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德丰阀门厂(普通合伙)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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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30号 温州市德丰阀门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笃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14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龙湾海滨街道宁村西村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阀体铸件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浙CC2017B1128)于2019年10月16日到期,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申请延续,但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继续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2022年4月14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阀体铸件制造,现场培烧炉、中频炉均在生产,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高空排放,申领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于2019年10月16日到期,已委托办理排污许可证申报手续但未能出示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2、2022年4月1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以及周边环境情况; 3、2022年4月15日叶笃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4月1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叶笃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节选)复印件、关于《温州市德丰阀门厂(普通合伙)年产800吨阀门铸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龙环建审〔2009〕144号)复印件、关于对温州市德丰阀门厂(普通合伙)年产800吨精密铸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龙环建验〔2017〕4006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以及生产过程中有中频炉烟尘、培火炉废气等污染物产生的情况; 8、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编号:浙CC2017B1128)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于2019年10月16日到期的情况; 9、环保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绿辰(温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排污许可证申报服务项目的合同; 10、2022年4月18日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绿辰(温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你单位委托办理排污许可证网上申报、办理进度情况以及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11、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证复印件2份,证明绿辰(温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1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绿辰(温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3、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8月31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以及后续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和状态; 1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类别; 15、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废气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6、关于温州市德丰阀门厂(普通合伙)排污许可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说明未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原因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等情况;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于2022年5月3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已于2020年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排污许可申报工作,因排污权指标问题导致申请延后;2、在申报排污许可证过程中,每年按排污许可要求执行自行监测,检测数据均达标,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且已自觉缴纳排污权费用;3、按时缴纳税费,帮助解决就业,受疫情影响,企业生存艰难;4、在政府监管部门指出存在的问题时,立即进行了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成;5、后续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加强人员考核管理,遵守法律要求,避免发生类似事件;6、已吸取此次环境违法事件的教训,该行政处罚一旦成立将会冲击单位的社会信用、信贷融资、高新技术资质等方面,使单位陷入困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30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不能免于处罚,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30369701716X1001R),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我局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4月1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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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30号 温州市德丰阀门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叶笃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14日晚上,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龙湾海滨街道宁村西村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阀体铸件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编号:浙CC2017B1128)于2019年10月16日到期,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申请延续,但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继续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2022年4月14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阀体铸件制造,现场培烧炉、中频炉均在生产,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高空排放,申领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于2019年10月16日到期,已委托办理排污许可证申报手续但未能出示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2、2022年4月1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以及周边环境情况; 3、2022年4月15日叶笃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4月1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叶笃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节选)复印件、关于《温州市德丰阀门厂(普通合伙)年产800吨阀门铸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龙环建审〔2009〕144号)复印件、关于对温州市德丰阀门厂(普通合伙)年产800吨精密铸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龙环建验〔2017〕4006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以及生产过程中有中频炉烟尘、培火炉废气等污染物产生的情况; 8、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编号:浙CC2017B1128)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于2019年10月16日到期的情况; 9、环保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绿辰(温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排污许可证申报服务项目的合同; 10、2022年4月18日谢*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绿辰(温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你单位委托办理排污许可证网上申报、办理进度情况以及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11、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证复印件2份,证明绿辰(温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1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绿辰(温州)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3、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8月31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以及后续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和状态; 1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类别; 15、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废气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6、关于温州市德丰阀门厂(普通合伙)排污许可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说明未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原因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等情况;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于2022年5月3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理由如下:1、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已于2020年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排污许可申报工作,因排污权指标问题导致申请延后;2、在申报排污许可证过程中,每年按排污许可要求执行自行监测,检测数据均达标,未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且已自觉缴纳排污权费用;3、按时缴纳税费,帮助解决就业,受疫情影响,企业生存艰难;4、在政府监管部门指出存在的问题时,立即进行了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成;5、后续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加强人员考核管理,遵守法律要求,避免发生类似事件;6、已吸取此次环境违法事件的教训,该行政处罚一旦成立将会冲击单位的社会信用、信贷融资、高新技术资质等方面,使单位陷入困境。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30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陈述申辩书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不能免于处罚,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30369701716X1001R),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情形,我局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4月1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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