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3/2019-39780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等规定制定。
为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经过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根据合理意见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形成本《程序规定》。
二、出台目的
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三、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有九十五条,分为总则、回避、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期间和送达、听证程序、强制执行、附则等部分组成。
(一)总则部分明确《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指的是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的案件。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二)回避部分明确对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执法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回避,并对回避程序和审批权限作出规定。
(三)简易程序部分增加对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简易处理,对现场处罚程序、罚款收缴作出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执法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一般程序部分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一般程序案件均应在统一的行政处罚网上办案系统办理,不得脱离系统自行办理。从案件线索类型、核查程序、立案时间和条件,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调查终结、案件审核、告知、陈述申辩、处理决定、审批权限、集体讨论条件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五)期间和送达部分明确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明确案件审批期限。对案件送达方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常用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做出细化,增加执法机关所在地和约定地点的送达,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告送达的期限为10日,紧急情况等可以缩短至3日,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六)听证部分对听证案件增加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和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对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定并公布属于我局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较大数额罚款予以明确。对听证告知、听证主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结果处理进行细化规定,将当事人提出听证时间和听证时间地点的通知时间从3日和7日明确为3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七)强制执行部分明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扣押财物拍卖和强制执行等措施。明确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条件,增加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直接组织拆除的内容。对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予以明确。
(八)附则中对《程序规定》中的数额和期限规定做出解释,明确了施行时间。
四、适用范围、期限
《程序规定》适用于温州市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解读科室:政策法规科,解读人:张友谊,联系方式86867606。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13/2019-39780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0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等规定制定。 为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经过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后,根据合理意见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形成本《程序规定》。 二、出台目的 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中正确履行职权,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三、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有九十五条,分为总则、回避、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期间和送达、听证程序、强制执行、附则等部分组成。 (一)总则部分明确《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指的是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的案件。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二)回避部分明确对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执法机关负责人、执法人员回避,并对回避程序和审批权限作出规定。 (三)简易程序部分增加对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简易处理,对现场处罚程序、罚款收缴作出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执法人员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一般程序部分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有一般程序案件均应在统一的行政处罚网上办案系统办理,不得脱离系统自行办理。从案件线索类型、核查程序、立案时间和条件,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调查终结、案件审核、告知、陈述申辩、处理决定、审批权限、集体讨论条件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五)期间和送达部分明确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明确案件审批期限。对案件送达方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常用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做出细化,增加执法机关所在地和约定地点的送达,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告送达的期限为10日,紧急情况等可以缩短至3日,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六)听证部分对听证案件增加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和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对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定并公布属于我局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较大数额罚款予以明确。对听证告知、听证主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结果处理进行细化规定,将当事人提出听证时间和听证时间地点的通知时间从3日和7日明确为3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七)强制执行部分明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扣押财物拍卖和强制执行等措施。明确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条件,增加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直接组织拆除的内容。对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予以明确。 (八)附则中对《程序规定》中的数额和期限规定做出解释,明确了施行时间。 四、适用范围、期限 《程序规定》适用于温州市龙湾区行政区域范围,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解读科室:政策法规科,解读人:张友谊,联系方式86867606。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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