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行复〔2020〕28号
发布日期:2021-01-26 09:59:40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20〕28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宪芙,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状元街道某桥村大岙路X弄店面以及某村大岙路X弄X号王某某、王某某(或叫王某某)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房屋征收明细、房屋调查登记表、年限认定表、土地价值补偿、房屋重置价、停工停产损失、资产评估、本次征收房屋权益回购价格及批准文件、装修评估、一次性奖励、未登记建筑认定书、搬迁费、拆迁临时安置费及依据文件。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以上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且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予公开。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以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手续属于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的裁判要旨,“三需要”是内涵外延都不特定的法律概念,并非对申请人资格的一种限制。其次,在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不能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他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让渡。本案中,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尽管申请人的申请一定程度上涉及他人隐私,但公开信息有利于消除申请人对补偿是否获得公平公正对待的疑虑,也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应当予以公开。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未规范注明公开的名称及编号,内容不属实,主要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出的答复内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审查后,因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且与被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结果为不予公开的答复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结合本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确系第三人个人隐私,符合上述规定。另外,申请人无法说明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有关,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坐落于状元街道某村大岙路X弄店面以及某村大岙路X弄X号王某某、王某某(或叫王某某)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房屋征收明细、房屋调查登记表、年限认定表、土地价值补偿、房屋重置价、停工停产损失、资产评估、本次征收房屋权益回购价格及批准文件、装修评估、一次性奖励、未登记建筑认定书、搬迁费、拆迁临时安置费及依据文件。次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称,“经审查你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且与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式答复如下:对于您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其中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补偿情况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方面的内容。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征收范围内他人的分户补偿情况,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且与被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概不予公开,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龙湾区状元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温龙政行复〔2020〕28号

发布日期:2021-01-26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20〕28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状元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2号。

法定代表人:冯宪芙,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状元街道某桥村大岙路X弄店面以及某村大岙路X弄X号王某某、王某某(或叫王某某)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房屋征收明细、房屋调查登记表、年限认定表、土地价值补偿、房屋重置价、停工停产损失、资产评估、本次征收房屋权益回购价格及批准文件、装修评估、一次性奖励、未登记建筑认定书、搬迁费、拆迁临时安置费及依据文件。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以上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且与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予公开。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以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手续属于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的裁判要旨,“三需要”是内涵外延都不特定的法律概念,并非对申请人资格的一种限制。其次,在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不能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他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让渡。本案中,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尽管申请人的申请一定程度上涉及他人隐私,但公开信息有利于消除申请人对补偿是否获得公平公正对待的疑虑,也有利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应当予以公开。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未规范注明公开的名称及编号,内容不属实,主要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出的答复内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被申请人审查后,因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且与被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结果为不予公开的答复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结合本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确系第三人个人隐私,符合上述规定。另外,申请人无法说明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有关,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坐落于状元街道某村大岙路X弄店面以及某村大岙路X弄X号王某某、王某某(或叫王某某)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房屋征收明细、房屋调查登记表、年限认定表、土地价值补偿、房屋重置价、停工停产损失、资产评估、本次征收房屋权益回购价格及批准文件、装修评估、一次性奖励、未登记建筑认定书、搬迁费、拆迁临时安置费及依据文件。次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称,“经审查你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且与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式答复如下:对于您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其中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补偿情况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方面的内容。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征收范围内他人的分户补偿情况,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他人个人隐私且与被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概不予公开,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龙湾区状元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