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374200019X4/2026-1010472963 | ||
| 组配分类 | 其他形式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问:202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龙湾区是否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如果可以,具体燃放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龙湾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的通告》,2026年2月16日至18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在指定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元宵节期间不允许燃放。
问:2026年春节期间龙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指定区域有哪里?
答:共有3个区域:
海城街道:埭头村党群服务中心对面公园;
状元街道:瓯江路江宸馨园小区北面堤坝平台;
瑶溪街道:中兴路(致富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往西100米)。
问: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龙湾区其他地方能否燃放烟花爆竹?
答:不能。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龙湾区其他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问: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网点共有几处,分别在哪里?
答:2026年春节期间,龙湾区经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共3处。
海城街道:埭头村党群服务中心北面停车场;
状元街道:瓯江路与衢江路交叉口北面空地;
瑶溪街道:致富路瓯江未来城东面空地。
问:具体销售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销售时间与燃放时间一样,为2026年2月16日至18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
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答: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问:销售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答: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销售期内确保网点有专人看护。禁止销售下列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及C级架子类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问: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向哪些部门反映?
答:违法生产、销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电话:0577-86968071;违法运输、燃放由区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电话:110。
解答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答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分局
解答人:李龙炜(区应急管理局)
吴慧达(区公安分局)
联系电话:0577-86968269(区应急管理局)
0577-86389907(区公安分局)
| 索引号 | 1133030374200019X4/2026-1010472963 | ||
| 组配分类 | 其他形式解读 | 发布机构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成日期 | 2026-0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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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龙湾区是否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如果可以,具体燃放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龙湾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的通告》,2026年2月16日至18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在指定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元宵节期间不允许燃放。 问:2026年春节期间龙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指定区域有哪里? 答:共有3个区域: 海城街道:埭头村党群服务中心对面公园; 状元街道:瓯江路江宸馨园小区北面堤坝平台; 瑶溪街道:中兴路(致富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往西100米)。 问: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龙湾区其他地方能否燃放烟花爆竹? 答:不能。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龙湾区其他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问: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网点共有几处,分别在哪里? 答:2026年春节期间,龙湾区经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共3处。 海城街道:埭头村党群服务中心北面停车场; 状元街道:瓯江路与衢江路交叉口北面空地; 瑶溪街道:致富路瓯江未来城东面空地。 问:具体销售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销售时间与燃放时间一样,为2026年2月16日至18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 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答: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问:销售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答: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销售期内确保网点有专人看护。禁止销售下列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及C级架子类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问: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向哪些部门反映? 答:违法生产、销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电话:0577-86968071;违法运输、燃放由区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电话:110。 解答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答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应急管理局 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分局 解答人:李龙炜(区应急管理局) 吴慧达(区公安分局) 联系电话:0577-86968269(区应急管理局) 0577-86389907(区公安分局)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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