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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商务招待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2 16:04:43浏览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字体:[ ]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参照《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9〕21号)、《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商务招待管理的通知》(温国资委〔2020〕5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商务招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区属国有企业即龙湾区国资办或龙湾区其他部门全额出资或控股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商务招待是指招商引资、接待客商考察以及组织参加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商务活动。招待对象主要为有业务往来的客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三、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四、企业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招待标准进行控制,并首选本企业食堂或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

五、企业开展商务招待地点原则上限于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赴外地开展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除外),每批招待对象原则上只能安排一次招待用餐,并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除确需业务对接外,原则上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企业商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卡消费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业务招待费管理。除在单位食堂就餐外,招待用餐要实行刷卡消费,一次一结算(结算时菜单附后),不得签单、赊账,取消现金报销。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或内部食堂收据等)以及招待费用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七、企业商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企业要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八、企业商务招待活动要按照规范程序审批后组织安排。一级企业、比照科级管理企业以及比照竞争性管理企业的商务招待应经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同意;其他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商务招待标准由上级企业制定,开展商务接待应报上级企业分管、联系该所属企业的负责人书面批准同意。

九、企业开展商务招待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高档餐厅、饭店、会所等进行宴请,或宴请时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以及高档酒水和香烟;

(二)在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进行商务接待活动;

(三)将个人宴请、接待、纪念品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无关的招待费用,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报销;

(四)以商务招待名义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并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报销。

十、企业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区国资办备案。同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十一、企业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机构对其商务招待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企业负责人违反商务招待管理相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

十二、除商务招待外,企业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商务招待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2 浏览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字体:[ ]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参照《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9〕21号)、《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商务招待管理的通知》(温国资委〔2020〕5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商务招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区属国有企业即龙湾区国资办或龙湾区其他部门全额出资或控股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商务招待是指招商引资、接待客商考察以及组织参加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商务活动。招待对象主要为有业务往来的客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三、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四、企业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招待标准进行控制,并首选本企业食堂或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

五、企业开展商务招待地点原则上限于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工作需要赴外地开展招商引资、经贸洽谈等除外),每批招待对象原则上只能安排一次招待用餐,并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除确需业务对接外,原则上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企业商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卡消费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业务招待费管理。除在单位食堂就餐外,招待用餐要实行刷卡消费,一次一结算(结算时菜单附后),不得签单、赊账,取消现金报销。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或内部食堂收据等)以及招待费用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七、企业商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企业要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八、企业商务招待活动要按照规范程序审批后组织安排。一级企业、比照科级管理企业以及比照竞争性管理企业的商务招待应经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同意;其他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商务招待标准由上级企业制定,开展商务接待应报上级企业分管、联系该所属企业的负责人书面批准同意。

九、企业开展商务招待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高档餐厅、饭店、会所等进行宴请,或宴请时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以及高档酒水和香烟;

(二)在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进行商务接待活动;

(三)将个人宴请、接待、纪念品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无关的招待费用,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报销;

(四)以商务招待名义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并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报销。

十、企业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区国资办备案。同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十一、企业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机构对其商务招待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企业负责人违反商务招待管理相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

十二、除商务招待外,企业其他业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