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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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29号)及附件《关于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温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申请《办法》各项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必须是遵纪守法地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均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温州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办法》各项优惠 政策: 1. 发生超过 30 人(含)以上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且企业被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定为败诉,或被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2.被列为区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或“黑名单”的,或安全生产发生1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重伤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而引发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创建的; 3. 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的; 4. 近三年内能源消耗(万元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 ; 5. 企业工商信用等级下降为 B 级及以下的; 6. 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有违法违纪等严重行为的; 7.企业发生其他重大违法经营活动,经法院判决为违法,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总部级科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温州高新区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银行、综合类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科技金融租赁公司、科技金融仓储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或者是经相关部门备案在温州高新区注册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 第五条 《办法》第二、三条所称“科技金融机构分公司(分行等同级机构)和科技金融机构营业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同级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温州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区域性业务机构。 第六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科技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科技金融分公司在温州高新区设立并直接管理的业务营运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银行卡中心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第七条 《办法》第一、二、三条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各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各级专利示范企业(专利优势企业)等。 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具体是指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 4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鼓励企业引进创业(风险资本)”,是指对获创业(风险)投资的企业,可按企业获得的实际投资额,温州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 50% 的配套股权投资,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企业利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直接融资,除上市融资补助外,给予企业中间费用一次性补助”,是指企业利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中间费用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企业利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中间费用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企业利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在 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中间费用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按年度定额补贴”,是指对参加科技保险企业,年保费在10万元以下的,按年保费40%比例给予补贴;年保费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年保费50%给予补贴;年保费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保费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办法》第一、二、三条规定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或补贴的总部级科技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机构分公司(分行等同级机构)、科技金融营业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同级机构)等机构,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1. 该补助每年 10 月集中申报 1 次。由区金融办负责受理,会同区科技局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2. 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区金融办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提出奖励(补助)方案,并提交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 申请报告; 2.《温州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结合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3.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 购地、购房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 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新设或者新迁入的总部级科技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机构分公司和科技金融机构营业部享受政府奖励、补助优惠,以该机构获监管部门批准正式开业时间认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其中: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以相关部门备案时间认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须在提供的材料中补充获监管部门批准开业时间(相关部门备案时间)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上市奖励和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1. 该奖励(补助)每年 10 月集中申报 1 次。由区金融办负责受理,会同区科技局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2. 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区金融办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提出奖励(补助)方案,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 申请报告; 2.《温州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结合奖励(补助)申请表》; 3. 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三板”奖励和第八条规定的科技保费补贴,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1. 该奖励(补贴)每年 10 月集中申报 1 次。由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区科技局提出奖励(补贴)方案,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 申请报告; 2.《温州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结合奖励(补助)申请表》; 3. 区科技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区金融办会同区科技局负责协调解决科技金融机构在设立及经营期间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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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29号)及附件《关于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温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申请《办法》各项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必须是遵纪守法地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均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温州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办法》各项优惠 政策: 1. 发生超过 30 人(含)以上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且企业被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定为败诉,或被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2.被列为区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或“黑名单”的,或安全生产发生1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重伤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而引发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创建的; 3. 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的; 4. 近三年内能源消耗(万元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 ; 5. 企业工商信用等级下降为 B 级及以下的; 6. 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有违法违纪等严重行为的; 7.企业发生其他重大违法经营活动,经法院判决为违法,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总部级科技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温州高新区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银行、综合类证券公司、科技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科技金融租赁公司、科技金融仓储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或者是经相关部门备案在温州高新区注册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 第五条 《办法》第二、三条所称“科技金融机构分公司(分行等同级机构)和科技金融机构营业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同级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温州高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区域性业务机构。 第六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科技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是指科技金融分公司在温州高新区设立并直接管理的业务营运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银行卡中心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 第七条 《办法》第一、二、三条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各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各级专利示范企业(专利优势企业)等。 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具体是指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 40 万元奖励。 第九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鼓励企业引进创业(风险资本)”,是指对获创业(风险)投资的企业,可按企业获得的实际投资额,温州高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不超过 50% 的配套股权投资,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企业利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直接融资,除上市融资补助外,给予企业中间费用一次性补助”,是指企业利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中间费用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企业利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中间费用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企业利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直接融资在 1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中间费用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第十一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按年度定额补贴”,是指对参加科技保险企业,年保费在10万元以下的,按年保费40%比例给予补贴;年保费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按年保费50%给予补贴;年保费在2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保费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补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办法》第一、二、三条规定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或补贴的总部级科技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机构分公司(分行等同级机构)、科技金融营业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同级机构)等机构,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1. 该补助每年 10 月集中申报 1 次。由区金融办负责受理,会同区科技局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2. 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区金融办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提出奖励(补助)方案,并提交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 申请报告; 2.《温州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结合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3.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 购地、购房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 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新设或者新迁入的总部级科技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机构分公司和科技金融机构营业部享受政府奖励、补助优惠,以该机构获监管部门批准正式开业时间认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其中: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以相关部门备案时间认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须在提供的材料中补充获监管部门批准开业时间(相关部门备案时间)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上市奖励和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1. 该奖励(补助)每年 10 月集中申报 1 次。由区金融办负责受理,会同区科技局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2. 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区金融办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提出奖励(补助)方案,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 申请报告; 2.《温州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结合奖励(补助)申请表》; 3. 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三板”奖励和第八条规定的科技保费补贴,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管理程序 1. 该奖励(补贴)每年 10 月集中申报 1 次。由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区科技局提出奖励(补贴)方案,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二)申报所需材料 1. 申请报告; 2.《温州高新区科技与金融结合奖励(补助)申请表》; 3. 区科技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区金融办会同区科技局负责协调解决科技金融机构在设立及经营期间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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