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并提出办理意见,一般投诉件报经区行政效能监察中心领导批准,重要投诉件报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受理范围办理。
二、对自办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应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转办件,一般应在接受投诉24小时之内转送有关部门或镇(街道)办理。
四、办理投诉的时限:当日能办结的应当日办结;一般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复杂的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特殊事项需要延长办结时间,应报区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
五、区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对已转交给镇(街道)、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件,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对转办件逾期未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要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对拒不办理或推诿的,视情况给予承办单位及其领导、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六、对需要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的,由区行政效能监察中心提出建议,经区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室议研究决定,按《若干意见》处理,其中涉及科(局)级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处理,需报区机关效能革命领导小组同意。
七、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也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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