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7/2022-43805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区安监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龙湾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切实提高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龙湾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编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街道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湾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2 风险评估与灾害分级
2.1 重点防范时期
5月下旬至7月上旬的梅汛期和7月下旬至9月下旬的台汛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以及雨后48小时时段,则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最有可能引发群发性的山体滑坡、崩塌,还可能出现山体坡面型泥石流和山区小流域沟谷型泥石流。
2.2 重点防范区域
龙湾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每年受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影响,容易引发突发地质灾害。同时,各种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改造,增加了人为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强降雨以及不合理的建设工程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
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与风险防范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在建工程、居民集中区、交通沿线、山塘、水库库区、旅游景区、农村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和小流域沟谷等区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
2.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3.1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
2.3.2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2.3.3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3.4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建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资源规划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 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市交管局三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武警温州支队执勤二大队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加其他区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2 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街道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区级相关单位和各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街道突发地质灾害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力量,归口协调驻龙湾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区委宣传部: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引导、管控相关舆论;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境外媒体接待服务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报道个人和集体典型事迹;宣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知识;区应急指挥部出预警信息后,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
区经信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师生;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协助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市级、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区住建局: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督促所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对场地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和治理;组织监测、处置临近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协调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参与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已建及在建公路建设管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防治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景区、景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游客疏导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市级部门做好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并协调抢修力量。做好管辖公园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牵头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的处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负责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市交管局三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武警温州支队执勤二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地的警戒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后,区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物资保障、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交管三大队、区资源规划分局、武警温州支队执勤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街道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街道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资源规划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区资源规划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事发街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和事发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等单位和事发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资源规划分局等单位和事发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4 各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建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地质灾害日常巡查工作;建立辖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区资源规划分局报告地质灾害前兆和发生变化情况;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地质灾害抢修救灾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指导村(社区)开展基层应急。
3.5 应急专家
充分利用市级专家库,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与处置、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
4.1.1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4.1.2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资源规划分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
各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编制应急预案(可以合并在街道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中),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2 监测
4.2.1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街道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等重点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2.2 险情排查和巡查
区资源规划分局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街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街道政府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4.3 预警
4.3.1 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级别分为四个等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资源规划分局根据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各成员单位、街道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转发到各自监管的行业企业、巡查检查工作人员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街道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4.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区域内的街道及村(社区)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4.4.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地质灾害监测人和防治责任等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巡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4.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实行24 小时应急值守;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指导街道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街道、村(社区)监测人员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4.3 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属地街道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4.4 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属地街道做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指挥部视情况派遣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有关应急专家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5 预警调整和解除
区资源规划分局要密切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
4.6 风险识别管控
4.6.1 风险识别
各街道及时向区资源规划分局汇报巡查情况;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按照现实掌握的情况,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并将研判结果汇报区应急指挥部。
4.6.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区资源规划分局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6.3 风险管控
相关街道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将涉及的人员录入平台“安全码”,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闭环管理。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街道,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告,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同步报送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同步报送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当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时,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
5.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1.3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设置转移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险转移、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
区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充分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响应启动前险情由所属街道负责协调处置,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可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决定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地质灾害响应可与防汛防台响应由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一并发布实施。
5.3.1 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资源规划分局可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启动。灾害发生地街道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区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加强巡查、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资源规划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街道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
(5)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
(6)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险情灾情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7)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
(8)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5.3.2 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资源规划分局可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区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工作组指导、督促相关街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资源规划局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级相关单位请求支援;
(3)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温部队、专业技术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4)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7)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3 I级、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在市级应急响应未启动前,区级层面可视情先行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区资源规划分局可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所有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到岗并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开展24小时应急值守,相关单位须派负责人至区应急指挥部参与值守并会商。须在采取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全力执行、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5.4 响应升级
(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由区委、区政府指挥和协调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城区的,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周边城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区应急指挥部应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5.5 响应结束
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6 应急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区政府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市应急指挥部,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通过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并书面报送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总结应急救援过程、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区资源规划分局调查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共同提出今后防治工作建议。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复盘可与防汛防台工作复盘一起进行。
6.2 恢复与重建
突发地质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街道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对需要开展地质灾害治理的,由事发街道和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事发街道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设施,区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驻龙湾区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区级相关单位以及各街道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7.3 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做好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更新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7.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力,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市交管局三大队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交通运输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7.6 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选择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等为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浙政钉群等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单位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各通信单位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通信保障制度,做好被损坏通信设施的抢修,为抢救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7.8 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公安部门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的编制与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各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修订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可以和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联合编制。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街道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如遇重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整,及时予以重新修订。
8.2 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日常应急管理、现场指挥协调和专业抢险救灾的能力。各街道应有计划地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常识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识别避险技能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区级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 附则
9.1 相关说明
根据2021年8月1日,市资源规划局与温州生态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龙湾大罗山范围的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委托给温州生态管理委员会管理,因此本预案涉及到该区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温州生态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温龙政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7/2022-43805 |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区安监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龙湾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切实提高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温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龙湾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编制。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街道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湾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2 风险评估与灾害分级 2.1 重点防范时期 5月下旬至7月上旬的梅汛期和7月下旬至9月下旬的台汛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的时段,以及雨后48小时时段,则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时段,最有可能引发群发性的山体滑坡、崩塌,还可能出现山体坡面型泥石流和山区小流域沟谷型泥石流。 2.2 重点防范区域 龙湾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滑坡、崩塌、泥石流,每年受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影响,容易引发突发地质灾害。同时,各种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的改造,增加了人为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强降雨以及不合理的建设工程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 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与风险防范区、在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在建工程、居民集中区、交通沿线、山塘、水库库区、旅游景区、农村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和小流域沟谷等区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 2.3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3.1 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 2.3.2 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2.3.3 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3.4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建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资源规划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 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市交管局三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武警温州支队执勤二大队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增加其他区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2 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街道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区级相关单位和各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街道突发地质灾害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部队和民兵预备力量,归口协调驻龙湾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 区委宣传部:负责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引导、管控相关舆论;开展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境外媒体接待服务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宣传报道个人和集体典型事迹;宣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知识;区应急指挥部出预警信息后,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 区经信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师生;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协助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市级、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区住建局: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督促所监管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对场地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检查和治理;组织监测、处置临近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协调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参与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已建及在建公路建设管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监测、防治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景区、景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必要时组织指导灾区游客疏导撤离;协同处理应急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涉台事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合理调度全社会救援力量;及时统计汇总灾情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发布应急救援工作动态信息;指导检查灾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和灾情核实工作;组织协调监管调配救灾物资,协调开通应急避难设施,指导做好灾民的临时和过渡性安置工作;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救灾物资保障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市级部门做好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并协调抢修力量。做好管辖公园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牵头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的处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负责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市交管局三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工作。 区红十字会: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武警温州支队执勤二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救灾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地的警戒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后,区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物资保障、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市交管三大队、区资源规划分局、武警温州支队执勤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街道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事发街道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资源规划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区资源规划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事发街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和事发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供电分局、永强供电公司等单位和事发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区资源规划分局等单位和事发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4 各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建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地质灾害日常巡查工作;建立辖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区资源规划分局报告地质灾害前兆和发生变化情况;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地质灾害抢修救灾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指导村(社区)开展基层应急。 3.5 应急专家 充分利用市级专家库,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机制,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与处置、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应急管理、基础地质、岩土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 4.1.1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4.1.2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资源规划分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 各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编制应急预案(可以合并在街道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中),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4.2 监测 4.2.1 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街道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巡查网格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等重点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4.2.2 险情排查和巡查 区资源规划分局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街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街道政府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高易发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住建、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4.3 预警 4.3.1 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警,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级别分为四个等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资源规划分局根据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各成员单位、街道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转发到各自监管的行业企业、巡查检查工作人员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街道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转发给基层工作人员和受威胁群众。 4.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区域内的街道及村(社区)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各种手段,及时、准确地将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工作。 4.4.1 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地质灾害监测人和防治责任等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巡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4.4.2 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实行24 小时应急值守;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指导街道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街道、村(社区)监测人员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4.3 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必要时,属地街道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4.4 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属地街道做好受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风险区等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指挥部视情况派遣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有关应急专家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4.5 预警调整和解除 区资源规划分局要密切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并将结果及时发布。 4.6 风险识别管控 4.6.1 风险识别 各街道及时向区资源规划分局汇报巡查情况;区资源规划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按照现实掌握的情况,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并将研判结果汇报区应急指挥部。 4.6.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区资源规划分局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6.3 风险管控 相关街道根据风险管控清单,将涉及的人员录入平台“安全码”,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闭环管理。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街道,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告,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同步报送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其中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同步报送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当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时,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 5.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原速报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1.3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采取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设置转移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险转移、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 区政府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充分发挥“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指令,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响应启动前险情由所属街道负责协调处置,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可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办公室决定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地质灾害响应可与防汛防台响应由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一并发布实施。 5.3.1 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资源规划分局可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启动。灾害发生地街道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区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加强巡查、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资源规划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街道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 (5)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 (6)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险情灾情现场,调派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 (7)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 (8)关注和引导舆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援动态。 5.3.2 I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资源规划分局可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区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工作组指导、督促相关街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以及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2)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资源规划局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级相关单位请求支援; (3)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驻温部队、专业技术和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有序开展救援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4)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监测预警、救治伤员、安置灾民,以及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应急处置工作; (5)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7)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3.3 I级、II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在市级应急响应未启动前,区级层面可视情先行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区资源规划分局可根据险情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所有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相关负责人必须立即到岗并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开展24小时应急值守,相关单位须派负责人至区应急指挥部参与值守并会商。须在采取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全力执行、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5.4 响应升级 (1)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由区委、区政府指挥和协调其它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波及周边城区的,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周边城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区应急指挥部应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5.5 响应结束 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6 应急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区政府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市应急指挥部,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通过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并书面报送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总结应急救援过程、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区资源规划分局调查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共同提出今后防治工作建议。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复盘可与防汛防台工作复盘一起进行。 6.2 恢复与重建 突发地质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街道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对需要开展地质灾害治理的,由事发街道和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事发街道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设施,区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及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驻龙湾区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区级相关单位以及各街道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7.3 物资保障和避灾场所 各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做好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更新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等能力,组织群众开展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7.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力,保障突发地质灾害时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市交管局三大队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区交通运输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7.6 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选择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等为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浙政钉群等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单位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各通信单位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通信保障制度,做好被损坏通信设施的抢修,为抢救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7.8 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公安部门依据本部门应急预案维持地质灾害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集结警力,巡逻执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的编制与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各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修订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可以和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联合编制。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街道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如遇重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整,及时予以重新修订。 8.2 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普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加强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日常应急管理、现场指挥协调和专业抢险救灾的能力。各街道应有计划地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常识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地质灾害识别避险技能和先期应急处置能力。区级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 附则 9.1 相关说明 根据2021年8月1日,市资源规划局与温州生态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龙湾大罗山范围的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委托给温州生态管理委员会管理,因此本预案涉及到该区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温州生态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州市龙湾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温龙政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