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温土资征收龙〔201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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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征收龙〔2013〕2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根据区政府研究同意瑶溪街道环一村三产安置房土地用途调整,现需收回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环一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申请收回该地块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委托龙湾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22日批准,决定收回上述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本次收回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环一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坐落于龙湾区瑶溪街道环一村,出让合同文号为温土资合[2004]41号,涉及土地面积为78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综合。具体位置以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2003年11月13日出具的土地征用勘测定界报告(2003-478)所示范围为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即由国家收回。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后续工作由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环一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落实。 四、上述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收回范围内的土地不再办理转让、土地登记(本公告要求办理的注销登记除外)等手续。 五、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环一村村民委员会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生效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工作落实后,凭本公告、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其他已生效的有关文书,到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六、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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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征收龙〔2013〕2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根据区政府研究同意瑶溪街道环一村三产安置房土地用途调整,现需收回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环一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申请收回该地块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委托龙湾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22日批准,决定收回上述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本次收回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为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环一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坐落于龙湾区瑶溪街道环一村,出让合同文号为温土资合[2004]41号,涉及土地面积为78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综合。具体位置以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2003年11月13日出具的土地征用勘测定界报告(2003-478)所示范围为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即由国家收回。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后续工作由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环一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予以落实。 四、上述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收回范围内的土地不再办理转让、土地登记(本公告要求办理的注销登记除外)等手续。 五、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环一村村民委员会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生效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工作落实后,凭本公告、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拆迁补偿协议或者其他已生效的有关文书,到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六、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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