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邦钢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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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63号 浙江圣邦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信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0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投诉件和工况监控异常报警信息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村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件制造,退火炉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净化设施正在运行,产生的退火炉废气经废气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废气排放口有废气排放。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在你单位退火炉净化设施后排气筒采样,经检测,你单位排放的低浓度颗粒物:24.3mg/m3、二氧化硫:126mg/m3、氮氧化物:481mg/m3,其中低浓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低浓度颗粒物:2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2022年11月10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件制造,退火炉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净化设施正在运行,产生的退火炉废气经废气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废气排放口有废气排放。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在你单位退火炉净化设施后排气筒采样的事实; 2、2022年11月1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以及废气采样点的位置; 3、京东快递单复印件和运单跟踪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检测报告; 4、自动烟尘(气、油烟)采样仪记录表(I)复印件、烟气分析仪测量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采样和测量的记录情况; 5、检测报告(CHJ57221110010)1份,证明你单位退火炉净化设施后排气筒中二氧化硫检测结果符合排污许可证限值要求,低浓度颗粒物、氮氧化物检测结果均不符合排污许可证限值要求和标干流量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温环龙检告〔2022〕308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的情况; 7、2022年1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2〕308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11月1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10、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 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节选复印件、关于《浙江圣邦钢业有限公司年产1100吨不锈钢管整合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龙环建审〔2015〕85号)复印件、关于对浙江圣邦钢业有限公司年产1100吨不锈钢管整合提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龙环建验〔2017〕4008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情况以及退火工艺产生的退火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需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和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13、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低浓度颗粒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4、温州市区环境功能区划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区域为工业区的情况; 15、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2022年度购买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服务情况; 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采样员上岗证复印件2份,证明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及采样人员具备采样资格的事实; 1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环境污染举报处理单复印和企业工况监控异常处理单各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1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交关于恳请给予圣邦钢业宽缓处理的申请报告,请求适度减轻或减免罚款,事实理由如下:1、16年来,遵纪守法、稳健经营,积极整改提升,环保技改设备和资金投入不少,符合环保要求;2、对于超标的情况,高度重视,积极自查配合整改,经复查已符合环保要求;3、对退火炉进行升级改造,从柴油变更为天然气,继续改造处置设备、提升处置工艺,确保环保到位;4、疫情影响和经济形式不佳,生产经营困难。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63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恳请给予圣邦钢业宽缓处理的申请报告为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11月1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超标污染物数目、超标污染物种类、超标状况、小时排气流量、排放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鉴于你单位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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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63号 浙江圣邦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信爱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10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信访投诉件和工况监控异常报警信息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村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件制造,退火炉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净化设施正在运行,产生的退火炉废气经废气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废气排放口有废气排放。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在你单位退火炉净化设施后排气筒采样,经检测,你单位排放的低浓度颗粒物:24.3mg/m3、二氧化硫:126mg/m3、氮氧化物:481mg/m3,其中低浓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均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限值:低浓度颗粒物:20mg/m3、氮氧化物:300mg/m3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2022年11月10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管件制造,退火炉正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净化设施正在运行,产生的退火炉废气经废气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废气排放口有废气排放。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在你单位退火炉净化设施后排气筒采样的事实; 2、2022年11月1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以及废气采样点的位置; 3、京东快递单复印件和运单跟踪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检测报告; 4、自动烟尘(气、油烟)采样仪记录表(I)复印件、烟气分析仪测量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采样和测量的记录情况; 5、检测报告(CHJ57221110010)1份,证明你单位退火炉净化设施后排气筒中二氧化硫检测结果符合排污许可证限值要求,低浓度颗粒物、氮氧化物检测结果均不符合排污许可证限值要求和标干流量情况; 6、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温环龙检告〔2022〕308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的情况; 7、2022年1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8、《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2〕308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11月1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工作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10、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 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节选复印件、关于《浙江圣邦钢业有限公司年产1100吨不锈钢管整合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龙环建审〔2015〕85号)复印件、关于对浙江圣邦钢业有限公司年产1100吨不锈钢管整合提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龙环建验〔2017〕4008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情况以及退火工艺产生的退火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需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和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13、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低浓度颗粒物、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4、温州市区环境功能区划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区域为工业区的情况; 15、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2022年度购买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服务情况; 1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采样员上岗证复印件2份,证明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及采样人员具备采样资格的事实; 1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环境污染举报处理单复印和企业工况监控异常处理单各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1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4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6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6日向我局提交关于恳请给予圣邦钢业宽缓处理的申请报告,请求适度减轻或减免罚款,事实理由如下:1、16年来,遵纪守法、稳健经营,积极整改提升,环保技改设备和资金投入不少,符合环保要求;2、对于超标的情况,高度重视,积极自查配合整改,经复查已符合环保要求;3、对退火炉进行升级改造,从柴油变更为天然气,继续改造处置设备、提升处置工艺,确保环保到位;4、疫情影响和经济形式不佳,生产经营困难。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63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恳请给予圣邦钢业宽缓处理的申请报告为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11月1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超标污染物数目、超标污染物种类、超标状况、小时排气流量、排放区域、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鉴于你单位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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