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行复〔2018〕7号
发布日期:2018-10-26 14:04:16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18〕7号

申请人:顾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丹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年7月10日,申请人在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网趣成人用品专营店购买了一款润滑油产品(发票号码:15944692)。2018年1月17日,申请人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润滑油不符合其网页宣传的“进口原料”、“水溶性配方”、“容量大性价比高”、“不含杀精剂”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201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温龙市监消〔2018〕第06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温龙市监消〔2018〕第06号),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作出行政答复处理。2018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上关于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商城网页上标注“进口原料”、“水溶性配方”、“容量大性价比高”、“不含杀精剂”等内容涉嫌虚假广告的投诉和举报材料之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企业广告内容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EMS专递告知申请人,并对投诉处理情况在12345平台上依法予以答复。二、申请人主体资格不明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仅附有顾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且未经复议机关核对。其次考虑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联系地址与身份证住址不一致,不排除其他人冒用顾某某身份进行行政复议的可能性。三、申请人涉嫌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申请人作为一名成年男子专门在网上购买成年女性情趣用品并进行投诉举报,显然不属于因生活需要而购买。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申请人65次向被申请人申请不合理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8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申请人连续11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不合理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涉嫌滥用消费者权益、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以及行政复议救济权利,与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救济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严重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2018年1月17日,申请人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其在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网趣成人用品专营店购买的一款润滑油产品不符合网页宣传的“进口原料”、“水溶性配方”、“容量大性价比高”、“不含杀精剂”等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要求依法赔偿,并需要被申请人介入调解。同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属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直接回复申请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广告违法事实,故作出不予立案处理,且该公司拒绝进行调解,故调解终止。同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温龙市监消〔2018〕第06号),被申请人认为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页宣传内容未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故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同时,本机关查明,在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申请人65次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内容公开(其中针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为31件),8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中针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为4件);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申请人连续11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其中针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为6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平台的网页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顾某某系列(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数据汇总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针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诉过于笼统,无法指明具体虚假之处,且在被申请人处理结果未能满足其索赔需求后转而向其提出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行政复议申请,变相予以施压。经查,申请人作为一名成年男子,在网络上大量购买成年女性情趣用品后进行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有理由认为申请人购买此类产品的目的已明显超出生活范畴的需要,不属于保护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同时,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答复十二届全国人大阳国秀等代表的建议时指出的:“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本案中,根据案件事实和现有的信息可得知,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滥用消费者投诉举报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政复议救济权,并涉嫌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牟利,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其主观动机不应得到支持。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与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顾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

 

  

 

 

温龙政行复〔2018〕7号

发布日期:2018-10-26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18〕7号

申请人:顾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丹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年7月10日,申请人在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网趣成人用品专营店购买了一款润滑油产品(发票号码:15944692)。2018年1月17日,申请人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润滑油不符合其网页宣传的“进口原料”、“水溶性配方”、“容量大性价比高”、“不含杀精剂”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2018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温龙市监消〔2018〕第06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温龙市监消〔2018〕第06号),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作出行政答复处理。2018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上关于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商城网页上标注“进口原料”、“水溶性配方”、“容量大性价比高”、“不含杀精剂”等内容涉嫌虚假广告的投诉和举报材料之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企业广告内容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EMS专递告知申请人,并对投诉处理情况在12345平台上依法予以答复。二、申请人主体资格不明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仅附有顾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且未经复议机关核对。其次考虑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联系地址与身份证住址不一致,不排除其他人冒用顾某某身份进行行政复议的可能性。三、申请人涉嫌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申请人作为一名成年男子专门在网上购买成年女性情趣用品并进行投诉举报,显然不属于因生活需要而购买。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申请人65次向被申请人申请不合理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8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申请人连续11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不合理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涉嫌滥用消费者权益、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以及行政复议救济权利,与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救济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严重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审理查明:2018年1月17日,申请人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其在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网趣成人用品专营店购买的一款润滑油产品不符合网页宣传的“进口原料”、“水溶性配方”、“容量大性价比高”、“不含杀精剂”等内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要求依法赔偿,并需要被申请人介入调解。同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属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上直接回复申请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广告违法事实,故作出不予立案处理,且该公司拒绝进行调解,故调解终止。同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温龙市监消〔2018〕第06号),被申请人认为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页宣传内容未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故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同时,本机关查明,在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申请人65次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内容公开(其中针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为31件),8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中针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为4件);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申请人连续11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其中针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为6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平台的网页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顾某某系列(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数据汇总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针对温州网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诉过于笼统,无法指明具体虚假之处,且在被申请人处理结果未能满足其索赔需求后转而向其提出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行政复议申请,变相予以施压。经查,申请人作为一名成年男子,在网络上大量购买成年女性情趣用品后进行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有理由认为申请人购买此类产品的目的已明显超出生活范畴的需要,不属于保护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同时,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答复十二届全国人大阳国秀等代表的建议时指出的:“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本案中,根据案件事实和现有的信息可得知,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滥用消费者投诉举报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政复议救济权,并涉嫌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牟利,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其主观动机不应得到支持。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与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顾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