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金色电镀有限公司危废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行政处罚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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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不罚〔2022〕8号
温州市金色电镀有限公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0日上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海荣路58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标准件电镀加工,现场发现你单位贮存化学品废弃包装物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2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视频1份,证明2022年9月20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标准件电镀加工,现场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化学品废弃包装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2、2022年9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布局情况、周边环境以及危险废物仓库位置情况; 3、2022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4、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放弃对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权利;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2〕70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9月26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6、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签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及承诺予以改正的事实; 7、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关于温州市金色电镀有限公司迁建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开环建〔2013〕45号)复印件、关于温州市金色电镀有限公司年加工标准件9000吨(电镀容量46796升)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开环验〔2016〕41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情况; 1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情况; 12、2022年9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2022年9月28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标准件电镀加工,现场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化学品废弃包装物)贮存仓库已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3、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不罚告〔202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文件精神,你单位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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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不罚〔2022〕8号
温州市金色电镀有限公司: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9月20日上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海荣路58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标准件电镀加工,现场发现你单位贮存化学品废弃包装物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2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视频1份,证明2022年9月20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标准件电镀加工,现场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化学品废弃包装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2、2022年9月2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布局情况、周边环境以及危险废物仓库位置情况; 3、2022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4、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放弃对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权利;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2〕700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9月26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6、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签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及承诺予以改正的事实; 7、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关于温州市金色电镀有限公司迁建整治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开环建〔2013〕45号)复印件、关于温州市金色电镀有限公司年加工标准件9000吨(电镀容量46796升)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开环验〔2016〕41号)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领排污许可证情况; 1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情况; 12、2022年9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2022年9月28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从事标准件电镀加工,现场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化学品废弃包装物)贮存仓库已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3、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不罚告〔202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文件精神,你单位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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