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1-02-2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及分工情况。

(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或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制定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等。

(三)计划总结。主要包括:龙湾政务服务相关工作计划和总结、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四)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浙江政务服务网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wzlw.zjzwfw.gov.cn/)。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2.公开时限。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具体内容可登录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ongwan.gov.cn)点击“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区政务服务中心”查看,或登录网址: http://www.longwan.gov.cn/col/col1229393197/index.html,点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查看。

(二)依申请公开

除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地址:龙湾区行政服务中心主楼409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5个工作日;联系电话:86968282;传真号码:86968366;电子邮箱:lwsgb@longwan.gov.cn;邮政编码:325058。

1.提出申请

向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提交或现场填写《温州市龙湾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公开所需信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http://www.longwan.gov.cn/jact/front/main.do?sysid=9)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4.答复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单位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按件计收,也可按量计收,对每件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文件执行。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温州市龙湾区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监督电话:0577-12345(市长专线),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主楼9楼951室,邮编:325009。

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电话:88926920,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268号温州市民中心大楼,邮编:325000。

监察机关监督电话:0577-86966810,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6楼1617室,邮编:325058。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电话:0577-86888810,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1楼1121室,邮编:32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