺签署意见如下。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署同意意见 |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指模印 | |||||||
非共同生活赡(抚、扶)养家庭成员签署同意意见 | ||||||||||
家庭关系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指模印 | ||||||
家庭一 | ||||||||||
家庭二 | ||||||||||
填表说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务必认真仔细阅读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承诺书,在签署同意意见时,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外,其他一律不得代签和摁指模,确因外出无法签署的,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相关人员代为签署。
附件3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受 托 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本人因 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手续,特委托我的 (与本人关系) (姓名)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事项,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4:
龙湾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至监护人
(亲属)银行账户协议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
监护人(亲属)姓名:
监护人(亲属)身份证:
双方关系:
委托人 ,系温州市龙湾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因如下原因 ,需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至监护人(亲属) 的银行账号,并在本人需要资金的时候代取资金。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委托人、监护人双方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及存档,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委托人签字(手印):
监护人(亲属)签字(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2-450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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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2-0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22〕4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2-0003 |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理顺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任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21]191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做好我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界定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我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特困、孤儿、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人员除外)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我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及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对象(特困人员除外)。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和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卫生健康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医疗保障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等不得重复享受;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及违法犯罪,在监狱执行刑罚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明确部门职责 区民政、区财政、区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建立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加大沟通协作力度,共同落细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一)区民政局:履行牵头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浙江省大救助信息(浙江省民政厅救助业务)系统网上“两项补贴”对象的审定和系统管理等工作,每月根据街道上报“两项补贴”的对象,做好“一键达”平台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二)区财政局:做好“一键达”系统业务指导工作,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 (三)区残联:履行“两项补贴”的审核责任,负责对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结合残疾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每月20日前将新增、注销、变更的残疾人证信息反馈给区民政局及各街道社会事务办;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街道办事处:履行“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责任,负责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初审及年度复核工作,比对调整“两项补贴”变动信息,每月根据区残联提供残疾人数据和“浙江省大救助信息(浙江省民政厅救助业务)系统及浙江省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动态比对低保、低边、特困、孤儿、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员名单,确定当月新增生活补贴人员;比对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及精神智力三、四级数据,确定当月新增护理补贴人员;每月做好两项补贴受理情况统计及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网上受理、初审等工作;同时在每月3日前及时向区民政局反馈新增、减员、变更等相关数据表格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三、规范业务流程 (一)强化源头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需自愿提交申请。对未主动申报的残疾人对象,特别是对新纳入低保、低边范围的残疾人以及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街道及残联部门要通过现场宣传、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开展主动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其申报流程、材料,动员其及时开展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不漏一人。对于已享受其他补贴政策的残疾人,街道征求残疾人本人意愿,签订自主选择或者放弃某政策的承诺书(附件1)。 (二)完善申报流程。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核对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附件2)。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3)。 2.受理。受理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街道。 3.初审。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区残联审核。 4.审核。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5.审定。区民政部门对接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街道对通过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 (三)落实动态监督。 1.强化信息共享。对两项补贴已发放对象进行比对认定,残联部门要在残疾人证年审、到期换发、注销、迁移等管理节点,按规定时间及时核查残疾人证信息变化情况,同时将人员变化信息反馈至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街道及时变更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2.强化定期复核。对于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复核1次,及时掌握残疾人身份变动、人员死亡、残疾人证状态、残疾等级变动等情况,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将复核结果上报区级民政部门。 3.强化个人报告。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的收入、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监护人等主动申报和系统预警,对残疾人死亡、失踪、户口迁移、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以及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政策进行复核。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区残联部门指导街道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复核,并对补贴对象动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4.强化定期更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到残疾人情况变化报告、举报或主动发现残疾人情况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及时报送区残联部门。区残联部门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及时更新该残疾人信息,属于残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残疾人证过期失效的,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注销该残疾人的信息;属于残疾人被宣告失踪或失踪满一年的,应当在中国残疾人证系统中标注该残疾人的信息为冻结状态;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更新信息,区残联部门并把信息及时共享给区民政部门。 5.强化数据一致。依托浙江省大救助信息平台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各街道要及时将低保、低边、特困供养、残疾人证等数据信息更新情况录入相应业务信息系统,并根据政策衔接要求做好信息比对工作。 6.强化补贴到人。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开展,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前,原则上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部分因特殊原因需要将两项补贴资金发放至监护人或者亲属的银行账号的残疾人,由各街道进行排查,签订《龙湾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至监护人(亲属)账户协议(示范文本)》(附件4),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监护人(亲属)双方及街道办事处保管及存档,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并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通过“资料补录”功能上传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护服务的托养机构。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是强化监督管理。区民政、区残联及各街道要把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切实落实到行动上,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同时要形成协作合力,做好各部门工作上的无缝对接,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精准发放,动态管理,确保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积极主动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工作。 二是抓好业务学习。各街道有关业务办理人员要及时学习,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具体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认真落实操作规程,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纪意识,提高街道、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积极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7月5日 附件1: 承诺书 街道 社区 村
见证人1: 见证人: 附件2 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填表说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务必认真仔细阅读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承诺书,在签署同意意见时,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外,其他一律不得代签和摁指模,确因外出无法签署的,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委托相关人员代为签署。 附件3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受 托 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本人因 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手续,特委托我的 (与本人关系) (姓名)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事项,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4: 龙湾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至监护人 (亲属)银行账户协议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 监护人(亲属)姓名: 监护人(亲属)身份证: 双方关系: 委托人 ,系温州市龙湾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因如下原因 ,需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至监护人(亲属) 的银行账号,并在本人需要资金的时候代取资金。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委托人、监护人双方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及存档,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委托人签字(手印): 监护人(亲属)签字(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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