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久耐紧固件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违反环评审批制度案 | ||||
|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1〕17号
温州久耐紧固件有限公司电镀车间: 负责人:诸彩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3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龙湾区电镀整治标准厂房1幢—C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自动滚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新增六价铬钝化工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浙江创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在1号蓝白钝化槽、2号淡蓝钝化槽、3号银白钝化槽、4号三价彩钝化槽和5号含铬废水沉渣池采样共10瓶, 经检测,3号银白钝化槽、4号三价彩钝化槽和含铬废水沉渣池中均测出六价铬。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2021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自动滚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新增六价铬钝化工艺,无法出示环评审批手续,浙江创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在1号蓝白钝化槽、2号淡蓝钝化槽、3号银白钝化槽、4号三价彩钝化槽和5号含铬废水沉渣池采样共10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以及采样点的位置; 3、检验检测报告1份(创泷检[2021]检字第0740号),证明你单位新增六价铬钝化工艺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新增的六价铬钝化工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事实;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4月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 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关于《温州久耐紧固件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迁建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龙环建审[2012]81号)复印件、关于对温州久耐紧固件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迁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龙环建验[2012]44号)复印件和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电镀生产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10、建设项目投资额评估报告1份,证明经温州东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单位自动滚镀锌生产线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11、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1〕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1〕17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4月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 |
||||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龙罚〔2021〕17号
温州久耐紧固件有限公司电镀车间: 负责人:诸彩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1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1年3月28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龙湾区电镀整治标准厂房1幢—C的你单位处执法检查时,你单位自动滚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新增六价铬钝化工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浙江创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在1号蓝白钝化槽、2号淡蓝钝化槽、3号银白钝化槽、4号三价彩钝化槽和5号含铬废水沉渣池采样共10瓶, 经检测,3号银白钝化槽、4号三价彩钝化槽和含铬废水沉渣池中均测出六价铬。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2021年3月2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自动滚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现场发现你单位新增六价铬钝化工艺,无法出示环评审批手续,浙江创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在1号蓝白钝化槽、2号淡蓝钝化槽、3号银白钝化槽、4号三价彩钝化槽和5号含铬废水沉渣池采样共10瓶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设备布局情况、周边环境情况以及采样点的位置; 3、检验检测报告1份(创泷检[2021]检字第0740号),证明你单位新增六价铬钝化工艺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新增的六价铬钝化工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事实;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1年4月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身份、受委托人身份以及受委托的相关权限;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 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9、关于《温州久耐紧固件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迁建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龙环建审[2012]81号)复印件、关于对温州久耐紧固件有限公司电镀车间迁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龙环建验[2012]44号)复印件和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电镀生产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10、建设项目投资额评估报告1份,证明经温州东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你单位自动滚镀锌生产线投资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11、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1〕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龙罚告〔2021〕17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4月8日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进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个人可扫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缴款,单位转账的凭缴款单去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电子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罚没金缴纳银行信息和票据查询打印流程详见附件内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