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23/2022-42866
组配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生成日期 2022-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环龙〔2022〕4号 有效性 有效
其他信息 附件下载
关于《温州浙南科技城02-B-1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的评审意见
发布日期:2022-03-03 10:17:39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温州浙南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会同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于2021年11月05日组织召开了《温州浙南科技城02-B-1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评审会。

会议专家组成员从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分别为葛利云、陈华林、曾余瑶;参会单位有温州浙南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业主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报告编制单位)、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单位)、浙江瑞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检测单位)等。

会议在听取业主单位的项目介绍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执行情况汇报后,经专家组质询与讨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报告》提供的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调查数据详实,内容全面,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结论可信。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不能满足商住用地要求,需要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系列工作,并做好相关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措施。专家组同意通过评审。《报告》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下一步工作依据。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与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根据专家评审会结果,形成如下意见:

同意专家组意见,温州浙南科技城02-B-15地块(地理位置:东经120.81595°,北纬27.963855°)30个土壤点位中28个点位基本项及特征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限制要求,2个点位2个样品镍超标(B6-S31点位0~0.75m镍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0.63倍,B6-S46点位0~0.75m镍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14倍);5个地下水点位中2个点位PH不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其余均符合Ⅳ类标准值。地下水虽有PH不达标,但鉴于地块地下水不作开发利用,且PH污染因子不易挥发,因此无危害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因此,依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 42 号)和《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7号)文件,本地块属于污染地块,应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场地进行修复,修复后方可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

二、请你单位及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现阶段该地块须做好风险管控措施。

四、风险评估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请按照《浙江省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试点工作规程》要求,及时提交评审申请与评审材料。

 

附件:1.《温州浙南科技城02-B-1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评审会专家意见

          2.会议签到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2022年1月4日






索引号 001008003002023/2022-42866
组配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生成日期 2022-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环龙〔2022〕4号 有效性 有效
阅读版本

关于《温州浙南科技城02-B-1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的评审意见

发布日期:2022-03-03 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温州浙南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会同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于2021年11月05日组织召开了《温州浙南科技城02-B-1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评审会。

会议专家组成员从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分别为葛利云、陈华林、曾余瑶;参会单位有温州浙南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业主单位)、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报告编制单位)、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单位)、浙江瑞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检测单位)等。

会议在听取业主单位的项目介绍和报告编制单位的执行情况汇报后,经专家组质询与讨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报告》提供的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调查数据详实,内容全面,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结论可信。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不能满足商住用地要求,需要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系列工作,并做好相关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措施。专家组同意通过评审。《报告》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下一步工作依据。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与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根据专家评审会结果,形成如下意见:

同意专家组意见,温州浙南科技城02-B-15地块(地理位置:东经120.81595°,北纬27.963855°)30个土壤点位中28个点位基本项及特征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对应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限制要求,2个点位2个样品镍超标(B6-S31点位0~0.75m镍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0.63倍,B6-S46点位0~0.75m镍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14倍);5个地下水点位中2个点位PH不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Ⅳ类标准要求,其余均符合Ⅳ类标准值。地下水虽有PH不达标,但鉴于地块地下水不作开发利用,且PH污染因子不易挥发,因此无危害暴露途径,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因此,依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 42 号)和《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18〕7号)文件,本地块属于污染地块,应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场地进行修复,修复后方可作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

二、请你单位及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现阶段该地块须做好风险管控措施。

四、风险评估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请按照《浙江省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试点工作规程》要求,及时提交评审申请与评审材料。

 

附件:1.《温州浙南科技城02-B-1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评审会专家意见

          2.会议签到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