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4029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05-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为何要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
扩大低收入群体就业,是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增收致富的根本前提和基本途径,也是全面落实“扩中提低”工作部署,助推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为有效激发困难救助对象增收的内生发展动力,促进低收入群体就业,特制定本《办法》,通过扣减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成本和免计就业收入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准精准度,强化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二、本《办法》适用哪些情况?
对全区新申请及在册的低保、低保边缘户的社会救助家庭在实施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时,均可按需进行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
三、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对劳动年龄段内,有正常劳动能力人员、残疾人员和患疾病人员的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标准分别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一)正常劳动能力人员。实际未就业,且无社保、公积金等核对数据的,按照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收入;有实际就业行为,且月就业收入不低于我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对象,可申请享受相应的就业成本扣减待遇,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二)残疾人员。(1)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际未就业的,不计就业收入;如有实际就业的(含辅助性就业),在认定家庭收入时,取得的就业收入中不超过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2)视力、言语、听力一、二级残疾人:实际未就业的,不计就业收入;如有实际就业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扣减就业成本。(3)三、四级残疾人(除精神、智力残疾外):实际未就业的三、四级残疾人(除精神、智力残疾外),分别按照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和50%认定家庭收入;如有实际就业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扣减就业成本。
(三)疾病患者。(1)重病患者,如患病期间未有实际就业收入的,不计就业收入;如患病期间仍有实际就业收入的,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2)慢性病或突发性疾病的对象持有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避免重体力劳动”、“建议休息”等医疗诊断证明的,如未实际就业,按我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收入;如有实际就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如果对象仅有社保、公积金等缴纳信息,无月度实际就业收入信息的,应依据有关规定推算月度收入,但不认定为有实际就业行为,不得给予就业成本扣减。
四、本《办法》与已有的政策如何衔接?
本《办法》规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就业收入认定工作,应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低边家庭成员就业后,第一年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及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后,3年内取得的就业收入均不计入家庭收入。在执行完成上述政策后,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就业对象就业成本扣减。
五、如何开展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
属地街道经办人员结合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主动查验对象就业收入信息。同时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服务对象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街道办事处年度复核管理责任。
六、本《办法》制定依据有哪些?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2.《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民办〔2021〕166号)
3.《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
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
5.《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扩中”“提低”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6.温州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
七、本《办法》具体实施时间?
从2022年6月26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龙湾区民政局,解读人:姜彩平,联系方式:0577-86968512。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40/2022-440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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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2-05-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为何要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 扩大低收入群体就业,是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现增收致富的根本前提和基本途径,也是全面落实“扩中提低”工作部署,助推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为有效激发困难救助对象增收的内生发展动力,促进低收入群体就业,特制定本《办法》,通过扣减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成本和免计就业收入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准精准度,强化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二、本《办法》适用哪些情况? 对全区新申请及在册的低保、低保边缘户的社会救助家庭在实施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时,均可按需进行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 三、社会救助家庭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对劳动年龄段内,有正常劳动能力人员、残疾人员和患疾病人员的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标准分别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一)正常劳动能力人员。实际未就业,且无社保、公积金等核对数据的,按照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收入;有实际就业行为,且月就业收入不低于我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对象,可申请享受相应的就业成本扣减待遇,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二)残疾人员。(1)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际未就业的,不计就业收入;如有实际就业的(含辅助性就业),在认定家庭收入时,取得的就业收入中不超过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2)视力、言语、听力一、二级残疾人:实际未就业的,不计就业收入;如有实际就业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扣减就业成本。(3)三、四级残疾人(除精神、智力残疾外):实际未就业的三、四级残疾人(除精神、智力残疾外),分别按照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和50%认定家庭收入;如有实际就业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40%扣减就业成本。 (三)疾病患者。(1)重病患者,如患病期间未有实际就业收入的,不计就业收入;如患病期间仍有实际就业收入的,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2)慢性病或突发性疾病的对象持有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避免重体力劳动”、“建议休息”等医疗诊断证明的,如未实际就业,按我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收入;如有实际就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如果对象仅有社保、公积金等缴纳信息,无月度实际就业收入信息的,应依据有关规定推算月度收入,但不认定为有实际就业行为,不得给予就业成本扣减。 四、本《办法》与已有的政策如何衔接? 本《办法》规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就业收入认定工作,应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低边家庭成员就业后,第一年取得的收入,第二年最低工资标准50%的部分及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后,3年内取得的就业收入均不计入家庭收入。在执行完成上述政策后,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就业对象就业成本扣减。 五、如何开展就业收入认定和就业成本扣减? 属地街道经办人员结合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主动查验对象就业收入信息。同时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服务对象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街道办事处年度复核管理责任。 六、本《办法》制定依据有哪些?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2.《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民办〔2021〕166号) 3.《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 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扶特殊群体推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2〕6号) 5.《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扩中”“提低”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6.温州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 七、本《办法》具体实施时间? 从2022年6月26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龙湾区民政局,解读人:姜彩平,联系方式:0577-86968512。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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