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收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
|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收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收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日。联系电话:86968725。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收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收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保障全区合法批准的临时用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做好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审批范围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申报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选址要尽量避占耕地,除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应急性项目外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若确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编制复垦方案。 申请人应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二、土地复垦费用的收缴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需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复垦费用。具体缴纳标准为:占用一般耕地每平方米75元(含二调地类和现状地类),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0元。 三、土地复垦费用的使用 土地复垦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计利息。临时用地期满后,由临时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复垦经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以及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联踏联审验收,临时用地单位凭验收合格单到属地街道办事处退还复垦费用。 临时用地期满,12个月内不复垦或者已复垦但未通过验收的,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直接冲抵复垦费用,复垦工作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若实际复垦费高于缴纳的复垦费用的,超额部分由临时用地单位承担。 四、原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的清退 原根据《关于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履约保证金收缴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6〕83号)收取的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由各街道办事处转入土地复垦费用专项账户。 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履约保证金收缴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6〕8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 附件
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甲方) 复垦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 (项目名称)需占用 (土地坐落)的耕地作为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占地补偿费用已在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各方达成协议。根据《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规定:土地复垦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乙方负责上述临时用地的复垦。为确保该用地得到及时复垦,由甲方对土地复垦行使监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临时用地需复垦的位置及数量。 该临时用地位于 ,具体范围以 勘测定界图为准,需复垦的土地总面积为 。 二、临时用地复垦标准及监管方式: 1.乙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除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地块共同进行验收。验收的标准,由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2.为确保乙方的临时用地复垦达成土地耕种条件,由甲方先采取收取乙方复垦费用的方式行使对乙方的监管。 3.临时用地期限内复垦费用总额为: 元(大写: )。占用一般耕地每平方米75元(含二调地类和现状地类),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150元。 三、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支付方式及双方法律责任。 1.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复垦费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中。(开户行名称: ;账号: )。 2.甲方所收取乙方的土地复垦费用应为专项资金;甲方不得 擅自挪用。 3.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后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经验收通过后,甲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全额退还复垦保证金;乙方若不履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义务的,预缴的不予退还,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土地复垦,复垦费用超过预存费用部分的,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未经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若协商未果,可提交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全额缴纳复垦费用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收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收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1日。联系电话:86968725。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收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收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保障全区合法批准的临时用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做好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审批范围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申报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选址要尽量避占耕地,除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应急性项目外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若确需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编制复垦方案。 申请人应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二、土地复垦费用的收缴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临时用地单位需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复垦费用。具体缴纳标准为:占用一般耕地每平方米75元(含二调地类和现状地类),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0元。 三、土地复垦费用的使用 土地复垦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计利息。临时用地期满后,由临时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复垦经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以及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联踏联审验收,临时用地单位凭验收合格单到属地街道办事处退还复垦费用。 临时用地期满,12个月内不复垦或者已复垦但未通过验收的,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直接冲抵复垦费用,复垦工作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实施并按规定组织验收。若实际复垦费高于缴纳的复垦费用的,超额部分由临时用地单位承担。 四、原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的清退 原根据《关于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履约保证金收缴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6〕83号)收取的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由各街道办事处转入土地复垦费用专项账户。 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履约保证金收缴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6〕8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 附件
临时用地复垦协议书
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甲方) 复垦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 (项目名称)需占用 (土地坐落)的耕地作为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占地补偿费用已在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各方达成协议。根据《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规定:土地复垦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乙方负责上述临时用地的复垦。为确保该用地得到及时复垦,由甲方对土地复垦行使监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临时用地需复垦的位置及数量。 该临时用地位于 ,具体范围以 勘测定界图为准,需复垦的土地总面积为 。 二、临时用地复垦标准及监管方式: 1.乙方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除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地块共同进行验收。验收的标准,由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2.为确保乙方的临时用地复垦达成土地耕种条件,由甲方先采取收取乙方复垦费用的方式行使对乙方的监管。 3.临时用地期限内复垦费用总额为: 元(大写: )。占用一般耕地每平方米75元(含二调地类和现状地类),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150元。 三、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支付方式及双方法律责任。 1.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将复垦费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中。(开户行名称: ;账号: )。 2.甲方所收取乙方的土地复垦费用应为专项资金;甲方不得 擅自挪用。 3.乙方在临时用地期满后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经验收通过后,甲方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全额退还复垦保证金;乙方若不履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义务的,预缴的不予退还,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土地复垦,复垦费用超过预存费用部分的,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未经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若协商未果,可提交温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持1份。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全额缴纳复垦费用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