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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9-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策问答】:《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0 17:57:29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2018〕37号)和《温州市区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温住建发〔2020〕2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细则》适用哪些范围?

答:本细则适用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龙湾区环卫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非温州市区户籍的环卫工人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是如何确定的?

答:分两种情况:1.是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 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4)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近亲属,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户籍已迁出但任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等。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已满35周岁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 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二是如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之一,且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单身;(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环卫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非温州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已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的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有温州市区户籍的环卫一线职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有哪些准入条件?

答:主要由住房条件和经济条件组成,在住房条件部分根据我区实际确定了审查范围及各类房产认定;在经济条件中明确了收入条件、车辆条件、工商条件。

四、申请家庭材料有哪些

答:该部分内容参照了市实施细则,列明各类申请材料,也将随“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在大数据信息支持到位的时候免除相应材料的上传,彻底实行“一证通办”,为申请对象提供便利便捷。

五、申请家庭住房条件有哪些新规定?

答:新增征收的房屋。

(1)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2)实行货币补偿未满5年的,按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3)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享受人均保底安置政策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其保底安置面积计算。

(4)因房屋征收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临时周转房或一次性周转补助的。

(5)实行房票补偿安置的,房票持有期间,按房票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六、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有哪些规定?

答:新《细则》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包括收入条件、车辆 条件和工商条件,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七类相关信息。其中对于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的出资额,明确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七、申请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申请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窗口、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方式进行线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并上传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八、各个审核阶段的时限是几天

答: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区住建局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分别向区民政局和区资源规划分局发起申请家庭住房、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

九、核准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后,怎么实施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实物配租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由区住建局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家庭。

十、租赁补贴的标准?

答:(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2)非市区户籍环卫行业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按家庭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家庭人数为1—2人的,每月租赁补贴300元;家庭人数3人以上(含3人)的,每月租赁补贴400元。发放租赁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十一、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补贴如何发放?

答:申请家庭从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当月开 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区住建局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十二、实物配租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保障家庭等类型依顺序实施保障。持有《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进行轮候保障。

(3)同类型家庭中,同类型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十三、变更管理有何规定?

答:对于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性上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 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 租赁合同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 剩余时间计算。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外,不 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十四、互换管理有何规定?

答: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后,原则上不再置换公共租赁住房。

十五、退出管理有哪些规定?

1.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区住建局应做好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和相关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2.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丧失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含)仍未参加年审的。

3.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含)内搬迁并办理相关腾退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其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对环卫行业一线职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年审、变更、退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等按照《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保障家庭如住房、离职、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向区住建局报告情况,区住建局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保障。

十六、使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 承租家庭(或个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3.承租家庭(或个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住建局

解读人:林锋

联系方式:0577-8635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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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0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环卫行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温住建〔2018〕37号)和《温州市区公交、环卫一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温住建发〔2020〕2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细则》适用哪些范围?

答:本细则适用龙湾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龙湾区环卫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非温州市区户籍的环卫工人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是如何确定的?

答:分两种情况:1.是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 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4)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近亲属,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户籍已迁出但任由其家庭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就读学生等。申请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单身未婚已满35周岁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 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二是如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之一,且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1)已成年且单身;(2)未成年且父母双亡;(3)未成年且其父母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环卫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非温州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已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的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有温州市区户籍的环卫一线职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三、申请公租房保障,有哪些准入条件?

答:主要由住房条件和经济条件组成,在住房条件部分根据我区实际确定了审查范围及各类房产认定;在经济条件中明确了收入条件、车辆条件、工商条件。

四、申请家庭材料有哪些

答:该部分内容参照了市实施细则,列明各类申请材料,也将随“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在大数据信息支持到位的时候免除相应材料的上传,彻底实行“一证通办”,为申请对象提供便利便捷。

五、申请家庭住房条件有哪些新规定?

答:新增征收的房屋。

(1)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2)实行货币补偿未满5年的,按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3)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享受人均保底安置政策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其保底安置面积计算。

(4)因房屋征收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临时周转房或一次性周转补助的。

(5)实行房票补偿安置的,房票持有期间,按房票安置协议面积计算。

六、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条件有哪些规定?

答:新《细则》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条件包括收入条件、车辆 条件和工商条件,审核要素包括:工商、车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死亡、婚姻等七类相关信息。其中对于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的出资额,明确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七、申请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点提交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申请人可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窗口、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方式进行线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等查询授权书,并上传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八、各个审核阶段的时限是几天

答:初审单位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区住建局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分别向区民政局和区资源规划分局发起申请家庭住房、经济状况查询和联合审核要求相关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5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审核结果

九、核准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后,怎么实施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实物配租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由区住建局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补贴对象为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自主选择租赁补贴的家庭。

十、租赁补贴的标准?

答:(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补贴金额按核准的保障面积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核准的保障面积部分不予补贴。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补贴比例。以租赁补贴落实保障的,保障面积标准按家庭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家庭月补贴金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算。(2)非市区户籍环卫行业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按家庭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家庭人数为1—2人的,每月租赁补贴300元;家庭人数3人以上(含3人)的,每月租赁补贴400元。发放租赁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十一、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补贴如何发放?

答:申请家庭从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当月开 始计算租赁补贴,并由区住建局根据补贴协议约定按季度向其发放租赁补贴。

十二、实物配租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保障家庭等类型依顺序实施保障。持有《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进行轮候保障。

(3)同类型家庭中,同类型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十三、变更管理有何规定?

答:对于实物配租承租人原则性上不予变更,但承租人在租 赁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 租赁合同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 剩余时间计算。租赁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外,不 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十四、互换管理有何规定?

答: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后,原则上不再置换公共租赁住房。

十五、退出管理有哪些规定?

1.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准入条件的保障家庭,区住建局应做好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和相关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则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资格。

2.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丧失实物配租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未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超过年审期限6个月(含)仍未参加年审的。

3.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自收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含)内搬迁并办理相关腾退手续,承租人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搬迁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4.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交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对其行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对环卫行业一线职工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年审、变更、退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等按照《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保障家庭如住房、离职、收入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向区住建局报告情况,区住建局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继续保障。

十六、使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家庭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 承租家庭(或个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变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和使用用途;造成房屋内部设备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3.承租家庭(或个人)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承租期限内因人为损坏的,应按规定修复并自行承担费用或按评估价赔偿。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龙湾区住建局

解读人:林锋

联系方式:0577-86359299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