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日帆鞋料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发布日期:2022-01-18 14:54:33浏览次数: 来源:市生态环境龙湾分局 字体:[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1


温州市日帆鞋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香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20211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1116上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标准厂房基地(蓝田片)鞋业区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东南侧围墙边露天堆放有废油漆桶、稀释剂桶等废包装桶,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堆放的废包装桶为废树脂桶7个、稀释剂桶(废丁脂桶)3个、废处理剂桶25个,废包装桶均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20211116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东南侧围墙边露天堆放有废油漆桶、稀释剂桶等废包装桶,废包装桶为危险废物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及堆放点位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124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授权委托书1份、单位证明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厂长)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小微危险废物一站式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危险废物服务合同的事实;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修订)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的废包装桶为危险废物及所属的类别、代码、特性(危废代码:HW49-900-041-49);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温州市日帆鞋料有限公司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单位东南侧围墙边原露天堆放的废包装桶部分已转移到新建的危废贮存场所,另外部分已委托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处置的事实;

12、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组的通知(浙环便函2021〕282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13、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1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号)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24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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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21


温州市日帆鞋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香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20211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1116上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标准厂房基地(蓝田片)鞋业区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东南侧围墙边露天堆放有废油漆桶、稀释剂桶等废包装桶,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堆放的废包装桶为废树脂桶7个、稀释剂桶(废丁脂桶)3个、废处理剂桶25个,废包装桶均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20211116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东南侧围墙边露天堆放有废油漆桶、稀释剂桶等废包装桶,废包装桶为危险废物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及堆放点位置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事实;

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1124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5、授权委托书1份、单位证明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法定代表人身份、受委托人(厂长)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小微危险废物一站式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与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危险废物服务合同的事实;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修订)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的废包装桶为危险废物及所属的类别、代码、特性(危废代码:HW49-900-041-49);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温州市日帆鞋料有限公司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单位东南侧围墙边原露天堆放的废包装桶部分已转移到新建的危废贮存场所,另外部分已委托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处置的事实;

12、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组的通知(浙环便函2021〕282号)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13、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17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号)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21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1124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