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圆不锈钢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工业噪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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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51号 温州华圆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显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10日晚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直上路488号西侧2号车间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穿孔加工,龙湾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西南面门口处(1#)和东北面厂界外1米处(2#)进行噪声监测,经监测,你单位西南面门口处(1#)和东北面厂界外1米处(2#)夜间噪声排放等效声级分别为62dB(A)、6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标准限值55dB(A))。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2022年8月10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穿孔加工,龙湾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西南面门口处(1#)和东北面厂界外1米处(2#)进行噪声监测的事实。 2、2022年8月1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以及噪声监测点位情况; 3、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复印件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委托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开展厂界噪声监测和厂界环境噪声测量记录的情况; 4、监测报告(温龙环监(2022)管字第044号)1份和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1号、2号测点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和监测报告领取时间;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检验、检测(监测)结果告知书的情况; 6、2022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事实;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2〕10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8月12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关于《温州华圆不锈钢有限公司年穿孔加工20000吨不锈钢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温环龙建〔2021〕108号)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情况以及噪声需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11、环境污染举报处理单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具备监测(检测)资质; 13、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的采样资格; 14、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5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8月12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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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51号 温州华圆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显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10日晚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直上路488号西侧2号车间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穿孔加工,龙湾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西南面门口处(1#)和东北面厂界外1米处(2#)进行噪声监测,经监测,你单位西南面门口处(1#)和东北面厂界外1米处(2#)夜间噪声排放等效声级分别为62dB(A)、6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标准限值55dB(A))。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2022年8月10日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不锈钢穿孔加工,龙湾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西南面门口处(1#)和东北面厂界外1米处(2#)进行噪声监测的事实。 2、2022年8月1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以及噪声监测点位情况; 3、环境管理监测委托单复印件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测量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委托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开展厂界噪声监测和厂界环境噪声测量记录的情况; 4、监测报告(温龙环监(2022)管字第044号)1份和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1号、2号测点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和监测报告领取时间;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8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检验、检测(监测)结果告知书的情况; 6、2022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事实; 7、《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龙责改〔2022〕10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2年8月12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0、关于《温州华圆不锈钢有限公司年穿孔加工20000吨不锈钢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温环龙建〔2021〕108号)复印件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审批、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情况以及噪声需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11、环境污染举报处理单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龙湾区环境监测站具备监测(检测)资质; 13、采样证复印件2份,证明采样人员的采样资格; 14、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5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5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8月12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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