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3/2021-42268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环龙〔2021〕10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其他信息 | 附件下载 |
各属地执法队: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有关要求,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根据《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土壤〔2021〕21号)和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温州市龙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龙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温龙食安委〔2021〕1号)的文件要求,特开展龙湾区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各执法队以“十三五”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在产)(附件1)、“十三五”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关停)(附件2)为基础,进一步查漏补缺,排查本地区涉镉等重金属排放在产企业及涉镉等重金属排放关停企业,包括利用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 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附件3)等企业,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定义见附件4)等。
涉镉等重金属排放在产企业排查过程中需依据与填写在产企业排查记录表(具体见附件5),重点排查以下内容:①是否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相应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②是否依法依规对镉等重金属开展自行监测;③对已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查是否依法依规安装、使用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④是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⑤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⑥以及无组织排放情况等。根据排查情况,在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在产)(见附件1)中标明企业是否需整改并列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重金属排放监管,无组织排放治理等。
涉镉等重金属排放关停企业排查过程中需依据与填写关停企业排查记录表(具体见附件6),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遗留工业固体废物,无组织排放情况等。
上述排查工作应在2021年12月3日前完成,在产企业排查记录表、关停企业排查记录表加盖企业与执法队公章,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在产)、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关停)根据排查结果更新完善后加盖执法队公章提交至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中心项洁娜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十三五”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在产)
2.“十三五”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关停)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8废物类别
4.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定义
5.在产企业排查记录表
6.关停企业排查记录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2021年11月24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3/2021-42268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环龙〔2021〕10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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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属地执法队: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有关要求,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根据《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土壤〔2021〕21号)和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温州市龙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龙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温龙食安委〔2021〕1号)的文件要求,特开展龙湾区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各执法队以“十三五”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在产)(附件1)、“十三五”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关停)(附件2)为基础,进一步查漏补缺,排查本地区涉镉等重金属排放在产企业及涉镉等重金属排放关停企业,包括利用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 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附件3)等企业,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定义见附件4)等。 涉镉等重金属排放在产企业排查过程中需依据与填写在产企业排查记录表(具体见附件5),重点排查以下内容:①是否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相应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②是否依法依规对镉等重金属开展自行监测;③对已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查是否依法依规安装、使用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④是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⑤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⑥以及无组织排放情况等。根据排查情况,在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在产)(见附件1)中标明企业是否需整改并列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重金属排放监管,无组织排放治理等。 涉镉等重金属排放关停企业排查过程中需依据与填写关停企业排查记录表(具体见附件6),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遗留工业固体废物,无组织排放情况等。 上述排查工作应在2021年12月3日前完成,在产企业排查记录表、关停企业排查记录表加盖企业与执法队公章,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在产)、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关停)根据排查结果更新完善后加盖执法队公章提交至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中心项洁娜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十三五”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在产) 2.“十三五”全口径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关停)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8废物类别 4.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定义 5.在产企业排查记录表 6.关停企业排查记录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2021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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