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成珍违反环评审批制度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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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1〕50号 余成珍: 你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10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金海一道滨海九路18-8号的你创办的阀门加工厂执法检查时,发现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于2021年8月份投入阀门加工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69、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4 ”中的报告表环评类别)的建设并完成建设,建成的设备有车床10台、烘箱6台、喷漆流水线1条、打磨台3台、试压机3台、抛丸机1台、数控车床7台、锯床1台、液压机2台、摇臂钻床2台、万能升降铣床1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2021年10月8日执法检查时你厂现场未生产,无法出示环评审批手续,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车床10台、烘箱6台、喷漆流水线1条、打磨台3台、试压机3台、抛丸机1台、数控车床7台、锯床1台、液压机2台、摇臂钻床2台、万能升降铣床1台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以及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于2021年8月份投入阀门加工项目的建设并完成建设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日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投资额评估报告1份,证明经温州东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厂阀门加工项目投资额为53.140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1〕5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1〕50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日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陆佰肆拾叁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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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1〕50号 余成珍: 你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10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金海一道滨海九路18-8号的你创办的阀门加工厂执法检查时,发现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于2021年8月份投入阀门加工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69、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4 ”中的报告表环评类别)的建设并完成建设,建成的设备有车床10台、烘箱6台、喷漆流水线1条、打磨台3台、试压机3台、抛丸机1台、数控车床7台、锯床1台、液压机2台、摇臂钻床2台、万能升降铣床1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2021年10月8日执法检查时你厂现场未生产,无法出示环评审批手续,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车床10台、烘箱6台、喷漆流水线1条、打磨台3台、试压机3台、抛丸机1台、数控车床7台、锯床1台、液压机2台、摇臂钻床2台、万能升降铣床1台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以及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于2021年8月份投入阀门加工项目的建设并完成建设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日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建设项目投资额评估报告1份,证明经温州东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厂阀门加工项目投资额为53.140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1〕5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1〕50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日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陆佰肆拾叁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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