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1-2907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1-0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1〕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1-0002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改善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状况,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温州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等精神,结合龙湾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切实做好民生兜底保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和照料(护理)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家庭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虽然家庭收入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但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后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且短期内难以改变的家庭。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予以审核认定,审核认定通过的,予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简称低保边缘)救助,并可享有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临时救助等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政策。
第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坚持属地化管理、动态化保障;坚持政府保障、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推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原则,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教育、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金融、不动产登记、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通过大数据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配合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和救助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对象的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政策宣传、调查核实、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申请相关救助。
第二章 扣减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按定额与据实相结合方式核算扣减家庭刚性支出,核算起止时间为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
第八条 因病治疗支出扣减。
(一)住院治疗费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重病、大病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可全额扣减(有医疗保险和救助的需剔除,特殊病种门诊等同住院)。
(二)一般门诊费用及购药费用:因重病、大病及慢性病治疗需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门诊(除特殊病种门诊外)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按每人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的30%扣减;一户家庭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的60%扣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第九条 照料(护理)支出扣减。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中符合以下情形需要照料或护理,且实际有照料或护理费用支出的,按以下标准扣减;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一)残疾人照料或护理支出。重度残疾(听力言语残疾除外)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照料或护理支出;其他残疾等级和类别需照料或护理支出的,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100%扣减。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二)重病瘫痪失能照料或护理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瘫痪、失能等需长期照料或护理的(一般为3个月以上),按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三)育幼照料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0—3周岁(含)婴幼儿需要照料费用支出的,按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同一家庭同时符合本条以上多项扣减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且不超过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扣减照料(护理)费用支出。
本条照料(护理)支出扣减与《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第七条规定的照护一人不计收入政策,不能同时享用。
第十条 教育支出扣减。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按照幼儿园每年5000元、高中每年2500元、大学每年6000元扣减。实际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单项条件的,支出项可以累加扣减;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项扣减。
第三章 救助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低保救助: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含生活在本区且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区上年度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三)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
(四)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区同期6倍年低保标准;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七)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本区同期8倍年低保标准;
(八)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九)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低保边缘救助: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含生活在本区且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区上年度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三)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本区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区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本区同期12倍年低保标准;
(五)需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其他规定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救助范围:
(一)故意隐瞒成员构成、家庭(个人)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授权、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能出具因患重特大疾病无法就业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除外);
(五)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但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赔付责任方无履行能力的除外,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形。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五条 基本生活救助。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分别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一)支出型低保救助。
1.全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给予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2.差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差额发放低保金。
(二)支出型低保边缘户救助方式。
对经认定的支出型低保或支出型低保边缘户,相应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临时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享受困难家庭资助参保、门诊补助、医疗救助等救助政策。
第十七条 教育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列入困难家庭助学范围,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各项教育救助,并可作为各类学校、相关组织和机构给予困难学生资助的依据。
第十八条 住房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范畴,按照住房救助相关政策给予危房改造迁建、公租房保障、住房补贴等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就业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就业帮扶。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分类分档给予救助。
第二十一条 慈善救助。对经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及时转介给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由相关组织或机构因情施救和开展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第五章 审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数据由浙江省救助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另行提供前6个月的家庭刚性支出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扣减核算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办理条件的,按现行低保和低保边缘办理流程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入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家庭,从作出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效期为1年,1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每6个月复核并动态管理。对因纳入救助保障带来刚性支出减少、实际收入未明显改善的家庭,在复核时予以酌情照顾,以确保此类家庭救助保障措施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在保期间有以下重大变化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街道报告: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口新增、死亡、外嫁、收监、户口迁移等人员变化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新增就业、工作变动收入徒增、领取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获得征地或拆迁补偿、继承或受赠财产等情况,家庭收入或财产明显增加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病愈康复、完成学业、自理能力改善等情况,家庭刚性支出减少或刚性支出扣减的原由消失的;
(四)其他因家庭人口变动或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特殊个案,应组织民主评议,或由街道通过“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形式研究决定。情况非常复杂或特殊重大问题,可提请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条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和重大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自觉配合有关单位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格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骗取救助金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龙湾区关于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试点的通知》(温龙民〔2016〕101号)和《关于开展“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温龙民〔2019〕19号)同步废止。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支出型贫困救助另有规定或日后调整的,从其规定。
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21-29078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1-0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21〕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WD01-2021-0002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改善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状况,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温州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2020〕58号)等精神,结合龙湾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切实做好民生兜底保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和照料(护理)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家庭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虽然家庭收入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但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后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且短期内难以改变的家庭。按照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予以审核认定,审核认定通过的,予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简称低保边缘)救助,并可享有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临时救助等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政策。 第三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坚持属地化管理、动态化保障;坚持政府保障、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推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原则,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支出型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教育、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支出型贫困家庭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金融、不动产登记、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通过大数据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配合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和救助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对象的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政策宣传、调查核实、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申请相关救助。 第二章 扣减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按定额与据实相结合方式核算扣减家庭刚性支出,核算起止时间为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 第八条 因病治疗支出扣减。 (一)住院治疗费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重病、大病治疗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可全额扣减(有医疗保险和救助的需剔除,特殊病种门诊等同住院)。 (二)一般门诊费用及购药费用:因重病、大病及慢性病治疗需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门诊(除特殊病种门诊外)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按每人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的30%扣减;一户家庭每月不超过低保标准的60%扣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第九条 照料(护理)支出扣减。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中符合以下情形需要照料或护理,且实际有照料或护理费用支出的,按以下标准扣减;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一)残疾人照料或护理支出。重度残疾(听力言语残疾除外)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照料或护理支出;其他残疾等级和类别需照料或护理支出的,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100%扣减。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二)重病瘫痪失能照料或护理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瘫痪、失能等需长期照料或护理的(一般为3个月以上),按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三)育幼照料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0—3周岁(含)婴幼儿需要照料费用支出的,按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2倍扣减。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同一家庭同时符合本条以上多项扣减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且不超过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扣减照料(护理)费用支出。 本条照料(护理)支出扣减与《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第七条规定的照护一人不计收入政策,不能同时享用。 第十条 教育支出扣减。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按照幼儿园每年5000元、高中每年2500元、大学每年6000元扣减。实际费用低于扣减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扣减。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中不同成员分别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单项条件的,支出项可以累加扣减;同一成员符合多项条件的,选取最大支出项扣减。 第三章 救助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低保救助: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含生活在本区且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区上年度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三)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区低保标准; (四)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本区同期6倍年低保标准;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七)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本区同期8倍年低保标准; (八)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九)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纳入低保边缘救助: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含生活在本区且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本区上年度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三)在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超出本区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区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本区同期12倍年低保标准; (五)需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其他规定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救助范围: (一)故意隐瞒成员构成、家庭(个人)真实收入、财产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授权、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能出具因患重特大疾病无法就业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除外); (五)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等遭遇意外事件,有赔付责任方但赔付责任方未履行赔付责任的(赔付责任方无履行能力的除外,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形。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五条 基本生活救助。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分别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予以基本生活救助。 (一)支出型低保救助。 1.全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给予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2.差额救助。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差额发放低保金。 (二)支出型低保边缘户救助方式。 对经认定的支出型低保或支出型低保边缘户,相应享受医疗、住房、教育、就业、临时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享受困难家庭资助参保、门诊补助、医疗救助等救助政策。 第十七条 教育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列入困难家庭助学范围,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各项教育救助,并可作为各类学校、相关组织和机构给予困难学生资助的依据。 第十八条 住房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范畴,按照住房救助相关政策给予危房改造迁建、公租房保障、住房补贴等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就业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就业帮扶。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临时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分类分档给予救助。 第二十一条 慈善救助。对经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及时转介给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由相关组织或机构因情施救和开展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第五章 审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数据由浙江省救助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另行提供前6个月的家庭刚性支出凭证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扣减核算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办理条件的,按现行低保和低保边缘办理流程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入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家庭,从作出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效期为1年,1年到期后进行复核,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行每6个月复核并动态管理。对因纳入救助保障带来刚性支出减少、实际收入未明显改善的家庭,在复核时予以酌情照顾,以确保此类家庭救助保障措施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在保期间有以下重大变化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街道报告: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口新增、死亡、外嫁、收监、户口迁移等人员变化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新增就业、工作变动收入徒增、领取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获得征地或拆迁补偿、继承或受赠财产等情况,家庭收入或财产明显增加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病愈康复、完成学业、自理能力改善等情况,家庭刚性支出减少或刚性支出扣减的原由消失的; (四)其他因家庭人口变动或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特殊个案,应组织民主评议,或由街道通过“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形式研究决定。情况非常复杂或特殊重大问题,可提请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条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和重大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自觉配合有关单位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格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低保金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可处以骗取救助金1至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龙湾区关于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试点的通知》(温龙民〔2016〕101号)和《关于开展“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温龙民〔2019〕19号)同步废止。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支出型贫困救助另有规定或日后调整的,从其规定。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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