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海滨合意标准件厂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2-05-16 08:42:33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13


温州市龙湾海滨合意标准件厂:

经营者:陈久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2年3月17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举报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村教场头工业区(机场北路153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五金配件生产加工,在冷镦车间内发现你单位将一只废包装桶(危废代码:HW49-900-041-49)混入工具、杂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五金配件加工生产,在冷镦车间内发现有一只废包装桶(危废代码:HW49-900-041-49)混入工具、杂物中贮存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混合贮存点位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321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以及陈**员工身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

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关于《温州市龙湾海滨合意标准件厂年产标准件200吨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

9、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5日与浙江鑫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现状环评验收的技术服务合同;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混入工具、杂物中贮存的废包装桶为危险废物及所属的类别、代码、特性(危废代码:HW49-900-041-49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已将原贮存在冷镦车间的废包装桶转移至危险废物统一贮存仓库中贮存;

12、环保举报受理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13、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2428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3)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321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511


温州市龙湾海滨合意标准件厂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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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13


温州市龙湾海滨合意标准件厂:

经营者:陈久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2022年3月17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举报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村教场头工业区(机场北路153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五金配件生产加工,在冷镦车间内发现你单位将一只废包装桶(危废代码:HW49-900-041-49)混入工具、杂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五金配件加工生产,在冷镦车间内发现有一只废包装桶(危废代码:HW49-900-041-49)混入工具、杂物中贮存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混合贮存点位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321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以及陈**员工身份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

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关于《温州市龙湾海滨合意标准件厂年产标准件200吨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受理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

9、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5日与浙江鑫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现状环评验收的技术服务合同;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混入工具、杂物中贮存的废包装桶为危险废物及所属的类别、代码、特性(危废代码:HW49-900-041-49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已将原贮存在冷镦车间的废包装桶转移至危险废物统一贮存仓库中贮存;

12、环保举报受理单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13、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2428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3)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321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