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2-07-14 15:45:22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32


浙江荣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4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荣路33号-3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生产加工(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63、钢压延加工 313”中的报告表环评类别),主要生产设备有轧机12台(20型6台、40型4台、60型2台)、内抛光机1台、外抛光机2台等,生产过程中有除油废水和抛光粉尘产生,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除油废水经过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抛光粉尘经除尘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但设施均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底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2022年4月18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生产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轧机12台(20型6台、40型4台、60型2台)、内抛光机1台、外抛光机2台等,生产过程中有除油废水和抛光粉尘产生,已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使用,除油废水经过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抛光粉尘经除尘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但现场未出示三同时验收文件的事实;

2、2022年4月1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以及周边环境情况;

3、2022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底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5月7日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0年11月18日发生住所变更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62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32号)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3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5月7日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和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陆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76


浙江荣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2-07-14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32


浙江荣瑞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4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荣路33号-3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生产加工(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63、钢压延加工 313”中的报告表环评类别),主要生产设备有轧机12台(20型6台、40型4台、60型2台)、内抛光机1台、外抛光机2台等,生产过程中有除油废水和抛光粉尘产生,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除油废水经过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抛光粉尘经除尘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但设施均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底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2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2022年4月18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生产加工,主要生产设备有轧机12台(20型6台、40型4台、60型2台)、内抛光机1台、外抛光机2台等,生产过程中有除油废水和抛光粉尘产生,已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使用,除油废水经过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抛光粉尘经除尘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但现场未出示三同时验收文件的事实;

2、2022年4月1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以及周边环境情况;

3、2022年5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建设项目于2020年11月底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5月7日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0年11月18日发生住所变更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62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32号)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3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5月7日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和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地点、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和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陆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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