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土征龙〔2016〕22号关于龙湾区海滨街道北新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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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土征龙〔2016〕22号 关于龙湾区海滨街道北新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调整龙湾区海滨街道北新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温政土征龙〔2015〕13号)的请示》(温征龙请字〔2016〕第21号)收悉。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8日以浙土字A〔2013〕-0464号文批准温州市2013年度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施方案(一)14、15、18号区块,征收海滨街道北新村集体土地20.4045亩,其中农用地20.2155亩。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4日以温政土征龙〔2015〕13号文批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7人。现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和《关于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实施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5〕192号)的规定,同意北新村提出的选择市政府第143号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申请。现将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温政土征龙〔2015〕13号文内第二款中《关于办理海滨街道北新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的通知》(编号:2014020)“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7人”的内容调整为“核定北新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9名”,实际增加北新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2名。 二、北新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处,市征地事务处,龙湾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土地出让办(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龙湾分局,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二),海滨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海滨管理所,海滨街道北新村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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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土征龙〔2016〕22号 关于龙湾区海滨街道北新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调整龙湾区海滨街道北新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温政土征龙〔2015〕13号)的请示》(温征龙请字〔2016〕第21号)收悉。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8日以浙土字A〔2013〕-0464号文批准温州市2013年度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施方案(一)14、15、18号区块,征收海滨街道北新村集体土地20.4045亩,其中农用地20.2155亩。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4日以温政土征龙〔2015〕13号文批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7人。现根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和《关于温政办〔2014〕111号文件实施后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5〕192号)的规定,同意北新村提出的选择市政府第143号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申请。现将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调整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温政土征龙〔2015〕13号文内第二款中《关于办理海滨街道北新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的通知》(编号:2014020)“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7人”的内容调整为“核定北新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49名”,实际增加北新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2名。 二、北新村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5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处,市征地事务处,龙湾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土地出让办(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龙湾分局,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二),海滨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海滨管理所,海滨街道北新村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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