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2021-29024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发〔2013〕4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00-2013-0012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0 15:06:53浏览次数: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2〕30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列入我区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范围内的行政村,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并报区政府申请启动城中村改造。
  第三条  改造范围内在册常住农户,宅基地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基底具有土地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具体合法性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认定),可按宅基地基底面积一倍至三倍的标准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置换价格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第四条  置换户为混合户口,户籍内有1人以上(含)认定为常住农业户口的,可选择第二种方式置换,即“按其合法房屋宅基地基底面积一倍至三倍的标准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也可根据“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30-50平方米、非农业户口按人均20-30平方米”标准合计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
  第五条  选择“合法面积”和“一三落地”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为套内面积,众用分摊面积另行计算;选择“三五底顶”和非农业户口人均面积20-30平方米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及户均增购面积均已包括众用分摊面积,不再另行计算。
  第六条  凡在《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公布实施之日即2012年2月2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至今仍在经营的,或历史上一直在经营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经街道、村两级共同认定的主要道路临街沿路底层,符合安置且被置换的房屋系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的,并在改造地块符合规划布局和营业用房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每间购买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包括众用分摊面积)。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购买根据旧房所在城中村的不同地段,按签订《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的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分类优惠计价。
  第七条  置换对象选择人均或户均增购方式置换的,置换对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如在规定缴纳增购房款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如数缴纳的,视为放弃增购,并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要拍照留档,并报区征管办备案)。
  第八条  被置换(征收)人可将被置换(征收)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过户给子女,若子女已亡故,可过户给孙子女。被征收人须提供家庭相关利益人共同签署的分房协议书,经公证机构公证,并缴纳相应契税(根据原房屋重置价评估计税)。被征收人的子女或孙子女直接与业主单位签订协议,并由原房屋权利人委托业主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湾区范围内(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除外)的城中村改造及农房改造集聚建设。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作为《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条款,原条款若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及本补充规定由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索引号 001008003002/2021-29024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发〔2013〕4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WD00-2013-0012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10 浏览次数: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2〕30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列入我区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范围内的行政村,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并报区政府申请启动城中村改造。
  第三条  改造范围内在册常住农户,宅基地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基底具有土地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具体合法性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认定),可按宅基地基底面积一倍至三倍的标准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置换价格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第四条  置换户为混合户口,户籍内有1人以上(含)认定为常住农业户口的,可选择第二种方式置换,即“按其合法房屋宅基地基底面积一倍至三倍的标准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也可根据“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30-50平方米、非农业户口按人均20-30平方米”标准合计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
  第五条  选择“合法面积”和“一三落地”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为套内面积,众用分摊面积另行计算;选择“三五底顶”和非农业户口人均面积20-30平方米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及户均增购面积均已包括众用分摊面积,不再另行计算。
  第六条  凡在《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公布实施之日即2012年2月2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至今仍在经营的,或历史上一直在经营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经街道、村两级共同认定的主要道路临街沿路底层,符合安置且被置换的房屋系合法产权或认定为合法的,并在改造地块符合规划布局和营业用房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每间购买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包括众用分摊面积)。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购买根据旧房所在城中村的不同地段,按签订《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的营业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分类优惠计价。
  第七条  置换对象选择人均或户均增购方式置换的,置换对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如在规定缴纳增购房款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如数缴纳的,视为放弃增购,并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要拍照留档,并报区征管办备案)。
  第八条  被置换(征收)人可将被置换(征收)房屋(合法,含视同合法)过户给子女,若子女已亡故,可过户给孙子女。被征收人须提供家庭相关利益人共同签署的分房协议书,经公证机构公证,并缴纳相应契税(根据原房屋重置价评估计税)。被征收人的子女或孙子女直接与业主单位签订协议,并由原房屋权利人委托业主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湾区范围内(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新区除外)的城中村改造及农房改造集聚建设。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作为《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条款,原条款若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及本补充规定由区城市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