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复〔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14:35:02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1〕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2021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知晓村集体每一笔款项的去向以及村干部换届时经济审计的权利。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说明,在无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一笔带过,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对村级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附有证据的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系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而作出的答复说明,上述说明合法有据,不存在违法和可撤销的事由;二、申请人主张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应当由本人积极主动参与,积极行使作为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三、申请人先后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的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大量的行政复议申请,纯属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行政救济权。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甄别张宜的滥诉滥复行为,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7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公开村务(征地补偿款发放和使用)的情况下责令其依法予以公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日,申请人一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职责申请书》,以其系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名义要求被申请人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某某在任期内和离任时的所有村务账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供申请人查阅。针对上述两份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均未回复。2020年10月1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2月16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温龙政复〔2020〕88、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30日内作出回复。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就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提交的《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履行职责申请书》一并作出答复,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该答复说明称,“上江村对所有公示文件均在第一时间公示在上江村办公楼一楼的公开栏内,财务报表每季度进行公示,不存在未履行公开职责,也不存在侵犯任何村民的合法权益;上江村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村委会于2018年10月15日已经在上江村办公楼一楼的公开栏予以公示。另,本届村委会审计报告已于2020年7月21日在上江村办公楼一楼的公开栏予以公示;张宜所提出的依法公开上江村城中村改造征地款3845.4007万元,上江村在收到该2笔款项后成立土地校对小组,于2020年8月份陆续向上江村农户发放征地款,截至2020年12月24日尚有部分村民还在校对发放中”。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附有证据的书面回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送达回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专项审计报告、清账专项审计报告、公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温龙政复〔2020〕88、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根据决定书的内容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瑞友在任期内和离任时的村务账目以及上江村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款3845.4007万元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答复说明。根据上江村专项审计报告、清账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公示照片等材料,被申请人答复上江村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村委会于2018年10月15日已经在上江村办公楼一楼的公开栏予以公示。另,本届村委会审计报告已于2020年7月21日在上江村办公楼一楼的公开栏予以公示”与事实相符,并无不当。同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但是并无直接提供具体内容的义务。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附有证据的书面回复,本机关不予支持。但是,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且应当随时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在调查中核实,上江村在收到3845.4007万元城中村改造征地款后自2020年8月起陆续发放征地款,但截至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说明时从未对上述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布,显然不符合“应当随时公布”的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村委会的属地街道,其答复说明仅仅是对调查核实情况的描述,但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不及时公布的行为未责令依法公布,未能全面、充分的履行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责。鉴于本机关无法作出部分撤销,故撤销《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对于上江村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款3845.4007万元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公布事宜,被申请人须就履行监督指导职责重新作出答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2021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温龙政复〔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复〔2021〕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2021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知晓村集体每一笔款项的去向以及村干部换届时经济审计的权利。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说明,在无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一笔带过,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对村级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附有证据的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系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而作出的答复说明,上述说明合法有据,不存在违法和可撤销的事由;二、申请人主张村民对村级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应当由本人积极主动参与,积极行使作为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三、申请人先后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的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大量的行政复议申请,纯属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行政救济权。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甄别张宜的滥诉滥复行为,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7月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不依法公开村务(征地补偿款发放和使用)的情况下责令其依法予以公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日,申请人一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职责申请书》,以其系上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名义要求被申请人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某某在任期内和离任时的所有村务账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供申请人查阅。针对上述两份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均未回复。2020年10月1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12月16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温龙政复〔2020〕88、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30日内作出回复。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就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提交的《要求督促村务公开的申请书》、《履行职责申请书》一并作出答复,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该答复说明称,“上江村对所有公示文件均在第一时间公示在上江村办公楼一楼的公开栏内,财务报表每季度进行公示,不存在未履行公开职责,也不存在侵犯任何村民的合法权益;上江村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村委会于2018年10月15日已经在上江村办公楼一楼的公开栏予以公示。另,本届村委会审计报告已于2020年7月21日在上江村办公楼一楼的公开栏予以公示;张宜所提出的依法公开上江村城中村改造征地款3845.4007万元,上江村在收到该2笔款项后成立土地校对小组,于2020年8月份陆续向上江村农户发放征地款,截至2020年12月24日尚有部分村民还在校对发放中”。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附有证据的书面回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送达回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专项审计报告、清账专项审计报告、公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温龙政复〔2020〕88、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根据决定书的内容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瑞友在任期内和离任时的村务账目以及上江村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款3845.4007万元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答复说明。根据上江村专项审计报告、清账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公示照片等材料,被申请人答复上江村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村委会于2018年10月15日已经在上江村办公楼一楼的公开栏予以公示。另,本届村委会审计报告已于2020年7月21日在上江村办公楼一楼的公开栏予以公示”与事实相符,并无不当。同时,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职责,但是并无直接提供具体内容的义务。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附有证据的书面回复,本机关不予支持。但是,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且应当随时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在调查中核实,上江村在收到3845.4007万元城中村改造征地款后自2020年8月起陆续发放征地款,但截至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说明时从未对上述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布,显然不符合“应当随时公布”的要求。被申请人作为上江村村委会的属地街道,其答复说明仅仅是对调查核实情况的描述,但对上江村村民委员不及时公布的行为未责令依法公布,未能全面、充分的履行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责。鉴于本机关无法作出部分撤销,故撤销《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对于上江村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款3845.4007万元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公布事宜,被申请人须就履行监督指导职责重新作出答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2021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温龙政复〔2020〕88、89号的答复说明》,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