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家和卫浴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2-03-31 17:14:58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12


温州家和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涂思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1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空港新区金海二道936号8幢五层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打磨废水排入阳台循环池内,循环使用不外排,检查时雨量较大,现场发现你单位五楼阳台循环池因雨水冲刷造成打磨废水满溢,但你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导致溢出的打磨废水流入阳台地面,经阳台雨水管网流至楼下雨水管网,进而通过雨水窖井流入环城河。我局执法人员在阳台地面和雨水管窖井处各采集水样两瓶。经监测,阳台地面废水中悬浮物为1.02×103mg/L,雨水管窖井废水中悬浮物为3.72×104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2022116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打磨废水排入阳台循环池内,循环使用不外排,检查时雨量较大,现场发现你单位阳台循环池因雨水冲刷造成打磨废水满溢,但你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导致溢出的打磨废水流入阳台地面,经阳台雨水管网流至楼下雨水管网,进而通过雨水窖井流入环城河。我局执法人员在阳台地面和雨水管窖井处各采集水样两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以及采样点的位置;

3、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复印件1份,证明废水采样和委托监测的情况;

4、监测报告(温龙环监(2022)管字第006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阳台地面废水和雨水管窖井废水悬浮物浓度情况和监测报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事实;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2月17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关于《温州家和卫浴有限公司年产洗衣台30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复印件、温州家和卫浴有限公司年产洗衣台3000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关于温州家和卫浴有限公司年产洗衣台3000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以及磨床和打磨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的事实;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4,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实施复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阳台的循环池已拆除,出水口已封堵,阳台废水已清理,违法行为已改正的事实;

12、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的采样资格;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龙湾区环境监测站具备监测资质;

14、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2324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2号)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2月17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肆仟肆佰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331


温州家和卫浴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2-03-31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12


温州家和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涂思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1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空港新区金海二道936号8幢五层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打磨废水排入阳台循环池内,循环使用不外排,检查时雨量较大,现场发现你单位五楼阳台循环池因雨水冲刷造成打磨废水满溢,但你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导致溢出的打磨废水流入阳台地面,经阳台雨水管网流至楼下雨水管网,进而通过雨水窖井流入环城河。我局执法人员在阳台地面和雨水管窖井处各采集水样两瓶。经监测,阳台地面废水中悬浮物为1.02×103mg/L,雨水管窖井废水中悬浮物为3.72×104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2022116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打磨废水排入阳台循环池内,循环使用不外排,检查时雨量较大,现场发现你单位阳台循环池因雨水冲刷造成打磨废水满溢,但你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导致溢出的打磨废水流入阳台地面,经阳台雨水管网流至楼下雨水管网,进而通过雨水窖井流入环城河。我局执法人员在阳台地面和雨水管窖井处各采集水样两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以及采样点的位置;

3、执法检查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1份、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复印件1份,证明废水采样和委托监测的情况;

4、监测报告(温龙环监(2022)管字第006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阳台地面废水和雨水管窖井废水悬浮物浓度情况和监测报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事实;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2月17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关于《温州家和卫浴有限公司年产洗衣台300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复印件、温州家和卫浴有限公司年产洗衣台3000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关于温州家和卫浴有限公司年产洗衣台3000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以及磨床和打磨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的事实;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4,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实施复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阳台的循环池已拆除,出水口已封堵,阳台废水已清理,违法行为已改正的事实;

12、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的采样资格;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龙湾区环境监测站具备监测资质;

14、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2324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2号)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2月17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肆仟肆佰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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