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新巨朗标准件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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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61号 温州市新巨朗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小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10月14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蓝田标准厂房纬一东支路7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主要从事紧固件加工制造,检查时你单位冷镦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镦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需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再经废气塔处理后达标排放,但你单位的废气塔未在运行,导致产生的冷镦废气未经废气塔处理外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2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2022年10月14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主要从事紧固件加工制造,检查时你单位冷镦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冷镦废气,但你单位的废气塔未在运行,导致产生的冷镦废气未经处理外排的事实; 2、2022年10月1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 3、2022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2〕30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10月19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基本情况和名称变更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节选复印件、关于《温州市欧力尔标准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龙环建审〔2014〕56号)复印件、温州市欧力尔标准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温州市欧力尔标准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扩建项目已通过审批、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冷镦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需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再经废气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气主要成分为油品在冷镦时分解和碳化的细小粉尘及非甲烷总烃废气以及全年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1吨的情况; 8、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2018)浙0303网拍字第89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通过拍卖形式竞得温州市欧力尔标准件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等情况; 9、关于对温州市巨朗标准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温环龙建验〔2019〕4002号)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扩建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和排污登记的情况; 10、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原材料成分组成情况以及质量比情况; 11、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61号)和于2022年12月6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更正通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6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更正通知书》、《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10月19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和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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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61号 温州市新巨朗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小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2年10月14日下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蓝田标准厂房纬一东支路7号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主要从事紧固件加工制造,检查时你单位冷镦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镦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需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再经废气塔处理后达标排放,但你单位的废气塔未在运行,导致产生的冷镦废气未经废气塔处理外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22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2022年10月14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主要从事紧固件加工制造,检查时你单位冷镦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冷镦废气,但你单位的废气塔未在运行,导致产生的冷镦废气未经处理外排的事实; 2、2022年10月14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 3、2022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2〕30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10月19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基本情况和名称变更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节选复印件、关于《温州市欧力尔标准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龙环建审〔2014〕56号)复印件、温州市欧力尔标准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温州市欧力尔标准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扩建项目已通过审批、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冷镦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需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再经废气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气主要成分为油品在冷镦时分解和碳化的细小粉尘及非甲烷总烃废气以及全年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1吨的情况; 8、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2018)浙0303网拍字第89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通过拍卖形式竞得温州市欧力尔标准件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等情况; 9、关于对温州市巨朗标准件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温环龙建验〔2019〕4002号)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扩建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和排污登记的情况; 10、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原材料成分组成情况以及质量比情况; 11、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61号)和于2022年12月6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更正通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6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更正通知书》、《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10月19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和空间、设备密闭情况、逸散范围、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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