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
发布时间:2020-07-27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特编制《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分局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分局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分局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信息分类

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分局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包含分局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建议提案、收费项目、征地拆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公开的信息主要是2003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温州市龙湾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链接查阅,也可以到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机场大道2060号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大楼)索取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温州市龙湾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xxgk.longwan.gov.cn)上链接。此外,还采用便民资料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产生后,分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分局申请获取。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办公室是分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机场大道2060号分局大楼506室;办公时间:春、秋、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77-86896980;传真号码:0577-86555822;电子邮箱:lwgtj@163.com;邮政编码:325011。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分局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填写《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分局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通过互联网申请。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longwan.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9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5.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处理时限

分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可以当场提供的,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场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他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 纸面

□ 电子邮件

□ 邮寄

获取信息的方式

□ 电子邮件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邮寄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说明: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