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龙政行复〔2016〕17号
发布日期:2016-10-28 09:32:09浏览次数: 来源: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16〕17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郑祥迪,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月14日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由于上江村土地被征收二十五年以来一直未给失地农民安置,赔偿款不到位,村账目未公开,故申请人于2015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所需信息内容明细表,要求公开上江村所有集体名下产业等六项内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因此,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上江村村务公开的台账由村报账员每季度按规定在村级财务公开栏向全村人民公布,并由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存档,被申请人不留底。申请人常年在外经商,故无法直接了解村务信息,建议申请人直接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询问。因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村民。2015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所需信息内容明细表,要求依法公开以下六项内容供申请人查阅:一、上江村所有集体名下产业的名称;二、上江村1999年后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投资收入,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三、上江村1999年至2014年所有集体资产出租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四、上江村1999年至2014年所有年份的账目;五、上江村集体经营支出;六、上江村集体所有耕地数量等资源(上述六项全部要求是1999年至2014年的信息)。单号为1024345002012的邮政快递底单显示,被申请人已经于2105年8月14日签收。截至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内容描述明细表、邮政快递底单,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至2016年1月28日申请人申请复议时,被申请人仍未对该项申请作出答复。故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明显违法上述法规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温龙政行复〔2016〕17号

发布日期:2016-10-28 浏览次数: 来源: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龙政行复〔2016〕17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郑祥迪,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月14日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由于上江村土地被征收二十五年以来一直未给失地农民安置,赔偿款不到位,村账目未公开,故申请人于2015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所需信息内容明细表,要求公开上江村所有集体名下产业等六项内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因此,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上江村村务公开的台账由村报账员每季度按规定在村级财务公开栏向全村人民公布,并由上江村村民委员会存档,被申请人不留底。申请人常年在外经商,故无法直接了解村务信息,建议申请人直接向上江村村民委员会询问。因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村民。2015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所需信息内容明细表,要求依法公开以下六项内容供申请人查阅:一、上江村所有集体名下产业的名称;二、上江村1999年后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缴收入,投资收入,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三、上江村1999年至2014年所有集体资产出租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四、上江村1999年至2014年所有年份的账目;五、上江村集体经营支出;六、上江村集体所有耕地数量等资源(上述六项全部要求是1999年至2014年的信息)。单号为1024345002012的邮政快递底单显示,被申请人已经于2105年8月14日签收。截至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内容描述明细表、邮政快递底单,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4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至2016年1月28日申请人申请复议时,被申请人仍未对该项申请作出答复。故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明显违法上述法规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