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130/2022-42369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2-0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内容
调整以下人员补助金:1.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2、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4、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 5、义务兵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标准6、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表
(二)领取人员范围
一、残疾抚恤金
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
三属(含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080元、2640元、249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在乡复员军人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的生活补助金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生活补助金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五、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充兵员生活补助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调整后的生活补助金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六、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二)三属抚恤金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三)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1元。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见附件4)。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15元。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五)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50元。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除已享受公费医疗的残疾军人外,上述其它重点优抚对象的门诊包干医疗费按照其年抚恤金或生活补助标准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门诊包干医疗费按照“未参保”同类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执行。
七、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见附件3);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590元。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八、部分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5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
因相关统计数据暂未公布,义务兵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标准暂按2021年标准执行,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按规定调整。义务兵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残疾军人护理费
因相关统计数据暂未公布,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暂按2021年标准执行,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按规定调整。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2年1月5日,施行日期为2022年1月5日。
解读机关: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梁蒙蒙(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77-86851607
索引号 | 001008003002130/2022-42369 |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2-0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内容 调整以下人员补助金:1.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2、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4、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 5、义务兵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标准6、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表 (二)领取人员范围 一、残疾抚恤金 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抚恤金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 三属(含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080元、2640元、2490元,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在乡复员军人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调整后的生活补助金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生活补助金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五、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充兵员生活补助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调整后的生活补助金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六、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二)三属抚恤金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三)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811元。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见附件4)。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15元。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五)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750元。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除已享受公费医疗的残疾军人外,上述其它重点优抚对象的门诊包干医疗费按照其年抚恤金或生活补助标准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门诊包干医疗费按照“未参保”同类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执行。 七、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见附件3);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590元。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八、部分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5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新标准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 因相关统计数据暂未公布,义务兵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标准暂按2021年标准执行,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按规定调整。义务兵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残疾军人护理费 因相关统计数据暂未公布,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暂按2021年标准执行,待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再按规定调整。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2年1月5日,施行日期为2022年1月5日。 解读机关:龙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梁蒙蒙(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77-86851607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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