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20/2013-3426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13-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卫〔2013〕12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23-2013-0002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
关于印发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1 16:58:49浏览次数: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 ]

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温州王侨骨伤医院:

为切实提高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更好地为我区群众健康服务,现将《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

                                                                               201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医学技术水平,创建一批达到区内领先和市内先进水平、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专科),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工作由区卫生局组织领导,重点学科(专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医政科,负责学科建设的宏观管理、目标规划的制定和项目实施的管理;组织考核、评估、验收以及奖惩办法的实施。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遵循效益优先原则,择优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立的项目,定期组织考核、评估、验收,根据考核情况优胜劣汰。重点资助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且在实施计划项目中成绩显著、管理有序的学科。

第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对建设项目实行滚动式管理,以充分调动全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学科建设的积极性。同时,以点带面,拓宽对不资助经费学科的扶植面,全面推动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医疗卫生质量。

第二章  立项范围和必备条件

第五条  立项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坚持以临床应用学科为重点,结合各单位的专业特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重点学科(专科)的布局。

2、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保持和发展本区医疗卫生领域传统优势和特色基础上重点引导科技创新,以达到区内领先和市内先进水平为建设目标。

3、通过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可以带动本单位和全区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相关总体医疗水平的提高。

4、已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单位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及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目标的可行性。

5、凡已列为其他市级以上的重点学科(专科)(或重点建设项目)的不再考虑。

第六条  申请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立项的必备条件

1、具有较好的医疗(预防、保健)、教学和科研工作基础,学科(专业)总体水平已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2、已列为本机构业务建设和发展的重点科室(专业),且已实际启动。

3、医院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已达到相应等级医院基本要求,具备开展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外围条件。

4、临床医学、医技科室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公共卫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具有较强科研工作能力和一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支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较好的学术队伍。

5、申请区重点医学学科,要求有培养相应技术人才的带教条件,具有举办市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能力。近三年内在国家级医学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论文不少于三篇。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报时间由区卫生局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公布。每一周期为三年。

第八条  申报项目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当年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申请书》,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请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者报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报区卫生局批准确定。

第十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五、六条所确定的立项原则,立项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有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基础;

2、学科主攻(发展)方向与建设目标;

3、总体计划、分年度计划和考核指标是否明确,可操作性和可考核的程度;

4、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梯队情况;

5、所在机构为学科建设所提供的支撑条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经费概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  项目合同和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定列入的项目,由区卫生局与项目所在单位签订建设合同书,并要求订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十二条  列入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的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承诺予以支持,并建立扶植学科建设的相关政策。经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必须设立单独账户、单独记账、专项核算。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配套的资金,应与区级资助的经费统一安排使用。资金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保证必需、注重实效”的原则,用于关键性仪器设备和实验配套条件建设,配套重点研究课题和学术梯队建设几个主要方面。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基本内容:

1、实施条件建设

2、课题研究和专业特色建设

3、学术队伍培养和梯队建设

4、学科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5、所在单位的承诺意见

第五章  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任务与指标分解责任书、学科成员考核方案;

2、带头申报并督促学科成员每年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并对各类课题进行评审和报奖、每年开展高新技术与方法的研究、每年要有在二级及以上杂志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

3、每年对学科的科研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对学科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定期向区卫生局汇报学科建设进展情况,每年将学科有关资料上交医院科教(医务)科归档。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有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学历教育、业务培训、进修等的优先权和建议权;有引进人才和业务技术骨干的建议权;有聘任、录用、考核和淘汰学科成员的权利;有向单位申请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学科各种项目、课题的研究等工作的权利;有一定的经费使用权和分配权。

第十六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津帖制定。各单位可根据项目考核情况从总经费中划出3%的费用作为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津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我局将给予每个重点学科每年度10万元资助,重点专科每年度6万元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以不少于1:2比例配套,保证资金到位。

第十八条  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经费使用仅限于学科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学科建设项目的启动经费(调研经费、上网费、材料样品费、资料费等);与学科建设项目有关的培训费、学术活动费;科研成果鉴定费;与项目研究、开发应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根据经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经费测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区级经费按年拨款给项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其他专项资金科目下设单独账户进行核算。配套经费也按比例转入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经费管理使用制度。要给予学科带头人经费使用权,设定学科带头人经费使用权限,并简化审批手续。在项目经费到位后可提取总经费的10%,根据学科组成员承担的课题或项目工作量,由学科带头人对课题或项目承担者进行奖励和补贴。项目结束后可提取剩余经费的20%,根据学科完成情况及学科成员的贡献进行奖励和补贴。

第六章  考核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局对列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跟踪,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合同书的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医院科教(医务)科负责重点学科(专科)的管理工作。建立各重点学科(专科)档案。对重点学科(专科)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年终进行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学科考核结果与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津贴挂钩,与学科配套经费挂钩。

第二十四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学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学科任务与指标分解责任书、学科成员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等。

2、计划执行情况和完成考核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状况;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取得科技成果情况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

3、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人才梯队培养情况。学术活动的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4、经费投入、使用和配套条件建设情况。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5、存在问题和困难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年度工作考核方案由区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区卫生局对未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销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内容由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名单.docx

附件2:温州市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申报书.docx

附件3:温州市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合同书.docx







索引号 001008003002020/2013-3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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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3-1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卫〔2013〕12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23-2013-0002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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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温州王侨骨伤医院:

为切实提高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医疗技术水平,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更好地为我区群众健康服务,现将《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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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医学技术水平,创建一批达到区内领先和市内先进水平、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专科),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工作由区卫生局组织领导,重点学科(专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医政科,负责学科建设的宏观管理、目标规划的制定和项目实施的管理;组织考核、评估、验收以及奖惩办法的实施。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遵循效益优先原则,择优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立的项目,定期组织考核、评估、验收,根据考核情况优胜劣汰。重点资助具有较好发展前景且在实施计划项目中成绩显著、管理有序的学科。

第四条  实行项目管理,对建设项目实行滚动式管理,以充分调动全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学科建设的积极性。同时,以点带面,拓宽对不资助经费学科的扶植面,全面推动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医疗卫生质量。

第二章  立项范围和必备条件

第五条  立项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坚持以临床应用学科为重点,结合各单位的专业特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重点学科(专科)的布局。

2、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保持和发展本区医疗卫生领域传统优势和特色基础上重点引导科技创新,以达到区内领先和市内先进水平为建设目标。

3、通过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可以带动本单位和全区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相关总体医疗水平的提高。

4、已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单位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及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目标的可行性。

5、凡已列为其他市级以上的重点学科(专科)(或重点建设项目)的不再考虑。

第六条  申请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立项的必备条件

1、具有较好的医疗(预防、保健)、教学和科研工作基础,学科(专业)总体水平已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2、已列为本机构业务建设和发展的重点科室(专业),且已实际启动。

3、医院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已达到相应等级医院基本要求,具备开展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外围条件。

4、临床医学、医技科室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公共卫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具有较强科研工作能力和一定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一支结构比较合理、整体素质较好的学术队伍。

5、申请区重点医学学科,要求有培养相应技术人才的带教条件,具有举办市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能力。近三年内在国家级医学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论文不少于三篇。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报时间由区卫生局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公布。每一周期为三年。

第八条  申报项目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当年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申请书》,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请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者报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报区卫生局批准确定。

第十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第五、六条所确定的立项原则,立项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原有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基础;

2、学科主攻(发展)方向与建设目标;

3、总体计划、分年度计划和考核指标是否明确,可操作性和可考核的程度;

4、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梯队情况;

5、所在机构为学科建设所提供的支撑条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经费概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  项目合同和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定列入的项目,由区卫生局与项目所在单位签订建设合同书,并要求订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十二条  列入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的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承诺予以支持,并建立扶植学科建设的相关政策。经费的使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必须设立单独账户、单独记账、专项核算。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配套的资金,应与区级资助的经费统一安排使用。资金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保证必需、注重实效”的原则,用于关键性仪器设备和实验配套条件建设,配套重点研究课题和学术梯队建设几个主要方面。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基本内容:

1、实施条件建设

2、课题研究和专业特色建设

3、学术队伍培养和梯队建设

4、学科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5、所在单位的承诺意见

第五章  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任务与指标分解责任书、学科成员考核方案;

2、带头申报并督促学科成员每年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并对各类课题进行评审和报奖、每年开展高新技术与方法的研究、每年要有在二级及以上杂志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

3、每年对学科的科研任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对学科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定期向区卫生局汇报学科建设进展情况,每年将学科有关资料上交医院科教(医务)科归档。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有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学历教育、业务培训、进修等的优先权和建议权;有引进人才和业务技术骨干的建议权;有聘任、录用、考核和淘汰学科成员的权利;有向单位申请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学科各种项目、课题的研究等工作的权利;有一定的经费使用权和分配权。

第十六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津帖制定。各单位可根据项目考核情况从总经费中划出3%的费用作为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津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项目,我局将给予每个重点学科每年度10万元资助,重点专科每年度6万元资助,项目承担单位以不少于1:2比例配套,保证资金到位。

第十八条  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经费使用仅限于学科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使用范围包括:学科建设项目的启动经费(调研经费、上网费、材料样品费、资料费等);与学科建设项目有关的培训费、学术活动费;科研成果鉴定费;与项目研究、开发应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根据经批准的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经费测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区级经费按年拨款给项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其他专项资金科目下设单独账户进行核算。配套经费也按比例转入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经费管理使用制度。要给予学科带头人经费使用权,设定学科带头人经费使用权限,并简化审批手续。在项目经费到位后可提取总经费的10%,根据学科组成员承担的课题或项目工作量,由学科带头人对课题或项目承担者进行奖励和补贴。项目结束后可提取剩余经费的20%,根据学科完成情况及学科成员的贡献进行奖励和补贴。

第六章  考核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局对列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跟踪,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合同书的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医院科教(医务)科负责重点学科(专科)的管理工作。建立各重点学科(专科)档案。对重点学科(专科)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年终进行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学科考核结果与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津贴挂钩,与学科配套经费挂钩。

第二十四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学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学科任务与指标分解责任书、学科成员考核方案与考核结果等。

2、计划执行情况和完成考核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状况;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取得科技成果情况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

3、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人才梯队培养情况。学术活动的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4、经费投入、使用和配套条件建设情况。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5、存在问题和困难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年度工作考核方案由区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区卫生局对未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销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内容由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名单.docx

附件2:温州市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申报书.docx

附件3:温州市龙湾区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计划合同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