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龙湾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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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财发〔2014〕185号
关于规范龙湾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区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和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温国资委〔2010〕2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原则及方式 (一)本意见所指的国有资产,一般为土地、房屋、地下车库、专业市场、商场、大型仪器、特种设备、广告牌位等国有企业占有资产。 (二)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企业自行组织招租和协议租赁等方式进行。 (三)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开方式,并按下列规定对外出租: 1.进入政府交易平台。年租金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应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出租资产不得化整为零; 2.企业自行组织。年租金10万元以下的,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出租。 (四)采取公开出租的,应当发布招租公告。 (五)企业出租国有资产涉及房地产的,须按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有关手续。 (六)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对外招租。 (七)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 1.房地产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收入5万元以下,确实难以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零星资产;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及其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3.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承租方的; 4.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流拍未超过180天的; 5.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实施程序 (一)拟出租资产年租金评估价100万元以上的,经温州市龙湾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年租金评估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由各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填列企业资产租赁情况备案表,报区国资办登记备案。 (三)国有企业申报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龙湾区国有单位资产出租申报表》; 2.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实施方案; 3.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4.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应提供职代会决议; 5.涉及房地产对外租赁的,应提供房产、土地等权属证明文件及安全责任管理承诺书,被鉴定为危房的不得出租。 6.原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拟采取协议出租应上报出租意向书; 7.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应提供相应资产评估报告书; 8.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租赁期限需要超过5年的,须报区政府同意。 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租金和合同管理 (一)企业对拟出租的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在市国资委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 (二)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确有特殊情况需降低起租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收取租金,不得任意减免租金;租金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帐,不得帐外列帐;困难企业资产出租的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各类保险等费用;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征收的土地,其土地上的租金收益应按“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专户。 (四)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 1.资产租赁期限; 2.资产用途; 3.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4.双方权利与义务; 5.涉及房地产出租时,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 6.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 7.违约责任; 8.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 9.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企业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将出租结果、公示结果和租赁合同上报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办。 四、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续租与转租 (一)资产租赁期限届满,原资产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但租赁资产应重新评估。 (二)资产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人同意。 五、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公示 (一)公示的主要内容: 1.市场询价、评估情况; 2.出租资产的范围、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3.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4.其他需公示的事项。 (二)公示方式和时限 1.公示方式:刊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或温州市级、龙湾地方报刊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招租信息。 2.公示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从正式公告之日起计算。 (三)企业自行组织招租时,应按本款第二条进行公示,广泛征集承租人。 六、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制度建设、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 (一)出租资产管理责任由出租企业负责。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在租赁国有资产时,履行以下内部程序: 1.企业在资产出租前应制定出租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可行性、资产明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市场调查情况、承租人意向等。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等安全生产(经营)须进行安全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评估。 2.企业资产出租方案由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 3.加强资产租赁项目的档案管理。 (二)企业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及时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企业负责人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区国资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查检查。 (六)企业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龙湾区国有单位资产出租备案表》上报区国资办。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温州市龙湾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龙湾区国有单位资产出租申报表 2.龙湾区国有单位资产出租备案表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抄送:区府办。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2014年11月13日印发 [2014]185号附件1.doc [2014]185号附件2.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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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财发〔2014〕185号
关于规范龙湾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 区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和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温国资委〔2010〕29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原则及方式 (一)本意见所指的国有资产,一般为土地、房屋、地下车库、专业市场、商场、大型仪器、特种设备、广告牌位等国有企业占有资产。 (二)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企业自行组织招租和协议租赁等方式进行。 (三)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公开方式,并按下列规定对外出租: 1.进入政府交易平台。年租金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应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出租资产不得化整为零; 2.企业自行组织。年租金10万元以下的,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出租。 (四)采取公开出租的,应当发布招租公告。 (五)企业出租国有资产涉及房地产的,须按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有关手续。 (六)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对外招租。 (七)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 1.房地产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收入5万元以下,确实难以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零星资产;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及其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3.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承租方的; 4.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流拍未超过180天的; 5.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实施程序 (一)拟出租资产年租金评估价100万元以上的,经温州市龙湾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年租金评估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由各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填列企业资产租赁情况备案表,报区国资办登记备案。 (三)国有企业申报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龙湾区国有单位资产出租申报表》; 2.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实施方案; 3.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4.需提交职代会审议的,应提供职代会决议; 5.涉及房地产对外租赁的,应提供房产、土地等权属证明文件及安全责任管理承诺书,被鉴定为危房的不得出租。 6.原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拟采取协议出租应上报出租意向书; 7.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应提供相应资产评估报告书; 8.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租赁期限需要超过5年的,须报区政府同意。 三、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租金和合同管理 (一)企业对拟出租的资产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在市国资委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确定。 (二)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确有特殊情况需降低起租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收取租金,不得任意减免租金;租金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帐,不得帐外列帐;困难企业资产出租的租金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各类保险等费用;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征收的土地,其土地上的租金收益应按“收支两条线”上缴财政专户。 (四)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 1.资产租赁期限; 2.资产用途; 3.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4.双方权利与义务; 5.涉及房地产出租时,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 6.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 7.违约责任; 8.应当终止(解除)合同的内容; 9.其它应在合同中明确的条款。 企业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将出租结果、公示结果和租赁合同上报主管部门和区国资办。 四、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续租与转租 (一)资产租赁期限届满,原资产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但租赁资产应重新评估。 (二)资产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人同意。 五、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公示 (一)公示的主要内容: 1.市场询价、评估情况; 2.出租资产的范围、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3.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4.其他需公示的事项。 (二)公示方式和时限 1.公示方式:刊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或温州市级、龙湾地方报刊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招租信息。 2.公示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从正式公告之日起计算。 (三)企业自行组织招租时,应按本款第二条进行公示,广泛征集承租人。 六、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制度建设、检查监督及责任追究 (一)出租资产管理责任由出租企业负责。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并在租赁国有资产时,履行以下内部程序: 1.企业在资产出租前应制定出租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可行性、资产明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市场调查情况、承租人意向等。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等安全生产(经营)须进行安全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评估。 2.企业资产出租方案由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 3.加强资产租赁项目的档案管理。 (二)企业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及时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合同的履行。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企业负责人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区国资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查检查。 (六)企业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龙湾区国有单位资产出租备案表》上报区国资办。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温州市龙湾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龙湾区国有单位资产出租申报表 2.龙湾区国有单位资产出租备案表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4年11月13日 抄送:区府办。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2014年11月13日印发 [2014]185号附件1.doc [2014]185号附件2.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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