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行复〔2015〕16号
发布日期:2016-06-08 10:23:43浏览次数: 来源: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15〕16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挺义,局长。

  申请人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于2015年10月1日作出的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15〕10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5年9月期间,申请人因朋友怂恿,购买了200元的六合彩。申请人原先不知道六合彩的性质,以为六合彩和体育彩票属于同种性质,并且这200元购买的六合彩之后没有任何收益,纯粹是娱乐行为。2015年10月1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直接据此对申请人作出了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与法不符,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15〕10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述称内容与事实不符。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15年9月初的一天,申请人在永中街道镇南商厦2幢501室项海燕家通过项海燕押注“六合彩”形式参与赌博,赌注为200元。2015年1月申请人因2014年的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在缓刑期间申请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参与赌博,应从重处罚。以上事实由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项海燕等人的陈述、检查笔录、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为证。申请人等人赌博一案,永兴派出所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经调查取证,2015年10月1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的赌博行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二、申请人所称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六合彩的押注就是以小博大,为法律所禁止。申请人明知六合彩的赌博方式、赔率、过程,仍参与押注200元,属赌博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的一天,申请人孙某某在永中街道镇南商厦2幢501室项海燕家通过项海燕押注“六合彩”形式参与赌博,赌注为200元。2015年9月30日,永兴派出所于受理该案。经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赌博,应予治安处罚。2015年10月1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4年申请人孙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申请人的上述赌博行为发生在其缓刑考验期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五)刑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案中,申请人以押注“六合彩”形式参与赌博,赌注为200元,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且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缓刑考验期间,应从重处罚。因此,被申请人综合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自己不知道“六合彩”性质等辩解意见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于2015年10月1日作出的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15〕10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

温龙政行复〔2015〕16号

发布日期:2016-06-08 浏览次数: 来源: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15〕16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挺义,局长。

  申请人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于2015年10月1日作出的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15〕10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5年9月期间,申请人因朋友怂恿,购买了200元的六合彩。申请人原先不知道六合彩的性质,以为六合彩和体育彩票属于同种性质,并且这200元购买的六合彩之后没有任何收益,纯粹是娱乐行为。2015年10月1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直接据此对申请人作出了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与法不符,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15〕10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述称内容与事实不符。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15年9月初的一天,申请人在永中街道镇南商厦2幢501室项海燕家通过项海燕押注“六合彩”形式参与赌博,赌注为200元。2015年1月申请人因2014年的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在缓刑期间申请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参与赌博,应从重处罚。以上事实由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项海燕等人的陈述、检查笔录、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为证。申请人等人赌博一案,永兴派出所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经调查取证,2015年10月1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的赌博行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二、申请人所称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六合彩的押注就是以小博大,为法律所禁止。申请人明知六合彩的赌博方式、赔率、过程,仍参与押注200元,属赌博行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的一天,申请人孙某某在永中街道镇南商厦2幢501室项海燕家通过项海燕押注“六合彩”形式参与赌博,赌注为200元。2015年9月30日,永兴派出所于受理该案。经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赌博,应予治安处罚。2015年10月1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4年申请人孙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申请人的上述赌博行为发生在其缓刑考验期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五)刑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案中,申请人以押注“六合彩”形式参与赌博,赌注为200元,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且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其缓刑考验期间,应从重处罚。因此,被申请人综合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自己不知道“六合彩”性质等辩解意见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于2015年10月1日作出的温龙公(兴)行罚决字〔2015〕105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