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行复〔2020〕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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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20〕2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挺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温龙公(蒲)行罚决字〔2020〕00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决定书对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未有参赌行为。1、申请人不明知存在赌博行为,也不明知筹码的意义。申请人第一次到上述地点,系朋友邀请,未被告知这里有赌博,抱着会友的想法来到上述地点。受邀玩德州扑克,刚一开始玩就被抓获。申请人从头到尾一直未被告知筹码对应着现金,以为是娱乐,筹码的数量认定也是错误的。2、认定现场是赌场与申请人了解到的信息不符。期间有一位女士上来说晚上要吃什么,她去买,且有人住在上述地点,无论如何也无法与赌场相联系。二、决定书法律适用错误,没有参赌事实不应以赌博为由适用法律。不明知且未实际参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错误。三、查证过程中未出示搜查证件,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从未见过搜查证,也未见相关办案人员出示过执法证件,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甚至怀疑本案系有人设局陷害,无法相信在朋友家里,娱乐过程中被拘留。申请人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的最后一个月,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对申请人而言太过残酷。本案申请人是无辜受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有赌博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15日15时许,申请人张某某同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温州龙湾蒲州某园X栋2单元X室赌场内以打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后于当日16时30分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张某某持有的筹码29700元。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且属情节严重。经查,张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张某某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对其从重处罚。证明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和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3月15日16时许,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蒲州派出所接匿名报警称有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某园X栋2单元X室开设赌场供他人以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蒲州派出所于同日受理。经查,申请人张某某同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温州龙湾蒲州某园X栋2单元X室赌场内以打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张某某持有的筹码29700元。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申辩。之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现罚金收缴决定已执行完毕,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因受疫情影响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和决定书、温州市拘留所说明材料、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陈述内容无事实依据。(一)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不明知存在赌博行为。结合申请人及同案人员询问笔录内容,赌场荷官周某某和赌场股东柯某某的陈述,两人均认识申请人并知道申请人来赌场进行赌博,结合申请人之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其主观应当知道存在赌博的行为。(二)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办案人员未出示搜查证等相关证据。本案中搜查证和搜查笔录中均有申请人的签字捺印,且搜查笔录中已清楚载明民警现场出示搜查证和警官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温龙公(蒲)行罚决字〔2020〕00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3月15日16时许,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蒲州派出所接匿名报警称有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某园X栋2单元X室有人聚众赌博。同日,民警持《搜查证》(温龙公(蒲)搜查字〔2020〕00035号)依法对现场进行搜查并对涉案赌资(特征表现为筹码)进行了扣押。申请人在《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和《搜查笔录》上均签字捺印,且搜查笔录中已清楚载明民警现场出示搜查证和警官证。次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同案人员、赌场荷官周某某、赌场股东柯某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0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公(蒲)行罚决字〔2020〕003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现罚金收缴决定已执行完毕,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因受疫情影响未执行。 另,申请人代理律师在复议期间阅卷后,向本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书》指出:一、申请人的笔录形成违法,应予排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证人方式询问,仅告知其作为证人的权利义务,未告知其作为违法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程序严重违法,笔录不得作为处罚依据;未告知申请人申辩权利,未听取申辩,笔录未如实记录;笔录存在倒签情形,应予以排除。二、非法搜查、扣押物品、搜查笔录等不得作为定案根据。3月15日民警在搜查时未出具搜查证、执法证,案件中搜查证系3月16日补签,不属于紧急情况需要补签的情形;本案起初搜查时,仅一名民警,且未出具执法证,执法主体不适格;对扣押的筹码未清点核实,认定事实错误。三、程序严重违法且不可逆。以“情节严重”作出行政处罚,有违“过罚相当”原则。本案申请人在朋友怂恿下以娱乐为目的偶尔参与当中,相对他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申请人顶格处理申请人致其缓刑被撤销,有失公允,且行政处罚所涉后果严重,但在取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告知,未充分保障其合法申辩权利;机械处罚带来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此处的“从重处罚”,不一定对应进行最高档行政处罚之意,应该考虑具体情节;本案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严重,意味着申请人被收监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却未组织听证,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也未听取申辩,程序严重违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授权委托书、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律师意见书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张博恒询问笔录、同案人员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和决定书、罚金收缴凭证、违法嫌疑人情况记录表、温州市拘留所材料、前科材料、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具有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的主体资格。2020年3月15日,申请人张某某同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温州龙湾蒲州某园X栋2单元X室赌场内以打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的违法事实,有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赌场荷官周某某和赌场股东柯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和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张博恒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六百元,适用法律正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本案申请人虽以刑事案件的证人身份接受询问,但询问笔录中对赌博事实部分的陈述与其他参与赌博的同案人陈述、赌场荷官周某某和赌场股东柯某某的供诉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本机关认为,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其询问笔录可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已记载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有申请人的签名确认。本机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后续被申请人是否面临被撤销缓刑不属于本案的考虑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立案、搜查、扣押、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作出的温龙公(蒲)行罚决字〔2020〕00370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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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20〕2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挺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温龙公(蒲)行罚决字〔2020〕00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决定书对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未有参赌行为。1、申请人不明知存在赌博行为,也不明知筹码的意义。申请人第一次到上述地点,系朋友邀请,未被告知这里有赌博,抱着会友的想法来到上述地点。受邀玩德州扑克,刚一开始玩就被抓获。申请人从头到尾一直未被告知筹码对应着现金,以为是娱乐,筹码的数量认定也是错误的。2、认定现场是赌场与申请人了解到的信息不符。期间有一位女士上来说晚上要吃什么,她去买,且有人住在上述地点,无论如何也无法与赌场相联系。二、决定书法律适用错误,没有参赌事实不应以赌博为由适用法律。不明知且未实际参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错误。三、查证过程中未出示搜查证件,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从未见过搜查证,也未见相关办案人员出示过执法证件,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甚至怀疑本案系有人设局陷害,无法相信在朋友家里,娱乐过程中被拘留。申请人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的最后一个月,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对申请人而言太过残酷。本案申请人是无辜受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有赌博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15日15时许,申请人张某某同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温州龙湾蒲州某园X栋2单元X室赌场内以打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后于当日16时30分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张某某持有的筹码29700元。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且属情节严重。经查,张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张某某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对其从重处罚。证明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和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3月15日16时许,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蒲州派出所接匿名报警称有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某园X栋2单元X室开设赌场供他人以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蒲州派出所于同日受理。经查,申请人张某某同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温州龙湾蒲州某园X栋2单元X室赌场内以打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张某某持有的筹码29700元。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申辩。之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现罚金收缴决定已执行完毕,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因受疫情影响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和决定书、温州市拘留所说明材料、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陈述内容无事实依据。(一)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不明知存在赌博行为。结合申请人及同案人员询问笔录内容,赌场荷官周某某和赌场股东柯某某的陈述,两人均认识申请人并知道申请人来赌场进行赌博,结合申请人之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其主观应当知道存在赌博的行为。(二)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办案人员未出示搜查证等相关证据。本案中搜查证和搜查笔录中均有申请人的签字捺印,且搜查笔录中已清楚载明民警现场出示搜查证和警官证。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温龙公(蒲)行罚决字〔2020〕00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3月15日16时许,被申请人派出机构蒲州派出所接匿名报警称有人在龙湾区蒲州街道某园X栋2单元X室有人聚众赌博。同日,民警持《搜查证》(温龙公(蒲)搜查字〔2020〕00035号)依法对现场进行搜查并对涉案赌资(特征表现为筹码)进行了扣押。申请人在《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和《搜查笔录》上均签字捺印,且搜查笔录中已清楚载明民警现场出示搜查证和警官证。次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同案人员、赌场荷官周某某、赌场股东柯某某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0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公(蒲)行罚决字〔2020〕003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现罚金收缴决定已执行完毕,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因受疫情影响未执行。 另,申请人代理律师在复议期间阅卷后,向本机关提交《律师意见书》指出:一、申请人的笔录形成违法,应予排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证人方式询问,仅告知其作为证人的权利义务,未告知其作为违法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程序严重违法,笔录不得作为处罚依据;未告知申请人申辩权利,未听取申辩,笔录未如实记录;笔录存在倒签情形,应予以排除。二、非法搜查、扣押物品、搜查笔录等不得作为定案根据。3月15日民警在搜查时未出具搜查证、执法证,案件中搜查证系3月16日补签,不属于紧急情况需要补签的情形;本案起初搜查时,仅一名民警,且未出具执法证,执法主体不适格;对扣押的筹码未清点核实,认定事实错误。三、程序严重违法且不可逆。以“情节严重”作出行政处罚,有违“过罚相当”原则。本案申请人在朋友怂恿下以娱乐为目的偶尔参与当中,相对他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申请人顶格处理申请人致其缓刑被撤销,有失公允,且行政处罚所涉后果严重,但在取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告知,未充分保障其合法申辩权利;机械处罚带来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此处的“从重处罚”,不一定对应进行最高档行政处罚之意,应该考虑具体情节;本案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严重,意味着申请人被收监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却未组织听证,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利,也未听取申辩,程序严重违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授权委托书、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律师意见书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张博恒询问笔录、同案人员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和决定书、罚金收缴凭证、违法嫌疑人情况记录表、温州市拘留所材料、前科材料、涉案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具有对赌博行为进行查处的主体资格。2020年3月15日,申请人张某某同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温州龙湾蒲州某园X栋2单元X室赌场内以打德州扑克形式进行赌博的违法事实,有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赌场荷官周某某和赌场股东柯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和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张博恒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六百元,适用法律正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本案申请人虽以刑事案件的证人身份接受询问,但询问笔录中对赌博事实部分的陈述与其他参与赌博的同案人陈述、赌场荷官周某某和赌场股东柯某某的供诉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本机关认为,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其询问笔录可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本案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已记载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有申请人的签名确认。本机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已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后续被申请人是否面临被撤销缓刑不属于本案的考虑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立案、搜查、扣押、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作出的温龙公(蒲)行罚决字〔2020〕00370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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