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雄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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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11号 杨雄: 你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现担任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1年12月1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展望路177号一层西首的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流体管道和管道配件生产加工,该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自行验收,但于2021年6月份新增除油槽2只(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7类“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报告表环评类别),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除油废水产生,已建成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但该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除油槽已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视频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2021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时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正在从事流体管道和管道配件生产加工,但现场有除油槽2只正在生产,未经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生产过程中有除油废水产生,已建成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新增的除油槽的位置; 3、2021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于2021年6月份新增的2只除油槽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已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责令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 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龙湾区沙城张深钢板剪折加工厂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2只除油槽的购买情况; 8、关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流体管道300t、管道配件50t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温环龙建[2020]78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流体管道300t、管道配件50t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登记和三同时验收情况; 9、危废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委托浙江顺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处置的事实; 10、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责令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和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和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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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11号 杨雄: 你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现担任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1年12月14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展望路177号一层西首的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流体管道和管道配件生产加工,该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自行验收,但于2021年6月份新增除油槽2只(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7类“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报告表环评类别),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除油废水产生,已建成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但该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除油槽已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视频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2021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时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正在从事流体管道和管道配件生产加工,但现场有除油槽2只正在生产,未经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生产过程中有除油废水产生,已建成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新增的除油槽的位置; 3、2021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于2021年6月份新增的2只除油槽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已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责令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 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龙湾区沙城张深钢板剪折加工厂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2只除油槽的购买情况; 8、关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流体管道300t、管道配件50t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温环龙建[2020]78号)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流体管道300t、管道配件50t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登记和三同时验收情况; 9、危废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委托浙江顺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处置的事实; 10、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6日责令温州市阳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和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和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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