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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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联系电话:86968725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军人荣誉感的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深化我区征兵及双拥成果,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尊重和优待军人军属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官兵积极投身强军兴军的伟大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下步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征兵优抚政策 (一)严格落实新兵优待金制度。严格按照优待金发放标准发放优待金。义务兵年度优待金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人口比例系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口比例系数。(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武部) (二)提高艰苦地区优待标准。2018年9月1日以后入伍(下同)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并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费1万元。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并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每人5千元。凡在原总后《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1.5倍发放。入伍后调防至西藏、新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或累计半年以上的士兵,按照进藏、进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服役的义务兵标准享受家庭优待和安置政策。具体享受时间按照实际执行任务时间计算,由所在部队团(含)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区征兵办公室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武部保障科) (三)提高大学生入伍奖励。为提高兵员征集质量,严格落实奖励补助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发放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本科在校生增发10%,专科毕业生增发10%,本科毕业生增发20%,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落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军退伍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户籍地或应征地落户。 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包括兵役登记及核验、宣传发动、初检初审、政治考核、审批定兵和处理退兵等征兵业务开支,按征集大学生入伍每名1万元的标准补助高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武部) 二、提高军人军属荣誉感 (四)加大军属优待力度。在服役期间军人的父母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统一补助;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每年每人进行一次体检,经费标准统一为1000元,经费由所在街道承担。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属于低保户家庭的,在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家庭优待金在对应标准上增发20%,由各街道进行审报核发。(责任单位:各街道) (五)提高立功奖励标准。对获得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士兵(士官)表彰的军人及消防救援人员,由区财政分别按照不低于10万元、3万元、1万元、3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上述表彰的军人家庭,军地领导要亲自登门慰问。其中,获得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由市以上领导、获得三等功的由区和人武部领导、获得“优秀士兵(士官)”的由街道领导等登门送喜报并慰问。(责任单位:区委办、区府办、区人武部政工科、区财政局、各街道) (六)明确子女入学相关标准。区教育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原则上按照照顾对象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其他优待政策参照上级规定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武部) (七)加大随军家属安置力度。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部队移防或者军人工作调动的,随军配偶可以随调。辖区内驻军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一年内由区政府安置工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人武部) 三、加强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 (八)加大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力度。在城镇街道、乡村集区、公园广场、车站机场、高速路口、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立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标语。在电视、报刊、网络、户外传媒等各类宣传媒介加强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区交通工具电子显示屏上常态化滚动播放拥军宣传标语。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专门的“光荣橱窗”,宣传辖区内军人军属和优秀退役军人典型。(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城区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九)提升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意识。军地双方要依法稳妥处理涉及驻龙部队、军人军属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网信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网上涉及驻龙部队和军人军属的负面舆情,并通报驻地部队。(责任单位:区人武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强化对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强化思想重视和政治站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征兵工作和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纳入党管武装工作考核,推动征兵工作和拥军优属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责任单位:区直有关单位) 本意见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及军队管理体系内的职工;本意见所称军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军队文职人员家属及军队管理体系内的职工家属;本意见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军队文职人员子女及军队管理体系内的职工子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龙湾区人民武装部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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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12日。联系电话:86968725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军人荣誉感的重要指示精神,巩固深化我区征兵及双拥成果,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尊重和优待军人军属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官兵积极投身强军兴军的伟大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下步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征兵优抚政策 (一)严格落实新兵优待金制度。严格按照优待金发放标准发放优待金。义务兵年度优待金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人口比例系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口比例系数。(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武部) (二)提高艰苦地区优待标准。2018年9月1日以后入伍(下同)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并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费1万元。到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放并给予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每人5千元。凡在原总后《关于调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内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1.5倍发放。入伍后调防至西藏、新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连续执行任务3个月以上或累计半年以上的士兵,按照进藏、进疆及艰苦地区三类区(含)以上和特类岛屿服役的义务兵标准享受家庭优待和安置政策。具体享受时间按照实际执行任务时间计算,由所在部队团(含)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区征兵办公室会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武部保障科) (三)提高大学生入伍奖励。为提高兵员征集质量,严格落实奖励补助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发放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本科在校生增发10%,专科毕业生增发10%,本科毕业生增发20%,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落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参军退伍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户籍地或应征地落户。 高校征兵工作经费包括兵役登记及核验、宣传发动、初检初审、政治考核、审批定兵和处理退兵等征兵业务开支,按征集大学生入伍每名1万元的标准补助高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武部) 二、提高军人军属荣誉感 (四)加大军属优待力度。在服役期间军人的父母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统一补助;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每年每人进行一次体检,经费标准统一为1000元,经费由所在街道承担。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属于低保户家庭的,在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家庭优待金在对应标准上增发20%,由各街道进行审报核发。(责任单位:各街道) (五)提高立功奖励标准。对获得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士兵(士官)表彰的军人及消防救援人员,由区财政分别按照不低于10万元、3万元、1万元、3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上述表彰的军人家庭,军地领导要亲自登门慰问。其中,获得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由市以上领导、获得三等功的由区和人武部领导、获得“优秀士兵(士官)”的由街道领导等登门送喜报并慰问。(责任单位:区委办、区府办、区人武部政工科、区财政局、各街道) (六)明确子女入学相关标准。区教育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原则上按照照顾对象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其他优待政策参照上级规定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武部) (七)加大随军家属安置力度。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置。部队移防或者军人工作调动的,随军配偶可以随调。辖区内驻军部队随军未就业家属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一年内由区政府安置工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人武部) 三、加强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 (八)加大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力度。在城镇街道、乡村集区、公园广场、车站机场、高速路口、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立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标语。在电视、报刊、网络、户外传媒等各类宣传媒介加强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区交通工具电子显示屏上常态化滚动播放拥军宣传标语。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专门的“光荣橱窗”,宣传辖区内军人军属和优秀退役军人典型。(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城区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九)提升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意识。军地双方要依法稳妥处理涉及驻龙部队、军人军属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网信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网上涉及驻龙部队和军人军属的负面舆情,并通报驻地部队。(责任单位:区人武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强化对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强化思想重视和政治站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征兵工作和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纳入党管武装工作考核,推动征兵工作和拥军优属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责任单位:区直有关单位) 本意见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及军队管理体系内的职工;本意见所称军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军队文职人员家属及军队管理体系内的职工家属;本意见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军队文职人员子女及军队管理体系内的职工子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龙湾区人民武装部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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