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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12-01 14:38:37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联系电话:86968725。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安置房源的入库、使用及监督管理,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湾区(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不含浙南产业集聚区、生态园、下同)范围内的安置房源的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源,包括龙湾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等各类安置房项目住宅、商铺、办公用房及拆迁安置后各类富余房源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龙湾区范围内被征收(拆迁)尚未补偿安置到位的拆迁户。

第五条  成立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安置房源管理工作。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区城市建设中心、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中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城市建设中心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区城建中心牵头负责安置房源数据库的建立、统计、更新,管理软件委托开发和运营维护,以及房源统筹调剂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安置房源安置方案的联审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安置房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安置房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将安置房源的设计总平面图、套型、套数等信息录入系统;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摸文认购完成后三个月内,将房源使用信息、安置对象信息录入系统。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各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确保安置房源的产权合法性及录入信息真实

第八条  使用流程

(一)安置房源使用流程

1.申请  按照属地优先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向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安置房源处置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1、安置联审单、涉及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等)。

2.审核  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区住建局牵头指导按1:1.1的比例分割房源,并报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3.管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摸文认购,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摸文认购后1周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使用房源信息及剩余房源信息在系统内完成更新,剩余房源即时变更为富余房源。

(二)安置后富余房源使用流程

1.申请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全区现有富余房源情况,向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富余房源调剂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调配单(附件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等)。

2.审核  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出具调单。

3.管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与被征收(补偿)户签订的相关协议和申请材料,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结算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调剂的房源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即时将富余房源变更为已安置房源。

第九条  富余房源调剂批准后,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安置对象,副联分别发给区住建、区财政科技城财政局、区城市建设中心、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被安置对象凭调单及相关资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条  富余房源按照“一房一价”,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地产估价机构逐套评估,一年一评估,实行滚动评估,在系统内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安置房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与安置对象结算。

第十二条  富余房源的结算由各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一房一价”与安置对象做好差价结算具体结算原则为富余安置住宅采取“一房一价”计算房屋价值,对原安置地块的安置房参照富余房源“同一时点、同一评估公司、同一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计算房屋价值各业主单位(出资建设单位和调剂单位)根据综合成本价做好结算,区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加强业务监管

第十三条  区发改、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区城市建设中心、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安置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认真做好安置房源信息录入、上传、统筹管理、资金结算、安置方案联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安置房源和富余房源历史信息录入。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上报或更新上报信息弄虚作假信息瞒报漏报或擅自处置富余房源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原温龙政办发[2017]3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0-12-01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联系电话:86968725。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安置房源的入库、使用及监督管理,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湾区(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不含浙南产业集聚区、生态园、下同)范围内的安置房源的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源,包括龙湾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等各类安置房项目住宅、商铺、办公用房及拆迁安置后各类富余房源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龙湾区范围内被征收(拆迁)尚未补偿安置到位的拆迁户。

第五条  成立龙湾区(高新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安置房源管理工作。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区城市建设中心、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建设中心,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城市建设中心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区城建中心牵头负责安置房源数据库的建立、统计、更新,管理软件委托开发和运营维护,以及房源统筹调剂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安置房源安置方案的联审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安置房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安置房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将安置房源的设计总平面图、套型、套数等信息录入系统;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摸文认购完成后三个月内,将房源使用信息、安置对象信息录入系统。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各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确保安置房源的产权合法性及录入信息真实

第八条  使用流程

(一)安置房源使用流程

1.申请  按照属地优先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向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安置房源处置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附件1、安置联审单、涉及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等)。

2.审核  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区住建局牵头指导按1:1.1的比例分割房源,并报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3.管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摸文认购,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摸文认购后1周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使用房源信息及剩余房源信息在系统内完成更新,剩余房源即时变更为富余房源。

(二)安置后富余房源使用流程

1.申请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全区现有富余房源情况,向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富余房源调剂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调配单(附件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等)。

2.审核  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出具调单。

3.管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与被征收(补偿)户签订的相关协议和申请材料,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结算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调剂的房源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即时将富余房源变更为已安置房源。

第九条  富余房源调剂批准后,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安置对象,副联分别发给区住建、区财政科技城财政局、区城市建设中心、区税务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被安置对象凭调单及相关资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条  富余房源按照“一房一价”,由区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地产估价机构逐套评估,一年一评估,实行滚动评估,在系统内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安置房源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与安置对象结算。

第十二条  富余房源的结算由各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一房一价”与安置对象做好差价结算具体结算原则为富余安置住宅采取“一房一价”计算房屋价值,对原安置地块的安置房参照富余房源“同一时点、同一评估公司、同一评估办法”进行评估计算房屋价值各业主单位(出资建设单位和调剂单位)根据综合成本价做好结算,区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财政局加强业务监管

第十三条  区发改、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住建局、区城市建设中心、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东办证处、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安置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人,认真做好安置房源信息录入、上传、统筹管理、资金结算、安置方案联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安置房源和富余房源历史信息录入。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安置房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上报或更新上报信息弄虚作假信息瞒报漏报或擅自处置富余房源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原温龙政办发[2017]39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