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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端产业培育发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8-24 10:10:30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29号)及附件《关于加快高端产业培育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温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必须是遵纪守法地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均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温州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法》各项优惠政策的个人近三年应无违法违纪等严重行为,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 户籍在温州高新区 ;

  2. 劳动关系在温州高新区。

  第三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办法》各项优惠政策:

  1. 发生超过 30 人(含)以上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且企业被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定为败诉,或被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2.被列为区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或“黑名单”的,或安全生产发生1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重伤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而引发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创建的;

  3.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4. 能源消耗(万元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 ;

  5. 企业工商信用等级下降为 B 级及以下的;

  6. 企业法人代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7.企业发生其他重大违法经营活动,经法院判决为违法,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的9大产业领域(物联网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海洋新兴产业和核电关联产业)与温州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激光光电、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制药、新材料等产业。第五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指符合《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国科发计〔2011〕270号)现代服务业科技行动的服务产业(包括:数字文化、数字医疗健康、数字生活、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社会化公共服务、科技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等)及温州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物联网、科技信息服务业、软件业等产业。

  第六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对新引进的高端产业企业,按其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 100% 补贴,后二年给予 50% 补贴。”(地方财力留成部分是指区本级)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企业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的相关产业目录 ;

  2.企业必须是在近三年新引进,且经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评审通过。

  (二)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4月集中申报1次。由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申报所需材料

  1.《温州高新区新引进高端产业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1);

  2.产值、税费证明材料(须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出具)。

  第七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对获得国家、省级各类补助资金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配套补助。”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企业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的相关产业目录 ;

  2. 重大产业项目是指获得国家、省级各类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4月集中申报1次。由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后,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

  3. 配套补助金额不高于国家、省级补助金额。

  (三)申报所需材料

  1.《温州高新区重大产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2);

  2. 国家、省级项目批文。第八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对世界 500 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国内500强、中央重点企业、国内行业龙头示范企业在温州高新区落户,实行‘一企一案’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企业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温州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

  2. 企业上年度产值不低于 50 亿元,税收不低于 2 亿元。

  (二)管理程序

  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九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鼓励高端产业领域的企业做强做大,对现有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 30%,增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 50% 补贴。对增资金额在 8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 100% 补贴,后二年给予 50% 补贴。”(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是指区本级)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企业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的相关产业目录。

  (二)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4月集中申报1次。由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的,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申报所需材料

  企业必须提供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增资扩股的比例及增资金额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鼓励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进入高端产业领域,对于当年完成对外并购规模在 5000 万元以上,并购期间新增贷款予以一年100%的贴息(利息额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支持,贴息总额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并购后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的相关产业目录 ;

  2. 并购对象:区内外企业 ;

  3.并购方式:区内企业兼并;区内外企业兼并(其中,区外企业收购兼并区内企业后,必须在温州高新区设立新的子公司。)

  (二)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4月集中申报1次。由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的,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申报所需材料

  企业必须提供并购合同及银行出具的专门用于并购的新增贷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鼓励和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实施高新化战略,对利用现有厂房的企业,其技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按其本年度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贷款年利息(利息额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10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企业技改投资项目须经区经信局备案,在技改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

  予补贴。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温州高新区技术改造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3);

  2. 技改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技改备案情况 ;

  3. 银行出具专门用于技改的贷款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 70% 给予奖励,后 2 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地方财力留成部分、增量部分是指区本级)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8月集中申报1次。由企业向区协作办(招商局)提出申请;

  2.资格审查合格的,由区协作办(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温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4)、《总部企业市区以外非法人分支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 5)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其他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须提供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鼓励企业腾笼换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按时淘汰落后产能,引入高端产业领域技术进行转型升级的企业,淘汰设备按账内设备评估净值的 30%,或经确认贴补设备评估净值的 20%,或按更新先进设备投资额 10% 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4月集中申报1次。由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的,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温州高新区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 6);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账内设备评估净值的证明材料,或经确认贴补设备评估净值的证明材料,或更新先进设备投资额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设立高新区企业经济贡献奖,对于首年度财政税务关系由市外转入并且年度缴纳入库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款合计超过 3000 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 4000 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 7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操作要求如下:温州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下年度的年初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具体工作由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鼓励科技招商引资,对成功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高端产业领域企业在高新区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高端产业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机构、单位或个人最高 2 万元的奖励。注册资金超过 2000 万元的,按每增 1000 万元给予增奖 1 万元计算,奖金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其操作要求如下:温州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下年度的年初公布评选结果,给予通报表彰,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局、区协作办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进行认定,并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快高端产业培育发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8-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29号)及附件《关于加快高端产业培育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温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必须是遵纪守法地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均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温州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法》各项优惠政策的个人近三年应无违法违纪等严重行为,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 户籍在温州高新区 ;

  2. 劳动关系在温州高新区。

  第三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办法》各项优惠政策:

  1. 发生超过 30 人(含)以上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且企业被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定为败诉,或被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2.被列为区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或“黑名单”的,或安全生产发生1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重伤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而引发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创建的;

  3.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4. 能源消耗(万元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 ;

  5. 企业工商信用等级下降为 B 级及以下的;

  6. 企业法人代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7.企业发生其他重大违法经营活动,经法院判决为违法,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的9大产业领域(物联网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海洋新兴产业和核电关联产业)与温州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激光光电、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制药、新材料等产业。第五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指符合《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国科发计〔2011〕270号)现代服务业科技行动的服务产业(包括:数字文化、数字医疗健康、数字生活、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社会化公共服务、科技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等)及温州高新区重点发展的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物联网、科技信息服务业、软件业等产业。

  第六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对新引进的高端产业企业,按其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 100% 补贴,后二年给予 50% 补贴。”(地方财力留成部分是指区本级)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企业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的相关产业目录 ;

  2.企业必须是在近三年新引进,且经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评审通过。

  (二)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4月集中申报1次。由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申报所需材料

  1.《温州高新区新引进高端产业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1);

  2.产值、税费证明材料(须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出具)。

  第七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对获得国家、省级各类补助资金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配套补助。”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企业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的相关产业目录 ;

  2. 重大产业项目是指获得国家、省级各类补助资金的项目。

  (二)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4月集中申报1次。由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后,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

  3. 配套补助金额不高于国家、省级补助金额。

  (三)申报所需材料

  1.《温州高新区重大产业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2);

  2. 国家、省级项目批文。第八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对世界 500 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国内500强、中央重点企业、国内行业龙头示范企业在温州高新区落户,实行‘一企一案’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企业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温州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

  2. 企业上年度产值不低于 50 亿元,税收不低于 2 亿元。

  (二)管理程序

  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九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鼓励高端产业领域的企业做强做大,对现有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 30%,增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 50% 补贴。对增资金额在 8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 100% 补贴,后二年给予 50% 补贴。”(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是指区本级)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企业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的相关产业目录。

  (二)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4月集中申报1次。由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的,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申报所需材料

  企业必须提供工商等部门认定的增资扩股的比例及增资金额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鼓励企业通过行业内并购方式进入高端产业领域,对于当年完成对外并购规模在 5000 万元以上,并购期间新增贷款予以一年100%的贴息(利息额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支持,贴息总额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并购后的主导产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的相关产业目录 ;

  2. 并购对象:区内外企业 ;

  3.并购方式:区内企业兼并;区内外企业兼并(其中,区外企业收购兼并区内企业后,必须在温州高新区设立新的子公司。)

  (二)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4月集中申报1次。由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的,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申报所需材料

  企业必须提供并购合同及银行出具的专门用于并购的新增贷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鼓励和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实施高新化战略,对利用现有厂房的企业,其技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按其本年度企业技术更新改造贷款年利息(利息额按照企业实际贷款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10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企业技改投资项目须经区经信局备案,在技改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

  予补贴。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温州高新区技术改造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 3);

  2. 技改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技改备案情况 ;

  3. 银行出具专门用于技改的贷款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 70% 给予奖励,后 2 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的 50% 给予奖励。”(地方财力留成部分、增量部分是指区本级)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8月集中申报1次。由企业向区协作办(招商局)提出申请;

  2.资格审查合格的,由区协作办(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温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4)、《总部企业市区以外非法人分支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 5)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其他可证明其总部功能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须提供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鼓励企业腾笼换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按时淘汰落后产能,引入高端产业领域技术进行转型升级的企业,淘汰设备按账内设备评估净值的 30%,或经确认贴补设备评估净值的 20%,或按更新先进设备投资额 10% 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1.该评审每年4月集中申报1次。由区经信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的,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温州高新区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 6);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账内设备评估净值的证明材料,或经确认贴补设备评估净值的证明材料,或更新先进设备投资额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设立高新区企业经济贡献奖,对于首年度财政税务关系由市外转入并且年度缴纳入库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款合计超过 3000 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 4000 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给予 7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操作要求如下:温州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下年度的年初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具体工作由区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鼓励科技招商引资,对成功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高端产业领域企业在高新区落户的机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注册资金在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高端产业企业按照资金实际到位额,给予引荐机构、单位或个人最高 2 万元的奖励。注册资金超过 2000 万元的,按每增 1000 万元给予增奖 1 万元计算,奖金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其操作要求如下:温州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下年度的年初公布评选结果,给予通报表彰,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局、区协作办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进行认定,并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