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11/2012-35657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12-0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人劳〔2012〕1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16:34:58浏览次数: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字体:[ ]

各级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

为配合我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加强对绩效工资的规范管理,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21}11号)精神,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含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规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日常管理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建立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制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由区人事劳动局统一印制。各主管部门在办理下属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量核定、调整、清算等手续时均要携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并将核准情况登记入册,作为今后各级财务检查、审计的参考依据。

(二)每年12月15日前,各主管部门要填报《—年度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区人事劳动局备案。

二、工资总量的申报和核定

(一)各主管部门要在上一年12月15日前,根据我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下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下年度工资总量申请,报区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核准。

各主管部门在报批申请时应以正式公函(附件2)的形式,并附送以下材料:

1. 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并填写其中的《—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申报核定表》;

2. 《—年度事业单位工资以及发放情况表》(附件3)

3. 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备案的说明(附件4)。要求:详细说明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定的项目、各项目的具体标准和分配办法,以及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倍数。

(二)区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参考各事业单位上年度核定情况,按照我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调控的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工资总量方案进行审核,于1月31日前将各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给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准后,各主管部门凭《—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申报核定表》到区财政局申请经费,并结合绩效考核等因素,将核定的本部门工资总量和水平分核给下属各事业单位。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即原水平部分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新增部门,通过原经费渠道、动用结余和部门预算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结合该单位正常经费的财政补助情况通过部门预算有关程序申报解决。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三)年中,各事业单位因人员增减、职务变动等原因调整工资总量的,应填报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中《—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调整登记表》,并经区人事劳动局审核。核准后,《—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调整登记表》将作为工资总量年度清算时的参考依据之一。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经费预算按上年核定总量,在当年部门预算中申报。当年规定发生增减变动的,原则上在下半年预算时予以调整。遇支付困难等特殊原因,通过调整当年部门预算的程序和办法解决。

(四)每年12月15日前,各主管部门要将下属事业单位的本年度工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清算,填报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中《—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清算表》,报区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核准后,凭《—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清算表》到区财政局申请经费。

三、严肃工资分配纪律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区相关部门每年选取部门事业单位,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主管部门应按时将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如实上报去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不得虚报和瞒报,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上诉规定的单位,次年要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财政补助单位还要核减财政补助经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件1:《  年度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2:关于要求核定事业单位工资总量和水平的函.docx

附件3:《   年度事业单位工资预计发放情况表》.docx

附件4: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备案说明.docx

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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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2-0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人劳〔2012〕10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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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浏览次数: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字体:[ ]

各级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

为配合我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加强对绩效工资的规范管理,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湾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21}11号)精神,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含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规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日常管理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建立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制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由区人事劳动局统一印制。各主管部门在办理下属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量核定、调整、清算等手续时均要携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并将核准情况登记入册,作为今后各级财务检查、审计的参考依据。

(二)每年12月15日前,各主管部门要填报《—年度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区人事劳动局备案。

二、工资总量的申报和核定

(一)各主管部门要在上一年12月15日前,根据我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结合下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下年度工资总量申请,报区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核准。

各主管部门在报批申请时应以正式公函(附件2)的形式,并附送以下材料:

1. 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并填写其中的《—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申报核定表》;

2. 《—年度事业单位工资以及发放情况表》(附件3)

3. 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备案的说明(附件4)。要求:详细说明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定的项目、各项目的具体标准和分配办法,以及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倍数。

(二)区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参考各事业单位上年度核定情况,按照我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调控的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工资总量方案进行审核,于1月31日前将各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给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准后,各主管部门凭《—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申报核定表》到区财政局申请经费,并结合绩效考核等因素,将核定的本部门工资总量和水平分核给下属各事业单位。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即原水平部分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新增部门,通过原经费渠道、动用结余和部门预算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结合该单位正常经费的财政补助情况通过部门预算有关程序申报解决。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三)年中,各事业单位因人员增减、职务变动等原因调整工资总量的,应填报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中《—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调整登记表》,并经区人事劳动局审核。核准后,《—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调整登记表》将作为工资总量年度清算时的参考依据之一。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经费预算按上年核定总量,在当年部门预算中申报。当年规定发生增减变动的,原则上在下半年预算时予以调整。遇支付困难等特殊原因,通过调整当年部门预算的程序和办法解决。

(四)每年12月15日前,各主管部门要将下属事业单位的本年度工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清算,填报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手册中《—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清算表》,报区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核准后,凭《—年度事业单位工资总量清算表》到区财政局申请经费。

三、严肃工资分配纪律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区相关部门每年选取部门事业单位,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主管部门应按时将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如实上报去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不得虚报和瞒报,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上诉规定的单位,次年要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财政补助单位还要核减财政补助经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附件1:《  年度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2:关于要求核定事业单位工资总量和水平的函.docx

附件3:《   年度事业单位工资预计发放情况表》.docx

附件4: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备案说明.docx

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