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1-4157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21〕1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1-0003 |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关于加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社〔2021〕33号)、《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通知》(浙移扶〔2018〕78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温民移〔2021〕100号)和《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后期扶持项目实行街道负责制,项目涉及街道负责所辖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区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主体就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承担的职责。
(一)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贯彻落实上级移民政策,负责移民扶持项目计划编制、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报账初审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移民项目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业主,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与分配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支持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统计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区级统筹)安排使用。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在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四)温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市级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在珊溪水库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分配原则。
项目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即除以区为单位设立的面向全区移民群众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困难救助等政策性项目外,通过发布通知、集中申报、实地考察、研究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省、市财政资金下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通知,向各有关街道移民村征集项目,通知应明确项目扶持范围、申报格式要求、申报截止时间等。
移民村应按照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开征集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各村发展实际,选择具有可行性、效益性及可操作性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经街道核准后报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对上报的项目经实地考察后,进行讨论研究,确定入库项目。原则上优先考虑项目前期准备充分、上期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绩效考核优的项目;优先考虑水库移民创业致富项目;优先考虑基础条件差、移民诉求高的民生保障项目;优先考虑解决移民安置区遗留问题的项目。对于规定不能多头申报的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不予入库。
入库项目根据省、市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统筹分配:被列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项目计划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80%;被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和温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市级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实行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受理、审定
第八条 项目库的建立。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原则上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及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为主体,综合考虑形势发展需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移民特殊困难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
项目申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审核)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向移民和群众公示等相关材料。
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街道办事处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会同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赴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送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查。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省、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下达项目报备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结合年度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和全区统筹安排,从项目库中甄选项目列入当年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录入移民信息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备案。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审批并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对符合要求但因额度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作为储备项目,下年度优先考虑安排。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是开展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实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下达后,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资金安排等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主体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建设项目。对于实施议标等形式的项目,须经村民(股东、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履行民主监管程序,努力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主体应组织项目自验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区政府规定组织验收,并向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提供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将项目档案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档案报送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管理。在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实施管理、资金拨付、日常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中,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参与积极性,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街道应明确项目资金扶持所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监督村级组织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
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补助的项目设施,村级组织应负起管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管护制度,以发挥项目实施的长期效用。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计划下达的年度内建设完成。对立项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予以取消。对立项后2年内未完成的项目予以通报,由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牵头街道进行督查并约谈,确定项目完工时间;确实无法完工的项目予以取消,由实施项目的村级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省、市财政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分配资金编制项目计划,同步制定绩效目标。各项目建设主体在接到资金分配通知后,马上组织实施项目,做到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区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结转的项目资金,按照中央、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报财务及统计报表,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当地移民重点街道移民村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会计账目规范情况进行资金内审,督促和指导村级组织进行账务处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资金内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区财政部门、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之后实施。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8/2021-4157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民〔2021〕12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10-2021-0003 |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49号)、《关于加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社〔2021〕33号)、《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通知》(浙移扶〔2018〕78号)、《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浙民移〔2020〕112号)、《温州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温民移〔2021〕100号)和《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20〕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后期扶持项目实行街道负责制,项目涉及街道负责所辖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区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主体就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承担的职责。 (一)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贯彻落实上级移民政策,负责移民扶持项目计划编制、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报账初审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移民项目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指导、筛选核实、推荐上报,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监督落实、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推荐上报项目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业主,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对提交的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与分配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支持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统计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区级统筹)安排使用。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在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四)温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市级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在珊溪水库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分配原则。 项目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即除以区为单位设立的面向全区移民群众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困难救助等政策性项目外,通过发布通知、集中申报、实地考察、研究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省、市财政资金下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通知,向各有关街道移民村征集项目,通知应明确项目扶持范围、申报格式要求、申报截止时间等。 移民村应按照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开征集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各村发展实际,选择具有可行性、效益性及可操作性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经街道核准后报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对上报的项目经实地考察后,进行讨论研究,确定入库项目。原则上优先考虑项目前期准备充分、上期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绩效考核优的项目;优先考虑水库移民创业致富项目;优先考虑基础条件差、移民诉求高的民生保障项目;优先考虑解决移民安置区遗留问题的项目。对于规定不能多头申报的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不予入库。 入库项目根据省、市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额度统筹分配:被列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项目计划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80%;被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和温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市级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实行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受理、审定 第八条 项目库的建立。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原则上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及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为主体,综合考虑形势发展需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重点、移民特殊困难等因素适时动态调整。 项目申报主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申报主体出具的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具体载明项目名称、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审核)情况、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总额及来源等内容。 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提供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向移民和群众公示等相关材料。 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预算)报告,实施方案或设计(预算)报告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街道办事处按项目实施管理要求,会同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赴现场实地查勘项目情况,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受理项目资金扶持申请,报送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查。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省、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下达项目报备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结合年度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额度和全区统筹安排,从项目库中甄选项目列入当年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录入移民信息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备案。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审批并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 对符合要求但因额度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作为储备项目,下年度优先考虑安排。 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是开展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的实施。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下达后,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资金安排等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项目建设主体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建设项目。对于实施议标等形式的项目,须经村民(股东、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履行民主监管程序,努力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的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主体应组织项目自验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区政府规定组织验收,并向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提供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将项目档案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档案报送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的管理。在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实施管理、资金拨付、日常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中,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参与积极性,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街道应明确项目资金扶持所形成资产的产权和管护主体,监督村级组织做好资产的交接和登记手续。 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补助的项目设施,村级组织应负起管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管护制度,以发挥项目实施的长期效用。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计划下达的年度内建设完成。对立项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予以取消。对立项后2年内未完成的项目予以通报,由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牵头街道进行督查并约谈,确定项目完工时间;确实无法完工的项目予以取消,由实施项目的村级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省、市财政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分配资金编制项目计划,同步制定绩效目标。各项目建设主体在接到资金分配通知后,马上组织实施项目,做到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区民政局(移民管理机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结转的项目资金,按照中央、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财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编报财务及统计报表,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当地移民重点街道移民村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会计账目规范情况进行资金内审,督促和指导村级组织进行账务处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资金内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区财政部门、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绩效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之后实施。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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