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人事仲裁院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仲裁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完成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人事仲裁院事业编制8名。设院长任1名,副院长3名。
第五条 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人事仲裁院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党的建设、组织人事、行政后勤由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温州市龙湾区劳动人事仲裁院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区人力社保局(区劳动人事仲裁院机构编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